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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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充市质量奖定义
本办法所称南充市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南充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或工程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省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南充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南充市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南充市质量奖每两年评定1届,每届评定获奖企业不超过5家。
南充市质量奖有效期为2年,获奖企业期满后可按评审标准重新申报评审。曾经获得南充市质量奖的企业经评定再次获得南充市质量奖的,不占用当届奖励名额,不颁发奖金。
南充市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南充市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二、南充市质量奖申报条件
申报南充市质量奖的组织 ,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
(一 )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 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3年以上且符合国、省、 市有关产业导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 质量水平、创新能力、 品牌影响 力以及效益等全市领先;
(四 ) 近 3 年无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 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安全等事故 , 无国、省、市质量监督 抽查不合格及重大质量投诉 , 无不良信用记录 , 无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申报南充市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 在我市从事质量相关工作 3 年以上或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 ,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
(三 ) 有较强的质量改进和创新意识 ,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 形成独特的方法、成熟的经验和丰硕的成果 , 为全市行业、产业 质量提升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 ) 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近 3 年内无违法、违规、 违纪行为 , 无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五) 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 ,其所在组织近 3年内 无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列不良行为。
四、南充市质量奖评审标准
南充市质量奖评审标准采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
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总分为1000分。申报企业评审得分按高低排序,作为评奖依据。
五、南充市质量奖评审流程
发布通知。由评审办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发出申报南充市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企业的申请。
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南充市质量奖申报条件自愿申报。企业申报资料经县(市、区)质量监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县(市、区)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资料审查。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消费者(用户)评价。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应由评审办推荐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主导产品进行消费者(用户)满意度调查,提供消费者(用户)评价报告。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确定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形成书面报告,并由企业签字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名单。
审查表决。评审办汇总各评审组的建议后,将企业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审查。经评委会审议后,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名单。
初选公示。评委会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初选授奖的企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一般不得少于10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评审办进行调查复核,并形成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经复核审查异议成立的,取消获奖资格。
审定批准。评委会对初选授奖企业进行公示后,确定拟授奖企业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
六、南充市质量奖表彰奖励
市政府对获得南充市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发文表扬、颁发奖牌 (证书)。对首次获得南充市质量奖组织奖和先进个人的,由市政府分别给予获奖组织 20 万元、个人 3 万元的质量补助资金。
获奖主体自获奖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南充市质量奖。5 年期满后,经评审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年获奖名额,不给予质量补助资金。
南充市质量奖质量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七、南充市质量奖监督管理
申报南充市质量奖的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南充市质量奖的,经评审办调查、评委会审核、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南充市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和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南充市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如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评审办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审办审查后报请市政府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安全、环保等事故;
(二)国家或本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
(三)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并查证属实。
凡被撤销南充市质量奖称号的企业,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获得南充市质量奖的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必须标明获奖年份。南充市质量奖是对企业质量管理的综合评价,不是产品质量的证明,不得在产品质量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即不得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南充市质量奖标志或者获奖称号。
获奖企业在建设项目及生产经营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政策、资金扶持,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质量奖。
参与南充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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