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批次!安徽省16市新产品申请步骤流程和认定要求时间

2022/10/6

最后一批次!2022年申报安徽省新产品材料、渠道及认定时间、流程、条件等内容,今年此次项目将分为4个批次申请,分别为2月底、5月底、8月底、11月底,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请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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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安徽省新产品渠道

安徽省新产品认定申请实行网上申报,企业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注册成功后,进入安徽政旁服务网"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大厅",点击"省级新产品认定"即可进入系统,上传申报材料。

申报安徽省新产品材料

按照《关于进步规范新产品鉴定认定工作的通知》(见附件2)要求;准备《安徽省新产品认定申请表》,《鉴定意见》和《鉴定委员会名单》,以及完整的技术鉴定材料,并上传以上材料原件的PDF版。

申报安徽省新产品时间

新产品认定申请工作常年受理,每季度认定一次,每年发布四批。每批次企业申报截止时间分别是 2月底、5月底、8月底、11月底。每季末月前5个工作日为市级经信部门审核上报时间,在此期间,企业审报端口暂时关闭,企业不能提交新申报的材料。

申报安徽省新产品流程

各县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每季度末负责对新产品开发单位提交的安微省新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照新产品统计表(见附件1)汇总,并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经信局对企业上传的新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新产品予以推荐。


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引导、推动创新主体加强新产品研发,提升产品供给质量,规范新产品认定程序,根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研发的产品。

(二)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产品。

(三)在结构、材质、工艺性能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的产品。

(四)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能替代进口的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市场前景广阔的产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新产品认定前期初审、申报工作,并负责已认定的新产品生产、效益情况统计和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

第四条 新产品认定按照常年受理、自愿申请的原则进行。符合新产品认定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申请新产品认定。

申报新产品认定前,须进行新产品鉴定。

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或其他经济组织等。

(二)在省内首次研制生产,并于近三年内形成批量生产并上市销售的产品。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以及行业管理要求。

(三)产品应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取得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且知识产权明晰。

(四)产品技术成熟、质量可靠、性能良好,并通过具备检验检测认证资质的相关专业检测单位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产品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或能够显著降低生产成本,比同类产品有明显的性能、价格优势。生产企业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

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列入新产品认定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二)原产品已经过认定、现无重大改进,并且无法提供明确证据证明进行了重大改进的产品;

(三)将一个产品整机拆分成若干部件、组件和零件的;将一个成系统的应用软件拆分成若干模块化软件的;将一个软硬件一体化产品拆分成硬件装置和控制软件的;

(四)完全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

(五)产品质量不稳定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产品。

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安徽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三)申报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完整的技术鉴定文件;

(五)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等方面的书面承诺,并由法人代表签章。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统一报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省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前述有关条款的规定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新产品所属行业,分别征求委内相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认定决定,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个季度集中公示拟认定的新产品目录,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向社会公布。

新产品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在新产品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中止认定,已经认定的予以撤销。认定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