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奖励!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申报主体要求和奖励补贴标准

2022/12/13

本文将为大家带来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申报主体要求和奖励补贴标准等内容,以下政策根据往期通知整理,具体奖补信息根据当年政策通知为准,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需要咨询或者代理申请的可以免费专人指导为您在线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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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继续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254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武政办〔2018〕154号)的精神,组织建设好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的用于支持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武汉市配套用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的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武汉市配套的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解决。

第三条 建设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实施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计划、知识产权运营生态建设计划、知识产权运营金融推进计划、知识产权大保护计划等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建设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发布项目指南、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以及资金拨付。并接受市财政局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

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委托,负责受理、初审和汇总各类奖励、资助及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申请。

第五条 建设资金资助类支持项目原则上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会议审定、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类支持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章 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计划

第六条 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

一、申报主体为在行业领域(优势学科)内具有较为突出的研发优势、技术优势、专利优势或者产业规模优势的高校院所、重点产业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有具体可行的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作方案,已拥有至少30件发明专利,且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

二、在培育期内,申报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得到提升,制度趋于完善,形成示范效应。每年发布培育领域专利导航报告,在相关技术领域形成若干个布局合理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其中,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50件,PCT专利申请不低于10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标准必要专利等工作取得突破,能有效推动高价值专利组合实现转化、许可等多种形式运营。择优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

一、申报主体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产业骨干企业,有可行的知识产权强企工程建设方案,且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

二、深入推进申报主体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对新增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支持申报主体开展驰名商标培育,对新增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支持我市知识产权产业联盟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要求开展工作,对纳入国家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管理库进行集中管理的联盟牵头组织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五、支持开展专利与标准融合试点工作。鼓励申报主体将自主核心专利转化为标准,形成标准必要专利体系,建立基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产业专利池或专利联盟,构筑产业竞争优势。对于在编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融合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50万、30万资助。

第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程

一、申报主体为企业和高校院所等企事业单位,有可行的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程工作方案,且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拥有3件以上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通过贯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院所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拥有100件以上发明专利且通过贯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支持申报主体建立市场化机制运行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开展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按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标准给予支持。

五、鼓励申报主体提高发明专利质量,对发明专利授权之日起, 第十年至第十二年专利维持有效的,给予每件每年1000元的资助。

第九条 实施专利导航工程

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集成电路、光电子信息、汽车、大健康、数字、航空航天、智能制造、新能源与新材料等重点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

二、公开遴选一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主体为拥有5件以上发明专利,且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的我市重点产业的企业。择优对每个项目给予其实际投入经费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知识产权运营生态建设计划

第十条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一、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在本市注册成立的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拥有专业的专利运营业务团队。

二、重点支持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采取基金股权投资方式,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优先股投入。

三、对开展专利运营的各类平台,培育期内,年主营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或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达到1000件,每年按专利技术交易额的5%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平台建设,引导、扶持其大力搭建多形式公共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运营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五、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服务地方创新的职能,开展全方位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第十一条 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项目

一、申报主体为众创空间、孵化器、产业园区等,须联合至少一家在武汉市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共同申报。申报主体服务不少于80家中小微企业,服务对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占比不低于50%,有具体可行的知识产权工作方案或制度,组织管理规范,能帮助企业形成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和目标、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提供一揽子知识产权服务和解决方案。

二、培育期内,申报主体集中托管的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能力和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显著增强,商标和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超过10%,贯标企业超过20%,标准必要专利实现零的突破,给予申报主体30万元的资助。

三、支持知识产权特色小镇建设,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特色小镇,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

在培育期内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全国知识产权运营试点或示范、分析评议试点或示范、品牌机构培育名单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运营金融推进计划

第十三条 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

以中央财政专项与市级财政配套联合投入的2亿元资金作为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加大对知识产权运营的投入,设立10亿元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直接投资、专利收储运营等方式,投资孵化知识产权驱动型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激活我市知识产权运营市场,加快构建具有武汉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金融体系(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设立不低于3000万元的知识产权风险补偿资金,为中小微企业量身定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积极应对经常面临的知识产权评估难、质押难、处置难问题(知识产权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专利保险机制。

重点开展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专利代理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专利保险的试点。对于购买专利保险的投保人,给予实际保费支出的50%资助,单一投保人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知识产权大保护计划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争议调解项目

一、申报主体为具有知识产权专业人士,且能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人民)调解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协会、商会、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各类机构。

二、在培育期内,申报主体主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站,无偿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人民)调解等综合性服务。对年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数量达到50、100、200家次以上的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

一、申报主体为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能积极主动接受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委托,为我市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或者维权代理服务。

二、申报主体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我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委托,无偿代理援助我市企业所涉专利纠纷案件,并由法院或行政机关作出判决、处理决定或调解,且服务质量优良、企业认可度高。

三、对年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达5件以上的申报主体给予每件1万元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海外预警与保护项目

一、申报主体为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专利代理机构。

二、企业主动加强海外知识产权挖掘与布局,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应对机制,自觉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能力,有效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及保护。企业完成专利海外预警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海外预警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专利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为我市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预警、专利侵权与规避、FTO(自由技术实施)尽职调查,专利侵权诉讼代理等业务,年服务企业达到5家次以上且服务对象满意度在90%以上的,对开展服务的单位给予每家次1万元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及中国武汉(汽车及零部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根据年度工作提出预算需求,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安排。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计划项目管理等工作。

(一)提出年度建设资金计划方案和编制年度建设资金预算;

(二)提出资金拟扶持的方向和范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受理计划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并下达计划项目立项通知;

(四)对重点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要按照前资助项目的管理方式签订任务书,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

(五)负责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日常监管,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的建设资金使用需接受市财政局监督检查。

第八条 接受本建设资金的单位,应加强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九条 申请本建设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且同一项目不得申请多项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建设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服务中介机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项目单位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负面清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截留、挪用、骗取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违法使用建设资金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服务中介机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项目单位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负面清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截留、挪用、骗取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违法使用建设资金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各区政府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设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