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工业发展基金支持对象、方式和申报条件、资料要求指南附管理办法

2022/12/28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广元市工业发展基金支持对象、方式和申报条件、资料要求指南等内容,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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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促转型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广府办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元市工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工业发展基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工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支持、严格把关,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来源及规模

  第四条  工业发展基金初始规模为1亿元。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市政府出资部分组成。

  第五条  工业发展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资金利息、使用费等收入计入本金,滚存使用。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工业发展基金支持对象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符合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管理科学规范、行业优势明显的工业企业、与市人民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银行及市政府出资建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

  第七条  工业发展基金支持方式:

  (一)增加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定向增加广元市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进一步增强企业融资担保能力。

  (二)支持工业企业应急转贷。主要支持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未出现资不抵债的工业企业。该资金仅限于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单个企业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借用期限不超过 30天。

  (三)对重点工业项目进行贷款贴息。主要为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当年新增贷款进行贴息;单个工业项目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利息总额的50%,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银行不良贷款进行补偿。根据《广元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建立实施方案》(广府办发〔2014〕26号),广元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市政府出资部分,主要用于中小微工业企业因贷款违约造成贷款损失而对相关银行进行补偿。

  第八条  支持企业应急转贷的资金实行有偿使用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使用费。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使用工业发展基金严格按照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符合申请应急转贷资金、贷款贴息的企业,首先向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提出申请,报送申报材料。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初审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提出基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二)申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银行,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规程>的通知》(广经信函〔2014〕75号)执行。

  第十条  申请应急转贷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申报文件;

  (二)广元市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表;

  (三)贷款银行转贷承诺书;

  (四)担保公司的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申报文件;

  (二)企业贷款合同及利息支付凭证。

  第五章  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基金安排方案,将资金拨付到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十三条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收到资金后,应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对重点工业项目的贷款贴息应及时拨付到相关企业。

  (二)对企业的应急转贷资金,应委托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督促企业签订担保合同,确保应急转贷资金专款专用。应急转贷到期后,按实际使用天数一次性足额向企业计收资金使用费,并于七个工作日内将转贷资金及使用费缴入基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由于贷款银行未兑现续贷承诺,市人民政府取消该银行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及在该银行的部分或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十五条  获得基金支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取消三年内申请所有财政资金的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有关人员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工业发展基金支持的;

  (二)不及时归还资金或挪作他用的;

  (三)拒绝支付或拖延支付资金使用费的。

  第十六条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严格监督工业发展基金的申报和使用,因监管不力造成资金无法从企业收回的,市财政将通过财政体制予以扣收。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每年1月、7月底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报送基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工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使用工业发展基金的企业、单位和银行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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