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类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流程及认定办法

2022/9/7

2023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类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流程及认定办法解读如下,有需要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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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类小巨人企业申报重点

申报对象应突出以下申报重点: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发展成长性、技术创新性、配套发展融通性、产品区域特色性等属性的中小企业;

2、符合“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在细分领域具有一定标杆性,有可能培育发展成为细分领域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的中小企业;

322条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中发展质量较好的中小企业;

4、经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海归企业家等创办的中小企业;

5、已入选国家级、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类小巨人企业的中小企业。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类小巨人企业申报主体

企业申报市小巨人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符合相关划型标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不含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孙)公司,以长沙市统计局规上企业库信息为准);

2、企业是规模以上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以长沙市统计局规上企业库信息为准,军工单位及集团除外);

3、截止至申报日当天,企业无失信记录;

4、企业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21年度的税金(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和),总额应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主要生产工艺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或具有独特的地方特色,拥有1项以上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或是地理标志产品。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类小巨人企业申报流程

1、企业向所在国家级园区经发局或区、县、市、工信局申报并提交纸质(盖章)申报表(附件3)、纸质(盖章) 和PDF电子版“信用承诺书”(附件4);

2、各国家级园区经发局,区、县、市、工信局会同同级发改、统计和税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发改部门审核失信记录,上传信用承诺书,统计部门审核是否属于规上中小微企业,工信部门审核是否属于工业和信息化类企业,税务部门审核上年度税收);

3、各国家级园区经发局,区、县、市工信局,会同同级发改、统计和税务部门联合行文向长沙市工信局报送本辖区内申请企业汇总表(同时提交电子版汇总表);

4、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通知企业提交路演材料;

5、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组织评审。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类小巨人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做大做强,重点培育一批具有明显行业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巨人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主营业务和产品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较强,专注于细分领域,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成长型工业和信息化类企业。

第三条  小巨人企业必须注册在长沙地区,且不是上市公司(A股)和大型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小巨人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工业类和信息化类中小企业标准。

二、是规模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类企业,且上年度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

三、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主要生产工艺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或具有独特的地方特色,拥有1项以上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或是地理标志产品。

四、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五条  小巨人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市)工信局申报,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园区产业(经发)局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荣誉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推荐审查。各区、县(市)工信局、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产业(经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后,正式汇总行文向市工信局推荐。

三、专家评审。市工信局对各单位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复核审定。市工信局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确认,报市政府审定。

五、媒体公示。将拟认定企业名单在长沙晚报和市工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如发生经核查证实的重大否定性投诉,则剔除该企业。

六、发文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工信局发文正式认定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第一年从小微两创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年起从市工发资金中统筹安排),重点支持小巨人企业融资和产品创新;优先支持小巨人企业按程序申报符合市工发资金支持条件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年度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小巨人企业,每年度给予贷款金额(按一年期折算)3%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小巨人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有境内外上市挂牌意愿的企业,协调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提供辅导,帮助对接上市挂牌政策支持。同时市工信局牵头设立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天使投资基金、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中小企业转贷基金对小巨人企业给予重点服务支持。

第九条  给予研发费用补助支持。对研发费用达到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含3%)的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年度研发费用10%的补贴(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费用的10%计算),单个企业补贴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与市级其他同类项目重复补贴)。

第十条  提供精准公共服务。组织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为小巨人企业开展公共服务,市工信局主办的大讲堂、训练营等服务活动,小巨人企业优先参加。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首年认定200家,三年内达到500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数据报送机制。小巨人企业应按照要求,每半年度向各区、县(市)、省级以上园区及时报送有关数据,由各区、县(市)工信局、省级以上园区汇总上报市工信局。

第十三条  小巨人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上市、转让等)的,应及时向各区、县(市)工信局、省级以上园区和市工信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终止其小巨人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已认定为小巨人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漏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责任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重大污染环境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因其他重大违法或失信行为并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小巨人称号的企业,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7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