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荆州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申报标准、条件梳理

2023/1/13

本文整理了荆州市企业上市和挂牌奖励申报有关内容,感兴趣的企业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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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奖励对象为在荆州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的拟申请奖励资金的上市或拟上市、挂牌企业

(一)境内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

(二)境外上市。企业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上市。

1.直接赴境外上市的企业。

2.通过将荆州市注册的企业注入境外拟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上市融资,且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放在荆州市注册企业。奖励资金支付给境外募集资金投放到荆州市注册的企业。

(三)“买壳”或“借壳”上市。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买壳”或“借壳”上市,“壳”公司在异地的,须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荆州市。

(四)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荆州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回荆州市。

(五)新三板“挂牌”及转板。

(六)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二、奖励标准

(一)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的:

1.主板上市。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并到湖北证监局首次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受益地方财政奖励100万元;对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市级财政奖励100万元,受益地方财政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的企业,奖励700万元(市级财政奖励400万元,受益地方财政奖励300万元)。

2.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市级财政奖励500万元,受益地方财政奖励500万元)。

3.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或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地注册地迁回荆州市的,经市地方金融局认定后,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市级财政奖励400万元,受益地方财政奖励400万元)。

(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

1.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市级财政奖励50万元,受益地方财政奖励100万元)。挂牌后进入精选层的企业,再奖励150万元(市财政奖励奖励50万元,受益地方财政奖励奖励100万元)。

2.新三板企业进入A股市场上市的:通过精选层在A股上市的,一次性奖励700万元(市级财政奖励400万元,受益地方财政奖励300万元)。除精选层外直接到A股首发上市的,一次性奖励850万元(市级财政奖励450万元,受益地方财政奖励400万元);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荆州市的,一次性奖励650万元(市级财政奖励350万元,受益地方财政奖励300万元)。

(三)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

由受益地方财政奖励10万元。奖励对象为具备成长性、有价值,且在荆州市上市后备企业库中的企业。此项奖励由各县(市、区)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对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降低企业规范股改成本,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

三、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填写市企业上市融资奖励申报表,并向注册地所在地县(市、区)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审核。各县(市、区)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地方金融局审核;市地方金融局将审核结果递交市财政局,进行奖励金额审核,并向相关地方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回复审核意见。

(三)拨付。市级财政奖励部分,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地方金融局审核结果,将资金下达到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受益地方财政奖励部分,由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地方金融局和县(市、区)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六条标准兑现奖励。

第八条 企业申领上市和挂牌奖励,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上市融资奖励申报表;(表格附后)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湖北证监局接受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辅导登记表;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IPO发行的有关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关于科创板、创业板股票IPO发行的有关文件;

(五)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等;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文件;

(七)武汉股份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文件,辅导机构必须在市、县两级金融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八)市地方金融局和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按申请奖励的内容分阶段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四、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可用于补充企业上市中介费用、企业上市股票发行费用、企业营运资金等。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奖励资金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从荆州市迁出、不减少注册资金、不改变在荆州市的纳税义务(从获得最后一笔本办法规定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奖励资金。可分阶段申领上市挂牌奖励资金,但所有奖励资金不得重复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