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30
关于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的政策奖补及申报的时间、申报要求等相应通知内容分享如下,如您需要了解更多相关即时性政策,欢迎咨询以下政策热线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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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答指导热线:15005600923
1.各地评价工作机构应广泛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前往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申请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责任主体,企业须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
2.各地评价工作机构在线进行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工作,原则上每月完成不少于一批次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对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最后一批审查提交时间须于10月23日前完成。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分批汇总公示、公告,于10月31日前完成最后一批拟入库企业公示文件发布工作。
3.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作为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强化评价工作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协同,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在符合本地防疫要求前提下,依托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科技型企业集聚区进行重点政策解读,引导面广量大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应评尽评”。
4.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要建立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的体制机制,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做法,建立地方评价数据通报制度,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同时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地方税务部门,及时掌握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具体包括:享受户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研发费用总额,积极为相关政策落实提供服务。
5.各地评价工作机构要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当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检查工作,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由评价工作机构按程序及时提请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撤销登记编号,统一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6.各地评价工作机构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地方贴近企业优势,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跟踪服务工作,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优先加大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给及落实力度,进一步健全以地方为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体系。积极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月(3/6/9/12月)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写调查数据,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
7.各地评价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要求,严格遵守“六项承诺”“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评价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承担评价工作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保障评价工作人员和经费,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
8.各地评价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工作体系,加强评价服务工作队伍的日常管理培训,推动工作规范化、标准化。请各地认真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组织机构信息表》,于2月5日前报送至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同时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年终总结工作,于11月12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企业典型案例至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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