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底!2022年安徽青年创业园建设项目申报奖励+流程+材料+管理办法

2022/8/29

2022年安徽青年创业园建设项目申报开始,申报时间截止到9月底,最高给予700万的奖励。下面就来仔细看看安徽青年创业园申报奖励+流程+材料+管理办法,合肥市、阜阳市、淮南市、宣城市、马鞍山市、铜陵市、亳州市、宿州市、安庆市、池州市、淮北市、滁州市、芜湖市、蚌埠市、黄山市、六安市想要申报的,可以在小编辅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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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青年创业园奖励政策

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导向,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青年创业园一定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建设企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以及补贴房租等经费支出。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一)青年创业园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给予资金补助。从2022年起,每一类市新认定的青年创业园,根据竞争评审结果确定为ABCDE五级。每一类市青年创业园按照级别累计最高分别给予不超过70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的资金补助。鼓励各地加大对青年创业园支持力度,协调各类配套资金扶持青年创业园后续发展。 

(二)青年创业园补助资金分2次拨付。青年创业园认定的次年,拨付一半补助资金。第3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园区主导产业、孵化能力、服务水平、创业孵化成效和带动就业情况等对青年创业园进行复评,根据复评结果,按照好、较好、中、差等次拨付园区对应档次的剩余补助资金。其中,复评等次为“好”等次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的100%;复评等次为“较好”等次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的75%;复评等次为“中”等次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的50%;复评等次为“差”等次的,取消剩余补助资金,对核减的补助资金今后也不再补拨。 

(三)2022年前认定的青年创业园,按照原补助政策落实,不再享受新的资金补助。 

(四)青年创业园新成功创建为国家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就业补助资金按照1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已创建为国家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不享受此奖励)。 

(五)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扶持政策。 

(六)青年创业园补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基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二、安徽青年创业园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园,由创业园建设主体向所在地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创建申请;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局、团市委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园择优推荐,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申报材料;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创业园组织开展竞争性评审,择优推荐拟认定的创业园;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认定的创业园进行实地核查。

 

(五)对通过评审、核查的创业园择优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认定为“安徽青年创业园”。

 

三、安徽青年创业园建设申报材料

 

申报创建安徽青年创业园,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推荐函。

 

(二)安徽青年创业园建设项目申报表。

 

(三)佐证材料。

 

四、安徽青年创业园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一)安徽青年创业园建设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

 

(二)各市要加强对申报创业园的指导,按照认定条件认真筛选,提高申报质量。推荐的园区扶持产业方向明确,兼顾一二三产业,优先推荐扶持十大新兴产业企业的园区。各市推荐一般不得超过2个。

 

(三)安徽青年创业园建设项目申报材料须完整、规范、真实,可比照《安徽青年创业园建设管理办法》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凡伪造、虚夸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参加评审资格。

 

(四)各市请于2022925日前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另外,申报材料一式10份,于2022930日前邮寄至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失业处。

 

五、安徽青年创业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深入实施全民创业促进工程和青年创业计划,建设一批高质量、专业化的青年创业园,培育更多青年创业主体,实现发展产业、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创业园”是指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团省委联合认定,以扶持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等青年群体创业,扶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为目标的创业园。

第三条  青年创业园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产业带动、竞争性分配、市场化操作的原则,采取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的办法进行建设。

第四条  各地应整合现有创业资源,通过闲置场地改建或创业孵化园区扩建等方式建设青年创业园。青年创业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容纳15户以上企业进行创业孵化;

(二)园内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等基础设施和会议室、仓储、后勤服务等公用设施配套完善;

(三)配套建设生产性服务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

(四)政府建设创业服务中心,整合相关部门的扶持政策和资金,为企业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

第五条  按照“一园一业”、“一园一品”的思路,合芜蚌试验区青年创业园重点发展工业设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生产性服务业,皖江示范区青年创业园重点发展设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其他地区青年创业园重点发展电子商务、设计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争取形成龙头带动、产业集聚、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体系。

第六条  各地可在青年创业园中开辟一定场所建设人力资源产业园,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第七条  青年创业园坚持培育市场、服务产业、促进创业相结合。引进1-2家行业内知名企业,带动产业发展;扶持2-4户处于成长期的小企业(工商登记注册6年以内),引导产业聚集;重点孵化一批初始创业的小微企业(工商登记注册2年以内),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第八条  青年创业园建设实行自愿申报、实地查验、竞争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建设申报。自愿建设青年创业园的主体,经所在地市级有关部门推荐,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申报材料:

1.申请认定为青年创业园的请示;

2.创业园建设项目报告(含创业园建设规划、资金筹集情况、基础设施情况、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管理运营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产权归属证明材料等);

3.《安徽青年创业园建设申报表》(一式五份);

4.其他材料。

(二)实地查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团省委组成查验小组对申报的创业园进行实地查验。

(三)竞争评审。对实地查验符合建设条件的创业园,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团省委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竞争性公开评审。

(四)择优扶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团省委根据竞争性评审结果,择优认定“安徽青年创业园”。

第九条  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根据青年创业园的主导产业、孵化能力、带动就业等情况,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省级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建设企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

第十条  入驻青年创业园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主体为45岁以下的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返乡农民工等青年群体,且为企业主要投资人和法人代表(引进知名企业除外);

(二)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创业企业;

(三)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性服务业。

第十一条  入驻青年创业园的孵化企业必须签订创业孵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孵化期限不超过5年,孵化期满应当及时迁出创业园。

第十二条  孵化企业在孵化期内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按照规定减免企业税负,免交物业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场地费用实行“两免三减”(前2年免收,后3年按照市场价格50%收取),水电费给予一定补贴(先缴后补)。

(二)融资支持。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申请创业引导专项贷款。

(三)创业服务。享受孵化基地提供的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

(四)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提前或孵化期满按时搬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五)其他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改、经信、财政、团委等部门为入园孵化企业提供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免收的物业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免的场地费用和水电费补贴资金从省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青年创业园应由投资建设主体成立专门机构进行企业化管理和运营,也可以委托、引进创业孵化服务企业或者专业化团队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十五条  青年创业园补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基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十六条  青年创业园申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相关资金,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不服从园区管理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相关资金,取消孵化资格,追回骗取的政策资金,责令立即迁出创业园,并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牵头对青年创业园建设管理和运行状况进行跟踪评估,定期组织对认定的青年创业园进行抽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青年创业园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季度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入驻孵化企业数量、就业人数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以根据需要,联合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团省委对本办法作出变更,或对本办法未明确事宜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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