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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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参照《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18〕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以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负责指导协调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
各县、区经信部门会同发改、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区经信部门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池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2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 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
2.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或者兼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3.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50万元。
4.与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之间有产学研合作。
(五)规模超过10亿元的企业,可适度降低时间标准,但需持续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技术中心正常运行半年以上,且年度(可跨年计算)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专职或者兼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六)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度降低企业规模标准,但年销售收入需超过5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照市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区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县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材料一式1份),同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区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步评审意见及核实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对确认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九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定期组织对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评价,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县、区经信部门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市企业技术中心开展运行评价,报送评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市企业技术中心应按各县区通知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到所在县区经信部门,并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二)数据初审。各县区经信部门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并于受理截止日期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核查评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等有关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现场核查等。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四)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所在县区经信部门,县区经信部门将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及时对各县区经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联合发文,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各县区经信部门负责对撤销资格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摘牌。
第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经信部门2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第十六条第(二)至(五)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经信部门3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56号令),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可根据有关国家政策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和池州海关后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池经投资〔2009〕1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和池州海关负责解释。
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原则
1. 全面客观反映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投入力度、产出效果和技术中心运行机制的有效性。
2. 新申报和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实施统一评价。
3. 按“行业系数修正,整体对比计量”原则计分。
二、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权重 |
三级指标 |
单位 |
权重 |
基本 要求 |
创 新 投 入 |
创新 经费 |
22 |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万元 |
10 |
≥5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2 |
分档 |
|||
创新 人才 |
15 |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 |
7 |
≥2 |
|
技术中心拥有的中级以上职称和本科以上人数 |
人 |
4 |
≥1 |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4 |
≥2 |
|||
创 新 条 件 |
技术 积累
|
22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3 |
≥1 |
项 |
3 |
≥1 |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项 |
项 |
4 |
≥2 |
|||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数 |
项 |
4 |
≥1 |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8 |
≥250 |
|||
创 新 效 益 |
技术 产出 |
16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6 |
≥2 |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6 |
≥1 |
|||
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数 |
项 |
4 |
≥1 |
|||
|
创新 效益 |
25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0 |
≥10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 |
10 |
≥15 |
|||
利润率 |
% |
5 |
≥5 |
|||
加分 |
加或 扣分 |
± |
获省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
项 |
≤5 |
|
企业经营亏损 |
万元 |
≤3 |
|
说明:
1. 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的基本要求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5档:主营业务收入50~100亿元的企业为为1%,主营业务收入10~50亿元的企业为为1.5%,主营业务收入5~10亿元的企业为为2%,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的企业为2.5%,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的企业为3%。
2. 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省级一等奖每项加3 分,二等奖每项加2分,三等奖每项加1分,国家级奖项1项加5分,累计不超过5分。同一项目只统计最高奖项。
三、行业系数
行业 |
国民经济分类代码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农业 |
01 |
1.5 |
1.5 |
1.5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06 |
2.0 |
3.0 |
3.0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07 |
2.0 |
3.0 |
3.0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 |
2.0 |
3.0 |
3.0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 |
1.5 |
1.5 |
1.0 |
食品制造业 |
14 |
1.5 |
1.0 |
1. 0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 |
1.2 |
1.5 |
1.5 |
烟草制品业 |
16 |
3.0 |
1.5 |
2.0 |
纺织业 |
17 |
1.2 |
1.0 |
1.0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8 |
1.2 |
1.0 |
1.0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 |
1.5 |
1.2 |
1.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20 |
1.0 |
1.5 |
1.2 |
家具制造业 |
21 |
1.2 |
1.0 |
1.0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 |
1.0 |
1.0 |
1.0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23 |
1.0 |
1.0 |
1.2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24 |
1.5 |
1.2 |
1.2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25 |
2.5 |
2.0 |
1.0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 |
1.0 |
1.0 |
1.0 |
医药制造业 |
27 |
0.8 |
1.0 |
1.0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28 |
1.0 |
1.0 |
1.0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29 |
1.0 |
1.0 |
1.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 |
1.0 |
1.0 |
1.0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1 |
1.2 |
1.2 |
1.5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2 |
1.2 |
1.2 |
1.0 |
金属制品业 |
33 |
1.0 |
1.0 |
1.0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34 |
1.0 |
1.0 |
1.0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35 |
1.0 |
1.0 |
1.0 |
汽车制造业 |
36 |
1.0 |
0.8 |
1.0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37 |
0.8 |
0.8 |
1.0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38 |
0.8 |
0.8 |
1.0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39 |
0.8 |
0.8 |
0.8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40 |
0.8 |
0.8 |
0.8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 |
2.5 |
3.0 |
3.0 |
房屋建筑业 |
47 |
2.0 |
1.5 |
1.5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48 |
2.0 |
1.5 |
1.5 |
建筑安装业 |
49 |
2.0 |
1.5 |
1.5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65 |
0.6 |
1.0 |
1.0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74 |
1.0 |
1.0 |
1.0 |
其他 |
81 |
1.5 |
1.5 |
1.0 |
说明:
1. 由于不同行业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 行业系数采用国家和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设立的行业系数。
3. 行业系数只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计算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4. 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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