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湘西自治州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附申报条件流程和补贴奖励

2023/2/10

以下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说一说关于湘西自治州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包括申报条件、流程和补贴奖励等内容,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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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湘西自治州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01起草背景

根据《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湘西自治州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州科技局按照要求起草并多方征集意见,最终形成了《湘西自治州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州科发〔20227)

02制定依据

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03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个章节共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重点实验室定义、运行机制。

()第二章职责,共三条。明确了湘西州科技局、推荐单位、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立项,共八条。明确重点实验室组建条件、申报程序以及立项可行性论证主要内容。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共十二条。明确了重点实验室组建期、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运行机制等事项。

()第五章评估与验收,共七条。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验收程序、定期评估等事项。

04政策特点

()定位高。重点实验室是我州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和稳定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是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重要途径。

()目标明确。重点实验室以“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为主要目标。

()权责清晰。一是明确州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州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政策和方针,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等。二是明确重点实验室推荐单位包括各县市科工信局、湘西高新区高新技术和经济发展局、有关部门、高校院所等。主要职责是配合州科技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进行管理等。三是明确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具体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督促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等。

()支持力度大。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自主创新研究、运行管理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州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要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重点实验室承担。

湘西自治州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了规范和加强湘西州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增强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州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和稳定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是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重要途径。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以“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为目标,坚持“突出重点、加强创新、开放共用、滚动发展”的建设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自主创新研究、运行管理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州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要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州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州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政策和方针,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2、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组织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受理、立项论证、组建批准、验收和评估;

4、指导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活动,为重点实验室对外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促进创新资源的共享。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推荐单位包括各县市科工信局、湘西高新区高新技术和经济发展局、州直行业主管部门、高校院所等,其主要职责是:

1、配合州科技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

2、指导和督促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进行管理;

3、为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创新活动、科技交流与合作、设备维护与更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4、配合州科技局开展重点实验室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具体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组织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督促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

2、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3、为重点实验室提供成建制的编制、正常运行经费和其它条件;

4、建立重点实验室研究开放基金,支持和鼓励重点实验室青年科技人员、外聘专家开展探索性的自选课题研究。

第三章立项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采用依托单位申请、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州科技局审批立项方式组建。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组建。依托单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10人以上的固定科研人员,专业、年龄结构合理;

2、实验室主任必须为在职在岗的固定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学术声誉,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管理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55;

3、具有12个特色鲜明的研究领域;

4、实验室的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3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优先支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组建:

1、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间联合共建;

2、省州联合共建;

3、通过国内国际合作组建。

第十二条组建重点实验室申报程序:

1、州科技局定期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指南;

2、依托单位编制《湘西州重点实验室申报书》、《湘西州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等申报材料;

3、申报材料经过推荐单位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4、向州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必须有各方联合共建协议,明确主要依托单位及其职责与任务。

第十四条州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可行性论证。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立项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

1、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

2、建设的必要性,要求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重点支持的研究领域;

3、组建条件的完备性,要求达到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必要条件和有关要求;

4、组建方案的可行性,要求研究方向、建设目标和任务明确可行,管理和运行机制有利于重点实验室的发展。

第十六条州科技局依据专家论证意见,批复重点实验室立项。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经批准组建的重点实验室根据立项批复意见,编制《湘西自治州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合同书》,报州科技局审核。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组建期限一般为2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室人、财、物管理,组织完成《湘西州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合同书》所规定的任务。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3-5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外单位人员担任,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一半。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确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

2、指导重点实验室研究开发活动;

3、审定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

4、组织或指导重点实验室学术交流、成果内部评审等。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要围绕确定的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对外开放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要通过课题开放、设备开放、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会议等方式,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要建立有利于开放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开放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财务和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营造鼓励创新的学术文化氛围。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要面向我州经济社会建设需求,探索和建立产学研结合的运行模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科技人员取得的论文、专著、软件等科技成果要标注该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调整研究方向或进行重组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过学术委员会论证,推荐单位审核,报州科技局审批。

第五章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组建期满,完成《湘西自治州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报州科技局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验收的基本程序是:

1、推荐单位审核验收材料并签署意见,提交州科技局;

2、州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3、专家小组或评估机构编制验收评估报告;

4、州科技局根据验收评估报告,研究决定验收结论。

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验收申请表、自评估报告、基本情况调查表和有关附件等。

第三十一条重点实验室组建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湘西自治州XXXX重点实验室”称号。验收不合格者,6个月后可再进行一次验收,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组建资格。

重点实验室可申请提前验收或延期验收。申请提前验收的,组建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申请延期验收的,须在组建期满前提出申请并经州科技局批准,但延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州科技局对验收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委托科技评估中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重点实验室于每年1215日前提交本年度运行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未按要求上报材料的将影响定期评估。

第三十四条定期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根据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现场考察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对外开放、联合共建、研究条件和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评估。

定期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对评估为优秀的给予重点支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6个月,期满后进行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不再纳入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