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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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流程
第十条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所有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研究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评。接受复评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评表》,并按程序参与复评。
二、合肥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
(一)《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上年度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合肥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奖励补贴
合肥市:省级20万
高新区:省级30万
蜀山区:省级10万、市级5万
包河区:省级10万、市级5万
庐阳区:市级10万
经开区:省级20万、市级5万
肥西县:省级20万、市级10万
肥东县:省级20万、市级10万(复评优秀2万)
长丰县:省级20万、市级10万
巢湖市:省级20万、市级10万
庐江县:省级20万、市级15万、省评优5万
三、合肥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条件
1、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G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工业设计给企业带来明显的量质提升和竞争优势;
(2)有较好的工业设计软硬件配套设施,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3)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4)一年内(截止申请日期)在G家、省、市信用系统内无失信行为记录。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无涉税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等情况,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条件:
(1)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认定时须成立两年以上,所在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需达到规模以上);
(2)重视工业设计中心工作,具有稳定且较高的设计投入,当年设计研发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支出比重不少于5%,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设计中心经费已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鼓励设计中心财务实行单独建账;
(3)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带头人,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共不低于80%,且有2人以上拥有工业设计相关专业学位证书;
(4)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或获得全G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关奖项。近三年内获得G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其中,与工业设计产品相关联的发明专利(含实审)不低于2项,并应用于主营产品的生产制造,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工业设计中心创新成果实现转化不低于3项,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已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参加G内外工业设计大赛不少于2次或举办工业设计专项赛不少于1次。
3、工业设计企业的认定条件:
(1)成立2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系统设计咨询的能力,并拥有相应业绩;
(2)上年度工业设计服务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3)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含软件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4)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2项以上G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或已获得2项全G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关奖项。
四、复评条件及流程
第十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企业复评应具备以下条件:
近两年,工业设计企业年均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企业专利申请数年均不少于2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工业设计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业设计相关专业不少于6人;参加G内外工业设计大赛不少于2次,其中获奖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 复评程序如下:
(一)复评。各县区经信部门市组织专家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复评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复评意见和结果,行文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县区复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评价结果。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公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正式行文发布已认定的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评结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评的;
(二)复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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