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涛南京分享关于南京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奖励

2022/11/22

关于“南京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分为三类,分别为技术转移机构奖补最高50万、技术吸纳方奖补最高100万、技术经纪(经理)人奖补每人每年最高5万。申报兑现以上三类奖补的条件要求、流程材料及时间等政策分享如下,预申报主体可依此内容简要了解政策大致内容。

关于“南京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分为三类,分别为技术转移机构奖补最高50万、技术吸纳方奖补最高100万、技术经纪(经理)人奖补每人每年最高5万。申报兑现以上三类奖补的条件要求、流程材料及时间等政策分享如下,预申报主体可依此内容简要了解政策大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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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申报条件要求

(一)本次技术交易奖补范围为2020年度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登记的技术合同。

(二)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为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2020年度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额。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成交金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

(三)关联技术交易不在支持范围,关联关系包括技术交易各方有股权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等。同一技术交易,技术转移机构与技术经纪(经理)人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和现场考察,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取消奖补资格,并实行追溯追责机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相关造假行为依法依规纳入科技信用体系。

 

南京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申报补助奖励

(一)技术转移机构奖补。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2%给予奖励,每个机构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50万元。

(二)技术吸纳方奖补。对技术吸纳方成功在本市转化成果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100万元。

(三)技术经纪(经理)人奖补。对促成本市企业与在宁技术输出方交易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按照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审定的、符合奖补条件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1%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5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南京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申报流程材料

(一)技术转移机构奖补。技术转移机构须为本市注册的,从事促成他人技术交易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经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南京分中心在线登记并开设店铺,主营业务包含技术转移服务,以在政府职能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为准。符合奖补条件的机构自愿申报,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申报材料包括:

1.南京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兑现(技术转移机构)申报书;

2.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上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应写有促成技术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名称,盖有技术交易各方公章;

3.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技术交易收取佣金的转账凭证和发票等复印件;

4.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独立法人的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由所属高校统一审核,出具相关证明,可不提供上述2-4材料。

(二)技术吸纳方奖补。技术吸纳方须为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报送市科技局。

申报材料包括:

1.南京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兑现(技术吸纳方)申报书;

2.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上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三)技术经纪(经理)人奖补。技术经纪(经理)人须在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登记。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纪(经理)人自愿申报,申报材料经南京技术市场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申报材料包括:

1.南京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兑现(技术经纪(经理)人)申报书;

2.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上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应盖有买卖双方公章,并写有促成交易的技术经纪(经理)人姓名;

3.技术经纪(经理)人促成技术交易收取佣金的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南京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申报时间

(一)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校等有关单位应精心组织,严格审核把关。申报单位或个人需社会信用良好,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涉密信息、材料由申报单位按相关保密规定处理,不得在申报材料中提交。市科技局不受理涉密材料,不对申报材料进行涉密审查。

(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技局窗口(地址: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2区市科技局A233、A234窗口,请报送材料人员携带市民卡),申报材料电子稿请同步发至邮箱。

(三)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星期五)17:30前,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