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6
恩施州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内容整理如下,恩施州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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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州本级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州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恩施州新一轮技术改造和兑现州政府支持工业经济发展有关奖励政策的州级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州经信局、州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和管理。
经信部门的职责是:按照《州人民政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奖励政策》,审核申报主体的资格,把关政策范围和标准,核算奖补金额,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监督检查资金管理使用,会同州财政局开展政策性绩效评价与运用等。
财政部门的职责是: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筹集专项资金;根据本级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财政资金;会同州经信局开展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企业技术改造。支持恩施高新区制造业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力度,对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符合"五化"方向的技改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技改资金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对争取到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的项目,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补足至15%,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县市技改项目,由各县市制定政策给予奖补。恩施市退城进园在恩施高新区注册的制造业项目,比照上述条件给予补贴。
(二)重大试点示范。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等试点示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云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两化融合”、绿色工厂等其它试点示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市场主体培育。对年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财力贡献超过5000万元,年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财力贡献超过2000 万元,年产值首次突破3亿元、财力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设备补贴和一次性奖励两种支持方式。其中重大试点示范类奖励,对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个试点示范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奖励”的原则,给予其较高等次的奖励。
第六条 重大试点示范、市场主体培育类按照“免申即享”方式奖补;恩施高新区已获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补贴项
目,州级财政补差部分按照“免申即享”方式奖补。凡属“免申即享”的,企业无需申报,具体操作细则见附件《恩施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操作细则》。
第七条 企业技术改造类采取"门户申报"方式奖补。申报资格条件如下:
(一)主体资格。申报企业为登记注册在恩施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财务管理合规,近3年内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中未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在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项目资格。企业技术改造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州鼓励发展类产业政策;符合“两高”、排放、生态环境影响等绿色环保节能方面的要求;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之内,对符合《湖北省工业与技术改造投资指南(2021年版)》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 企业技术改造类由恩施高新区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奖补金额认定,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州经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提出州级专项资金分配计划,通过州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报州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恩施高新区经发局对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承担项目监管责任。州经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获得省、州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州财政局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下一轮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2022-2023年),原《恩施州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恩施州财企发(2018)72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经信局、州财政局会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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