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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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条件
项目实施主体列入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动态名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示范家庭农场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良好。
被G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列为异常名单或严重失信的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不予支持;2021年已经承担中央财政该类项目的主体,但未能完成实施任务的,不予支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未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示范家庭农场未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不予支持;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领办多个示范主体,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
二、支持对象
全县范围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含今年被评定并经正式文件确认的)。原则上支持数量不低于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总数的10%。
三、实施内容
扶持重点:县级及以上示范主体开展以下内容的高质量发展:应用绿色生产技术,打造适度规模经营样板;示范社健全管理制度,通过应用会计软件或委托财务代理方式规范财务管理;示范社带动成员发展本地主导产业、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品牌营销;培育农村产业带头人;提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扩种大豆油料,巩固提升粮食生产能力。
四、支持标准
2022年Z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下达我县260万元,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原则上,申请财政补助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具体标准为:G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不高于6万元、省级示范社不高于5万元、市级示范社不高于4万元、县级示范社不高于3万元;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不高于4万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不高于3万元、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不高于2万元。
五、申报程序
(一)主体申报(11月25日前)。由符合条件的示范主体自主申报项目,填报《项目申报表》(附件1)和《项目承诺书》(附件2),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二)镇(园区、街道)初审。各镇(园区、街道)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和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在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统一装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后,11月30日前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三)县级会审。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农业、财政专家复核会审,择优奖补,对不符合条件和项目实施要求的将予以剔除。
(四)项目公示。专家评选结果在县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直接拨付资金至项目主体。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通过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及时报送相关补助发放和项目完成情况。
六、上报材料
各示范经营主体自愿填报《2022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申报表》、《项目承诺书》,报送相关佐证材料(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实施项目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年检合格证明、新农直报平台录入证明、带动脱贫户资料、“三会”会议记录、成员账户、2021年度经营报表、办公场所及标牌照片、章程和制度上墙照片等;示范家庭农场:实施项目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年检合格证明、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证明、带动脱贫户资料、2021年基础台账、办公场所及标牌照片、章程和制度上墙照片等)。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园区、街道)要高度重视,组织主体申报;县农业农村局认真做好实施主体筛选、补助项目筛选、实施过程督导,指导承担项目主体通过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及时报送相关补贴发放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督。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提质增效。
(二)加强管理服务。各镇(园区、街道)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要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县农业农村局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项目内容、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做好指导、咨询、培训和服务,帮助项目实施主体解决遇到的技术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监管措施。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将加大督查指导力度,不定期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各镇(园区、街道)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违规查处力度,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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