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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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补助;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第二条实施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对累计拥有10件以上(含10件)有效发明专利、三年内累计拥有10件以上(含10件)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在全国、全省处于领先地位且进入实质性生产环节的授权发明专利,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件10万元、5万元补助;企业接受相关主体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并投入实际生产每件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工程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5万元补助。
第三条实施知识产权配套奖励。对在地理标志品牌大赛、专利大赛活动中获得金奖、银奖、优秀奖(含创意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四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应用。实施品牌引领工程,对新认定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湖北名牌、入选《湖北省优势商标名录》的商标,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第五条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区内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贷款。参照《神农架林区科技创新贷款实施细则》(神政办〔2021〕17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对认定的省级、区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并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的给予适当补助。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著作)权人、合法使用权人因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产生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相关维权费用提供一定的资金援助。
第七条实施基础教育创新工程。鼓励中小学校注重培养青少年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对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八条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支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构建设,对各类市场主体培养或引进的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参照《神农架林区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保障实施办法》(神发〔2022〕10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支持企事业单位、院校、园区、行业、公共图书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知识产权权信息服务网点,备案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根据服务实效,每年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鼓励建立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检索、维权、托管、专利标准转化等知识产权公益服务,优先从科技项目上进行资金补助。鼓励企业开展商标、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评议,对企业委托服务机构开展预警分析、评议等服务的企业,各相关单位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
本意见由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意见支持条款与神农架林区其他政策重叠部分,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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