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9/15
关于四川省21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流程、条件、认定奖励,四川的朋友们是否想要了解一下呢?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好了相关内容方便大家查阅。看完如果还有不了解的,可随时联系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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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年度考核工作,依据《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川科社〔2021〕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年度考核对象是建设并运行满1年的临床中心。
第三条 考核目的是引导临床中心规范管理,全面了解和检查临床中心在考核年度内的科研产出、公共服务和管理运行状况,发现问题,积累经验,促进发展。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年度考核由科技厅牵头协调,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考核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开展考核工作,确定和发布考核结果。
第五条 考核机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拟定考核实施方案,受理考核材料并做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考核,提交考核报告等。
第六条 临床中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临床中心依托单位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临床中心依托单位负责审核考核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考核提供支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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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核材料
第八条 考核材料是临床中心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包括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等。考核材料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年度总结报告由临床中心根据考核通知要求据实形成。报告中列举的科研活动、公共服务活动及其成果等应为考核年度内开展和取得,并与临床中心研究方向及固定研究人员有较强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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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考核机构提出考核对象名单、材料要求、日程安排等,形成考核方案报科技厅后,由管理部门发布年度考核通知。
第十一条 临床中心按照考核通知要求,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附件,经依托单位审核、公示和主管部门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考核机构。
第十二条 考核机构对考核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形成考核报告报科技厅。
第十三条 专家遴选采取回避和信用记录制度,与临床中心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考核专家。临床中心可提出回避专家并说明理由,在考核工作开始前按程序上报考核机构。
第十四条 会议评审由专家审阅考核材料,根据考核指标体系独立打分,经集体讨论形成专家组考核意见。
第十五条 抽取20%参加考核的临床中心进行现场考察,主要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是否与考核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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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运用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根据考核报告,确定并发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80分及以上为优秀,70—80分(不含)为良好,60—70分(不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优秀、良好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的临床中心总数的50%(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总数的30%)。
第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和良好的临床中心,科技厅给予后补助支持,经费使用按照《四川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财政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临床中心在考核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科研失信行为;无故不参加考核或中途退出考核。
第十九条 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临床中心,不再列入临床中心建设序列。
第六章 科研诚信
第二十条 临床中心在参加考核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的公正性。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机构和考核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密和廉政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考核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金、礼品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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