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区、相山区、濉溪县建设和使用标准化厂房专项奖补资金申请程序材料及时间在线说明

2022/7/19

淮北市烈山区、相山区、濉溪县建设和使用标准化厂房专项奖补资金申请程序材料及条件在线说明如下,有不懂的地方或者想要咨询申请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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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持建设和使用标准化厂房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设和使用标准化厂房的意见(试行)》(淮政秘〔2019〕3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财政在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年度统筹安排标准化厂房奖补资金。

第三条  标准化厂房奖补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 标准化厂房资金奖补计算年限,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年度。

 

淮北市烈山区、相山区、濉溪县建设和使用标准化厂房专项奖补资金申请程序材料   

第二章  申报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淮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上一年度标准化厂房建设和使用专项资金,并提交淮北市申报标准化厂房奖补资金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

(一)申请标准化厂房建设奖补资金的,提交以下材料:

1. 标准化厂房建设奖补申请报告;

2. 淮北市申报标准化厂房建设奖补资金申请表;

3. 标准化厂房项目备案、环保部门环评意见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 标准化厂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竣工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5. 标准化厂房总平面图;

6. 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标准化厂房容积率、建筑密度、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本细则对建设标准化厂房的相关技术指标的证明材料;

7. 投资建设企业申报计算年限的纳税证明;

8. 申报项目真实性承诺函。

(二)申请标准化厂房租赁奖补资金的,提供以下材料:

1. 标准化厂房租赁奖补申请报告;

2. 淮北市申报标准化厂房租赁奖补资金申请表;

3. 标准化厂房承租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4. 承租企业投资承诺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

5. 承租企业入驻项目立项、环保部门环评意见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6. 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承租企业租金发票、租赁标准化厂房平面图;

7. 承租企业申报计算年限的纳税证明;

8. 承租企业产值证明。

9. 申报项目真实性承诺函。

(三)申请标准化厂房购买奖补的,提供以下材料:

1. 标准化厂房购买奖补申请报告;

2. 淮北市申报标准化厂房购买奖补资金申请表;

3. 标准化厂房购买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4. 购买企业投资承诺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

5. 购买企业入驻项目立项、环保部门环评意见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6. 标准化厂房购买合同、购买发票;

7. 购买企业申报计算年限的纳税证明;

8. 购买标准化厂房平面图,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9. 购买企业产值证明。

10. 申报项目真实性承诺函。

第六条  申报材料通过纸质方式报送,装订成册(一式6份),并扫描成电子版制作成光盘,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申报资金复核审查。

 

淮北市烈山区、相山区、濉溪县建设和使用标准化厂房专项奖补资金申请时间

第七条  每年度3月10日—31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外国专家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原招商局)等部门组成专项审查小组,采取现场核查、数据核实、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县(区)人民政府和淮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标准化厂房竣工验收面积和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复核审查,形成审查报告,提出奖补建议方案。

第八条  每年度4月底前,由市专项审查小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标准化厂房奖补事项。

第九条  每年度5月底前,根据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标准化厂房奖补事项,由市财政局(国资委)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及时将奖补资金下拨至县(区)人民政府和淮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由县(区)人民政府和淮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将奖补资金兑现落实到标准化厂房投资开发业主和入驻企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审计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按规定在部门网站公开标准化厂房奖补的相关信息:

(一)奖补政策及申报通知。

(二)资金申报情况及资金分配结果。

(三)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四)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制定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国资委)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并适时进行抽查,防止虚报骗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申请标准化厂房奖补资金的县(区)人民政府和淮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并在政策有效期内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淮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基地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标准化厂房奖补资金的安全使用、日常监督,及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配合做好审计等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暂定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