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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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各区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综合实力较强、联农带农作用突出、履行 社会责任好等条件, 具体要求遵照《管理办法》基本标准执行。
其中, 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当年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平均水平, 对脱贫地区推荐的企业优先支持。
成都市各区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流程
( 一 ) 企业申报。 区 (市) 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认定条件, 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 区 (市) 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 二 ) 区 ( 市 ) 县级审核。 区 (市 ) 县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 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并依据《管理办法》确定的基本标 准对材料进行审核。
( 三 ) 市级认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区 (市 ) 县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经实地核查、公示后 确认为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成都市各区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时间
2022 年 8 月 30 日 17:00 前将以下材料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产 业发展处 (纸质一式贰份, 电子版报送指定邮箱).
(一 ) 区 (市)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 文中请详细说明申报的过程和做法、企业的有关情况并附推荐企业名单 (属于脱贫地区的企业、种业企业、外贸企业予以说明).
(二 ) 证明已征求区 (市) 县级人社局、生态环境局、市场 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意见和报区 (市 ) 县级政 府分管领导同意的有关材料.
(三 ) 2022 年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有效促进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发展, 根据国 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 10 号 ) 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大 力推进 ,两个带动. 的意见》(川府发〔2012〕33 号 )精神并参照 《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是指在成都市行政 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 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 (含电商)、农 业休闲、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 其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和带动 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 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由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或税务解缴关系所在区 (市) 县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审查推荐,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确认,报市政府认定的企 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实行每年申报认定和两年一监测的认定监测制度, 具体申报及监 测时限以当年市农业农村局文件通知为准.
第四条 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 下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的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 企业须按照市农业农村局要求, 及时逐级报送有关经营情况.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和监测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 企业组织形式.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 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 流通(含农产品电商)、农业休闲、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的企业.
(二 ) 主营业务占比.
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年销售(交易) 额或涉农主营业务年收 入占企业年总收入 70%以上.
(三 ) 企业规模.
1. 加工型企业: 企业总资产在 2000 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规 模在 1000 万元以上. 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等方式, 与 农户建立比较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从生产基地、专合组 织、家庭农场、农户和龙头企业中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 需原料或销售货物量的 70%以上, 带动农户数达到 1000 户以上.
2. 生产型企业: 企业总资产在 1000 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规模在 300 万元以上.
①种植业. 基地面积在 500 亩以上.
②养殖业. 年出栏生猪 10000 头、年出栏肉羊 2000 只、年存 栏蛋鸡 10 万羽、年出栏肉鸡 10 万羽、池塘养鱼面积 100 亩或流 水养鱼面积 4000 平方米以上. 其他种类参照执行.
3. 流通型企业: 农产品交易市场 (含农产品物流配送), 企 业总资产在 1000 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规模在 500 万元以上; 电子 商务网络平台, 企业总资产在 500 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规模在 200 万元以上.
4. 农业休闲型企业: 企业总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 规模在 500 万元以上.
5. 农业社会化服务型企业: 企业资产总额 1000 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规模在 500 万元以上, 年服务农业面积 10000 亩以上.
6. 其他类型企业: 农药生产企业和农机销售企业, 企业总资 产在 2000 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规模在 1000 万元以上.
企业基地和带户规模的认定, 以基地和农户所在地区 (市 )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对企业当年销售收入、 市场交易额、电商年交易额、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的产销率等 的认定, 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互 联网数据为准.
由农业产业化成都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四川省级 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控股, 且在成都 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 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
休闲、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的企业, 均可享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同等待遇.
(四 ) 经营业绩.
1. 加工型企业: 年销售收入达到 3000 万元以上 (含).
2. 生产型企业: 年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 (含).
3. 流通型企业: (1 )交易市场年交易额 3 亿元以上(含); (2 ) 配送企业年销售收入 1 亿元以上 (含); (3) 电商企业年销售收入 0.5 亿元以上 (含).
4. 农业休闲型企业: 年综合收入 500 万元以上 (含).
5. 农业社会化服务型企业: 年服务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上
6. 其他类型企业: 年销售收入达到 3000 万元以上 (含).
(五 ) 企业效益.
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65%,主营业务年销售利润率10%以上, 生产型企业、加工型企业的产销率达到 90%以上.
(六 ) 企业信用.
企业近两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无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 者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 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七) 企业竞争力.
企业有自主产品、有自主注册商标 (品牌), 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质量管理标准体系等相关管理要求.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由企业向工商注册登 记或税务解缴关系所在地区 (市)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
第七条 按照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区(市)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企业申报材料 (包括现场考查) 的真实性、完善性, 筛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填写农业产业化市 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同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以正式文 件统一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申报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 ) 企业近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 承诺函;
(二 ) 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 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
(四 ) 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五 ) 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个年度的审计报告, 且其财务报表附注中要有主营农产品销售 (交易) 额或涉农主营 业务收入占企业总销售 (交易) 额或总收入比重、资产负债率的 数据;
(六 ) 企业基地和带户规模的认定审核意见.
以上申报材料不能提供原件的, 复印件要加盖企业鲜章.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区 (市)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经实地核查后确认为农业产 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条 经市农业农村局确认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 业,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 如无异议, 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名单予以认定.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
度.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定期运行监测, 优进劣 汰,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季报监测信息 上报制度.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前一周内 填报有关统计表, 由区 (市)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上 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运 行监测评定制度, 具体办法是:
(一 ) 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出运行监测评定通知.
(二 )被监测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第八条要求, 将监测材料逐级报送审核评定. 区 (市)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
行初审、汇总, 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初审意见, 并以正式文件报 市农业农村局审定.
(三 )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审定, 审定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官 网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 如无异议, 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公 布运行监测结果. 监测合格的企业, 继续享受农业产业化市级重 点龙头企业有关扶持政策; 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 报市政府同意 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 他登记事项的, 应具备以下条件并履行以下手续:
1. 经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确认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2. 变更后企业应符合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审条件;
3. 向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地区 (市) 县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申请;
4. 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准 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 并提供单位盖章复印件;
5. 由区 (市)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以正式文件 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和备案.
第十五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 头企业, 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一 ) 企业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 发生了经当地安 监部门确认为重大安全事故, 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二 ) 企业近两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 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三 )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运行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 供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监测材料的.
第十六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原则 上应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原成都市 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产业化经营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的通知 (成农产领发〔2015〕1号) 同时废止.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动态监 测, 以新办法和当年下发的监测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2022 年成都市农业产业化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一、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格式见附件 2-1, 填表说明见附件 2-2)。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 (3000 字左右)。说明企业 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带动乡村产业发展情况、 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 (其中对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 进行详细说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 营服务情况等.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企业资产和 效益情况 (财务会计报表)。相关会计报表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 骑缝章, 或在每页盖章. 集团公司应提供集团财务合并报表说明.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的开户行查询人 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 具体说明 2020— 2021 年企业有无银行资 信方面的问题.
六、县级 (含) 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需 要说明三年内 (2019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 ) 企业有无重大涉税 违法问题.
七、县级 (含) 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 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情况证明。说明 2020— 2021 年企业是否存在产 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方面的问题.
八、县级 (含) 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 说明 2020— 2021 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 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九、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说明 2020— 2021 年企 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 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2000 字左右)。说明 2020— 2021 年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包括: ①企业带动产业扶贫情况 (对带 动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发展情况进行具体说明, 如所在 地、产业规模、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模式和数量等); ②保障产品 质量安全的责任; ③保障员工健康和福利的责任; ④保护环境的 责任; ⑤参与慈善事业的责任等.
填写《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时, 带动的农户数量应与证明 材料显示的数量一致. 如获得以下认证或荣誉, 需附上证明材料 复印件: 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获得出口备案, 建有专门研发机构, 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 誉, 通过 IS09000、HACCP 等质量认证.
集团公司提供的材料应尽可能地反映整个集团全貌和主要实 业、主要地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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