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条件、流程、职责

2022/11/19

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如何申报?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有关内容整理如下,湖北省想要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如何申报?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有关内容整理如下,湖北省想要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政策咨询热线:15855199550(v同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系统规划、科学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 制定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总体布局和管理制度。

2. 批准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撤销及名称、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

3. 组织开展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4. 会同省直有关单位制定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5. 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部署实施。

6. 组织开展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  省直有关单位,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扩权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 落实有关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

2. 结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组织开展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3. 对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其研发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提出意见建议。

4. 保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所需条件,给予政策和经费等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5. 协助组织本单位、本地区推荐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

6. 协助省科技厅指导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管理,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八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履行建设和运行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 建立健全省技术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章程,履行法人主体责任。

2. 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集聚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3. 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4. 按要求开展建设运行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估。

5. 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6. 向省科技厅书面报告省技术创新中心有关重大事项。

建设条件与申报流程

第九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采取自上而下布局和自愿申报并行的方式开展建设。对于省委、省政府统筹布局的技术创新领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论证。原则上一个技术领域只支持建设一家省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牵头单位应是在湖北省内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支持企业与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牵头单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和较强的代表性,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具有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经验,在申报建设领域具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支撑,有持续的研发投入,有广泛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和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的优势和能力。

2. 近三年与相关产业领域企业合作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数量不少于10项;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数不少于10项。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应运营正常、业绩优良,近三年平均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农业领域不少于2亿元),年平均研发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农业领域不少于1000万元)。

3. 牵头单位要有先进的研发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高端人才,能够为技术创新提供较完善的支撑能力。其中,研发、办公场地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米。

4. 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不包含临时人员、在读学生),其中中高级职称人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占研发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中心主任(总经理)具有丰富的科研、管理经验,并获得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5. 有明确的组织架构,一般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模式,有科学合理的章程或规章制度,以及决策、经营、财务、人事、项目等管理制度,激励和利益共享机制,风险共担合作机制,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定。

6. 联合共建省技术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7. 建设单位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态环境问责等情形。

第十二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申报组建程序如下:

1.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布局省技术创新中心,适时发布申报通知。

2.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省直有关单位、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研究制定建设方案,明确领域和方向、建设模式、重点任务等,并提供相关材料。

3. 省直有关单位、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4. 省科技厅组织由技术、创新管理和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进行评审。

5. 对于通过评审、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技术创新中心,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正式发文批准建设。省科技厅指导获批建设的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建设方案,完善管理体系,落实建设经费,实施各项建设任务。建设期一般为3年。

第十三条 支持符合相关定位和条件、运行绩效显著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直有关单位或地方政府给予配套支持且已有一定规模的前期投入,或者以独立法人实体运行的省技术创新中心优先纳入支持范围。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前期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建立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运行机制,并逐步向独立法人实体过渡,根据组建模式探索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

第十五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由牵头单位、共建单位和推荐单位等共同选派代表组成理事会(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决策重大事项,形成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等多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运营、良性互动的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合理的人才队伍结构,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选聘。注重人才梯队建设,加强青年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

第十八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充分依托高校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强化与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的协同创新,注重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联合攻关,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网络。

第二十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应标注省技术创新中心名称,省技术创新中心应针对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探索灵活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牵头单位是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投入主体。参与共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可以采用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等方式共同投入。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科研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不断加强创新投入。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将省技术创新中心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专项支持范围。优先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牵头承担各级各类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省直有关单位、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给予省技术创新中心配套支持。

第二十三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经所属省直有关单位或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新中心本年度推动建设任务的实施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附有必要的建设运行客观数据。

第二十四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确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或共建单位的,须经省技术创新中心理事会(董事会)研究审议,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属省直有关单位或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审核。牵头单位如出现被兼并或重组、更名等重大变化的,需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备案。原则上不得变更牵头单位。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