第八届铜陵市义安区区长质量奖预申报中!申报条件奖励和管理办法

2023/2/15

第八届铜陵市义安区区长质量奖预申报中,成功申报,将可活动日50万的奖励。下面来看看具体的义安区区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程序和铜陵市义安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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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铜陵市义安区区长质量奖预申报对象和条件

区长质量奖预申报组织应具备《铜陵市义安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规模以上企业。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市属以上组织,可以是二级法人)。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市内领先水平。要求参评企业实现利税或总资产贡献率居我区同行业前五位。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职务犯罪记录。

(六)已聘任企业首席质量官并在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七)获得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或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二、铜陵市义安区区长质量奖预申报要求

预申报企业应按《第八届义安区区长质量奖预申报登记表》(见附件)认真、如实填写,于2023315日前将预申报登记表盖章后,书面报至义安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股)。

 

铜陵市义安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铜陵市义安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和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铜陵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陵市义安区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在区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奖,主要授予本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质量奖正奖授奖每次不超过2,提名奖不超过2家。当年申报企业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

 

第六条  区长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获奖企业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和对质量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省级和市级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  铜陵市义安区区长质量奖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市属以上组织,可以是二级法人)。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市内领先水平。要求参评企业实现利税或总资产贡献率居同行业前五位。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含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职务犯罪记录。

(六)须由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或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八条  获得正奖的企业,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提名奖获奖企业可继续申报正奖。4年内不得再次获评提名奖。

 

第三章 铜陵市义安区区长质量奖申评程序

第九条  在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区长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织成立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负责评选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四)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坚持持续改进。

 

第十条  评选委员会,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单位中分管领导组成,主要是通过举行会议、听取评审结果汇报作出申报组织拟获奖名单。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选日常工作。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企业管理的政府、大学、行业、企业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相关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二条  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区长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站,公告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获55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总分1000分);现场评审中,区长质量奖拟获奖组织须获得600分以上,区长质量奖提名奖拟奖组织需获得550分以上。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如申报组织均未达到奖项规定分值的,则该奖项空缺。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专家工作组对评审结果的汇报,决定拟获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根据评选委员会审议结果,由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八条  公示通过的拟获奖组织,由区政府批准发布。

 

第四章  铜陵市义安区区长质量奖奖励和惩处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发文通报表彰。对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奖励人民币50万元。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奖励人民币15万元。区长质量奖专项工作经费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鼓励获奖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获奖组织应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区长质量奖荣誉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获奖企业的政策支持,在品牌培育、科技创新等优先支持,带动全区各行各业走质量效益型可持续发展道路。

获得区长质量奖组织优先推荐参评铜陵市市长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三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移送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区长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参与区长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区长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区质量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区质量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入围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要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作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监督工作组。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声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七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四年内不得申报;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公开通报;同时建议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区长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匿名方式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异议调查,不得推诿或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铜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215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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