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9
本文将为大家具体说一说关于芜湖市助企纾困助力企业平稳发展若干政策11条补贴要求及类型等内容,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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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企业开展精准服务
推深做实服务企业“百分之一工作法”,落实“畅聊早餐会”“企业家接待日”“企业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等涉企事项的闭环办理服务机制,扩大企业走访面,加大走访频次,深入高效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企业纾困解难。(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积极向上争取扶持政策、资金和项目
围绕上级部门对企业的政策、资金、项目的支持重点,精准把握政策和项目方向、补助资金投向,迅速梳理储备一批符合政策导向、支持方向的项目,加大向上争取力度,把上级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迅速落实到企业。(责任单位:市助企纾困助力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加快各级涉企政策兑现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要尽快拨付涉企资金,2023年4月底前确保50%以上已明确安排兑付项目的涉企资金拨付到位。对已列入2023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有明确政策标准、能够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的,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依托芜湖市惠企政策网上超市,进一步简化兑现流程,缩短兑现时间,加快奖补资金拨付进度,不断提高政策兑现效率。(责任单位:市助企纾困助力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推行新上项目容缺办理
完善项目“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对建设时间紧、工程任务重、实行审批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采取容缺受理模式,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高质高效完成项目办理;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办理,不需再提供纸质资料,实现企业告知承诺、备案即办的模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大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1.摸排一批核心竞争力强、发展前景良好,但短期内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依规建立助企纾困企业“白名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设立助企投资基金。市建投公司牵头设立总规模不低于30亿元的助企投资基金,支持“白名单”内企业。具体实施政策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3.设立“助企纾困担”担保产品,针对“白名单”企业,民强担保公司简化业务流程,参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担“总对总”业务办理流程,由直接办理担保贷款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承办银行)按照授信评审有关要求和程序自主完成贷款授信审批,承办担保机构(民强担保)直接提供信用担保。单户担保额度5000万元以下的“见贷即保”,超过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按市政府规定的决策流程决策,符合“政银担”条件的,银行按规定比例承担风险,担保机构申请国家和省级的风险补偿资金。(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民强担保有限公司)
4.对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针对“白名单”内企业,2023年度贷款余额增量部分享受一次性贴息补助,补助标准为贷款余额增量的2%,单户不超过200万;2023年期间新增的融资租赁享受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新增融资租赁的3%,单户不超过100万。(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全面落实系列税费和采购优惠政策
1.落实国家新的减税降费政策,继续实施顶格减征“六税两费”,按法定最低标准对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等车辆征收车船税,按国家定额优惠政策上限对重点群体人员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应纳税额执行依次扣减相应税款的规定等地方政策。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加速折旧等政策实施力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江北集中区税务局)
2.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单位费率由1%降低为0.5%,根据当前政策规定,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允许特困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22个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的所有中小微企业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3年6月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江北集中区税务局)
3.拓展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高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原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提高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对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政策,规定涉及医疗、信息化、特种设备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工程施工项目可以继续收取履约保证金,最高缴纳比例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其他类型项目不再收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继续执行取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七、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产权所有单位免收2023年3个月(2月、3月、4月)房屋租金,对转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必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照此执行。对于因执行 2022 年房租减免政策而免收承租户 2023年初部分期限租金的,与上述政策不重复叠加享受。2023 年我市各级国有企业落实国家、省及市相关政策,免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房租,在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视同利润处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对中小微企业继续实行“税融通”政策。民强担保公司按以下标准审查确定贷款担保额度:按照企业近两年纳税地方实得部分,提供不低于年平均纳税额地方实得部分1倍的担保;近两年纳税地方实得部分增长率在10%(含10%)以上的,提供不低于年平均纳税额地方实得部分2倍的担保;增长率在20%(含20%)以上的,提供年平均纳税额地方实得部分3倍的担保。以此类推,直至5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单户担保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江北集中区税务局、市民强担保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于2022年12月份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
4.支持金融机构对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减息。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减息。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通过利率互换方式给予等额资金补偿,并在货币政策工具使用上予以倾斜。(责任单位: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
八、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吸纳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就业的小微企业,按照企业为以上特殊群体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对2023年度内招用新员工(新员工指入职前一年内在我市用人单位没有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记录的员工)并依法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我市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每人1000 元的标准给予助企“开门红”一次性稳定就业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4.对企业非芜湖市户籍留芜过春节的员工,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实际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过节补贴。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关重点企业稳岗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九、完善尽职容错纠错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性投资、融资担保业务的防错容错纠错机制,对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对市建投公司因运行助企纾困基金导致的亏损,市财政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弥补,市国资委在年度考核时予以剔除。对市民强担保公司承担“助企纾困担”业务、“税融通”业务,收取保费下调部分给予补贴;发生代偿的纳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芜湖市助企纾困助力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十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助企纾困助力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履职尽责,定期对本部门本地区各项助企纾困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分析、研判,并加强督办。市助企纾困助力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统筹,实行清单闭环式管理。对政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涉企服务不便捷、不优质的突出问题,市委督查办重点督办。(责任单位:市助企纾困助力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各县市区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比照市级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措施,制定纾困政策,主动靠前服务,着力构建市县(区)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全力帮助企业解困纾困。
本政策涉及有关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特别说明的除外),由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上级相关政策的执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政策措施责任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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