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
2023年如何申请江苏省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下面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讲江苏省13市各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条件要求和认定好处流程等内容,需要咨询的企业单位都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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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专业化众创空间是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在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等方面实现专业化,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众创空间。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六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专业化众创空间是众创空间向纵深的进一步延伸,致力于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依托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设机构的创新链和产业链资源,为创客提供更贴合产业特点的供应链对接、研发设计、产品推介、投融资等高水平、专业化、特色化的集成式服务。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八条 申请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运营管理机构需在江苏省内注册,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年以上。
3.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4.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8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2家)。
7.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不低于20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1个以上。
10.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信息咨询、科技中介、金融对接、成果转化等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九条 申请省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除满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以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
2.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3.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众创空间的备案和管理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对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纳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
第十四条 申报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备案申报受理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推荐到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省级众创空间,报省科技厅发文备案。
第十六条 经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应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对连续2年未上报统计数据的众创空间,取消省级备案资格。
第十七条 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运营机构、专业方向等重大事项变化,应逐级申请办理备案变更,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根据备案条件予以审核。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以上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开展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省级众创空间,取消省级备案资格。
第十九条 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变更或年度考核评价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省级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12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8〕61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是江苏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对所在地区内孵化器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
第二章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江苏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2/3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0家。
第七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8家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设区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书面推荐到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科技厅文件形式确认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连续2次评价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对评价优良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
第十四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报告。经设区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五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六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专业孵化器要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功能,为孵化企业提供低成本、高品质的增值服务,形成鲜明的专业特色。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政府、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省级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
第二十条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的作用,组织孵化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资源共享,提升全省孵化器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13〕2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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