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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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高新区科技和人才工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关 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 引导成都高新区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都高新区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载 体)是指在成都高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的,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以释放全 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战略 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培养创业领军人才、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 动能为宗旨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具备孵化功能的其它载体。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指以科技创业企业或团队为服务对象,在一定期限内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和基本的创业服务,帮助科技创业团队将科技成果(创意)实施转化并创办企业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或具备“投资+孵化”功能的新型孵化载体。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 成都高新区科技和人才工作局对全区孵化载体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成都高新区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 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运营机构工商注册时间和孵化载体实际运营时间已满6个月;
(二)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团队(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能够提供电 话、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本办公设施和会议室、展示室、路演厅等公共服务场地,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企业)不少于5个,科技创业团队(企业)所研发的项目应符合成都高新区产业的发展要求;
(四)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具备专门的服务团队(包括创业项目联络员、创业辅导员等),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七条 孵化器分为专业孵化器和综合孵化器,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专业孵化器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2.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规划在孵企 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在孵企业应同时具 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 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成都高新区产业的发 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 不超过200万元,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③在孵时限 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 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4.形成了较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能够 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 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5.聚焦成都高新区三大主导产业,电子信息(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网络通迅等),生物产业(生物医药、生物服务、健康新经济、生物医学工程等),新经济产业(5G通 信与人工智能、网络视听与数字文创、大数据与网络安全、区 块链创新应用等),主营业务与孵化器专业定位一致的入驻企 业数量占入驻总数60%及以上或其使用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及以上;
6.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二)综合孵化器认定条件:
1.孵化器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统计关 系在成都高新区,运营机构工商注册时间和孵化载体实际运营时间已满6个月;
2.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3.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 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 的、成都高新区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 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 过24个月。③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 1000 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4.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入驻企业不低于25家;
5.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 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 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八条 孵化载体入驻企业中,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职人 员【 一般应具备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或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曾经在四川生活、 学习、工作经历(一般应具备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知名企业工作经 历),有过多次成功创业经历或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者,在海外获 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有海外工作经历、有海外成功创业经历或海 外高校访问学者,国家、省、市级人才,国际顶尖人才,大企业 高管,高技能人才(高级工程师、国家、省、市技能大赛获奖、 优秀工匠等),优秀青年人才(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获得其他经 认定的优秀称号等)等人才创办的企业(上述人才需是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或股东)所占比例不低于20%,或者上述人才创办的企业不低于5家,可认定为高端人才引领型创新创业载体。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仅对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进行认定,具有孵化功能的其它载体不进行单独认定,经核验后纳入成都高新区孵化载体统计范围。
第十条 申请认定成都高新区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基本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成都高新产业孵化培育网络平台或其他 相关网络渠道通知公告,准备申请材料,提交至成都高新区科技和人才工作局孵化载体归口管理处室(中心)。
(二)申请材料经孵化载体归口管理处室(中心)审核通过,并经局办公会议定。
(三)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认定为成都高新区众创空间或孵化器。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成都高新 区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认定评审资格,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纳入成都高新区科技和 人才工作局统计范围的众创空间或孵化器自动获得成都高新区众创空间或综合孵化器资质认定。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根据成都高新区孵化载体评 价体系开展孵化载体评价工作,评定星级(一星至五星),可授予星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称号。对不同星级的孵化载体可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鼓励孵化载体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梯度企业 培育等工作。对连续两次未获得星级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取消其认定资格,后期根据实际表现可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三条 获得专业孵化器认定的载体可优先获得菁蓉汇配套支持,可按市科技局绿色通道报送省级孵化载体认定。
第十四条 对有不配合开展统计工作、不及时在网络平台填 报数据、不积极参与行业活动、出现异常经营、重大违法乱纪等 行为的孵化载体,取消其成都高新区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认定资格,后期根据实际表现可申请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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