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30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稳外资工作部署,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4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2023年安徽省外资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细则》(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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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徽省外资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细则
一、支持方向
(一)支持新兴产业到资
对2022年度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外方股东贷款及投资性公司投资除外,下同)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生命健康、绿色食品、数字创意等我省十大新兴产业,按企业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二)支持存量企业增资
对2022年度增资到位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在皖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增资到位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三)支持新设重大外资企业
对2022年度在皖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元),按企业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四)支持总部和研发中心项目
1.支持研发中心项目。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等企业在我省新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按企业2022年度实际到位外资金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2.支持总部项目。
对2022年度在安徽新设的外商投资跨国公司中国区及以上总部项目,且当年企业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200万美元,每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企业到资增资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支持。
二、申报审核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本申报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项目)按照属地原则于2023年2月10日前向当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申报,企业申报时应提供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统一用A4纸装订,并提供申报表格电子档。
(二)地市审核。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汇总表需列明企业名称、申报奖励项目名称、到资记录、申报金额以及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并在企业上报材料上加具“同意上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2月20日前报省商务厅。
(三)组织评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地市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数据及相关材料组织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四)公告公示。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地市审核及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奖励情况向社会公示。
三、申报材料
1.外资专项激励资金申报表。
2.2022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企业承诺书,承诺申报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合规、完整、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检查,包括本企业到资情况、主营业务、企业存续状态等,承诺企业无有效期内的失信行为。
5.申报企业2022年度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等。
6.申报十大新兴产业到资奖励的需要提供企业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标注所属的新兴产业类型,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7.申请外资研发机构奖励的,需符合《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外资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皖商资〔2021〕
99号)相关要求,提供省商务厅等部门的联合公告资料。
8.申报总部奖励的,还需满足并提供相关材料(详见附件)。
四、资金审核和拨付
资金使用明细计划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存在异议按规定程序办理后,省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资金下达手续,资金按照属地原则拨付至各市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统一划拨。
对于涉企系统中出现共性预警规则阻断类预警的企业暂不拨付资金,待阻断类提醒消除后拨付,两个月内仍无法消除的将终止激励资金拨付,该笔激励资金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统筹使用。
五、资金使用监督及检查
各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属地原则严格做好审核把关工作,确保企业申报材料尤其是相关凭证完整、有效。同时,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确保奖励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并在2023年12月20日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享受政策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套用、欺诈获取财政资金,若有以上行为,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全额收回下达的激励资金,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视情况组织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附件2:总部奖励申报补充材料
1.跨国公司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文件为外文的须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报企业的公章,下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文件为外文的须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报企业的公章,下同)(审计报告在政策申报期内未出的,可以先提交财务报表,待报告出具后及时补充提交);
2.母公司同意在安徽设立总部并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内部文件复印件;
3.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在申报企业占股超过50%;
4.申报总部激励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数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安徽省以外地区),提供投资或管理企业的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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