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9/15
大家好,政策小编来啦。这次为大家带来的是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申报条件、认定奖补说明,感兴趣的朋友们可以了解一下呢!需要咨询了解的也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解答指导!
大家好,政策小编来啦。这次为大家带来的是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申报条件、认定奖补说明,感兴趣的朋友们可以了解一下呢!需要咨询了解的也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解答指导!
四川政策免费指导:15055137882(微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绩效评估工作,依据《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川科社〔2021〕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绩效评估对象是建设并运行满3年的临床中心,评估周期为每3年一次,参加评估的临床中心当年不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条 绩效评估的目的是建立符合临床中心定位和特点的绩效导向机制,全面了解和检查临床中心在评估周期内开展科研活动、公共服务和管理运行等方面的情况,总结经验和成效,引导和推动发展。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绩效评估由科技厅牵头协调,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 评估机构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受理评估材料并做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等。
第六条 临床中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临床中心依托单位做好评估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临床中心依托单位负责审核评估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评估提供支撑和保障。
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材料
第三章 评估材料
第八条 评估材料是临床中心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包括自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等。评估材料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 自评估报告由临床中心根据评估通知要求据实形成。报告中列举的科研活动、公共服务活动及其成果等应是评估周期内取得,并与临床中心研究方向及固定研究人员有较强的关联性。
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程序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评估机构提出评估对象名单、材料要求、日程安排等,形成评估方案报科技厅后,由管理部门发布绩效评估通知。
第十一条 临床中心按照评估通知要求,形成自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经依托单位审核、公示和主管部门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对评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价、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形成评估报告报科技厅。
第十三条 专家遴选采取回避和信用记录制度,与临床中心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评估专家。临床中心可提出回避专家并说明理由,在评估工作开始前按程序上报考核机构。
第十四条 初评由专家组审阅评估材料,进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形成专家组初评意见。
第十五条 现场考察由专家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现场考察意见。现场考察不打分、不排序。
第十六条 综合评议由专家组听取中心负责人情况汇报,审阅评估材料,结合初评意见、现场考察意见并交流讨论,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形成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评估成绩按照初评打分占40%、综合评议打分占60%计算得出。
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估奖补扶持
第五章 评估结果与运用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并发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80分及以上为优秀,70—80分(不含)为良好,60—70分(不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良好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评估的临床中心总数的50%(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评估总数的30%)。
第十九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临床中心,科技厅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并给予后补助支持,经费使用按照《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财政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临床中心在评估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科研失信行为;无故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临床中心给予1年的整改期限,1年后在年度考核中按绩效评估标准进行复评。整改通过的临床中心评估结果为“合格”,整改未通过的临床中心不再列入临床中心建设序列。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临床中心按照整改未通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临床中心处于整改期间的依托单位,在临床中心整改通过前,不再支持其建设新的临床中心。有临床中心整改未通过的依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建设新的临床中心。
第六章 科研诚信
第二十三条 临床中心在参加评估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密和廉政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金、礼品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政策免费指导:15055137882(微信)
科技项目申报中心 版权所有 皖ICP备13016955号-6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