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16市各区县奖励补贴政策和认定管理办法

2022/7/14

小编查询了相关政策文件,汇编了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16市各区县奖励补贴政策,包括合肥市、阜阳市、淮南市、宣城市、马鞍山市、铜陵市、亳州市、宿州市、安庆市、池州市、淮北市、滁州市、芜湖市、蚌埠市、黄山市、六安市,以及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想要认定申报的朋友,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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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奖励补贴政策

(一)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各区县奖励补贴政策

1、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各区县奖励补贴政策支持建设国家及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国家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补贴;省级中心按省拨付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2、瑶海区: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物联网)企业申请认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及、省级、市级创新载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蜀山区: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4、经开区: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省政府质量奖、通过验收的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5、高新区:对首次认定的国家及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新引进的工业设计中心总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服务型制造示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商业街区,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庐阳区:新确定为市级品牌建设培育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评价获得省、市优秀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7、包河区:对当年获得国家及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8、巢湖市:对新评定为安徽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对新评定为合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进行一次性10万元奖补。

 

9、巢湖经开区: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10、长丰县:鼓励培育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对培育企业成功申报国家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技术研发中心,在国家、省级奖补基础上,再分别按1:1给予配套奖励。

对国家、省、市级技术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11、庐江县:对新确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 计中心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 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给 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 心的,给予15 万元一次性奖励。

 

12、肥西县:对当年认定的省市级民营企业百强、专精特新企业、工业精品、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肥东县:支持工业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 工业设计中心, 创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品牌示范企业、服务型制 造示范企业和平台, 鼓励研发重点新产品, 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二)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各区县奖励补贴政策

1亳州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绣等次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2谯城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

 

(三)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各区县奖励补贴政策

1、滁州市:对新获评(认定)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国家50万元、省级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2、南谯区: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中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工程实验室的一次性奖补3万元。

 

3、琅琊区: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以上科技平台在参加省组织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含市级补助)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

 

4、天长市:对新认定(获批)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国家企业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省级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以上科技平台在参加国家、省组织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再给予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补。

 

5、明光市: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以上科技平台在参加省组织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再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

 

6、全椒县: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建设的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创新工作站等),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

 

7、来安县: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含市财政补助部分)。对获省级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四)马鞍山市企业技术中心各区县奖励补贴政策

1马鞍山市:对新列入工信部、省经信厅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的,按政策申报省级奖补,对省级未给予奖补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复评结果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和县: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复评结果获得“优秀”等次的,县按市扶持资金等额配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宣城市企业技术中心各区县奖励补贴政策

1宣城市: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前述机构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前述机构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郎溪县:对获批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省级创新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考核期满验收合格一次性奖励30万。

3、绩溪县:对新认定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新产品、省级新产品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4、宣州区:对获得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宁国市:引导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一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企业研发平台。鼓励企业加强与大院名校合作,设立一批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等公共研发平台。积极争创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耐磨铸件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电子元器件特色产业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六)芜湖市企业技术中心各区县奖励补贴政策

1、芜湖市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繁昌区: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弋江区: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南陵县: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评价且成绩优秀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5鸠江区: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6、经开区: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各区县奖励补贴政策

1池州市: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2、青阳县: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贵池区: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3万元。

4、东至县:对经信或科技部门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等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八)安庆市企业技术中心各区县奖励补贴政策

1、安庆市:对新认定的国家平台,包括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2、迎江区:对获得市级认定的研发平台(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每申报成功一项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区级研发平台建设要求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大观区:新认定的省级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同类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4、望江县:对当年获批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称号的企业,每户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

 

5、怀宁县:对新认定的国家平台,包括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县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6、潜山市:鼓励企业创建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包括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以及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服务型制造示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等平台)。对当年获得经信或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省、安庆市级研发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阜阳市企业技术中心各区县奖励补贴政策

1、阜阳市: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颍泉区: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3、颍东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区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区财政再给予50万元奖励;

4、颍州区: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5、经开区: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精品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财政金融保障局)

6太和县: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当年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十)宿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各区县奖励补贴政策

1、宿州市: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上各项,在获得省财政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市、县区(园区)一次性各按30%比例给与配套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区、园区财政按市奖励资金的30%予以配套支持。

 

对已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及合格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补。

 

2、埇桥区: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按市奖励资金的30%予以配套支持。

 

对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区予以2万元申报材料补助,待认定成功后,再从奖励资金中扣除。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省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市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区再予以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对已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及合格的企业,在市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补的基础上,区再分别予以奖补3万元、1万元。

 

3、萧县: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县财政予以10万元一次性奖补。

 

4、灵璧县: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县财政按市财政一次性奖励资金的30%予以奖励。

 

对当年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除省、市财政奖补外,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十一)铜陵市企业技术中心各区县奖励补贴政策

1、铜陵市:凡经信系统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级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绣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国家、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绣等次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二)淮南市企业技术中心各区县奖励补贴政策

1、淮南市: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优秀评价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2寿县: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上一年度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十三)黄山市企业技术中心各区县奖励补贴政策

1黄山市: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奖励 10 万元。

2徽州区:分别奖励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0万元、10万元。

3歙县: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对按管理年限通过复评(复核)的再分别奖励5万元。

4休宁县:首次认定的国家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以上认定类企业按管理年限通过复评(复核)的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5黟县:对新认定的国家及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四)蚌埠市企业技术中心各区县奖励补贴政策

1、蚌埠市: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含省政策支持)。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

 

(十五)六安市企业技术中心各区县奖励补贴政策
1、六安市: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叶集区: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

3、金安区: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4、裕安区:首次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10万元/家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50%用于奖励企业负责人。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 60万元奖励;

5、舒城县: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6金寨县: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和60万元奖励。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

 

(十六)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各区县奖励补贴政策

1、淮北市: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国家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杜集区: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国家2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烈山区: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国家 20万元、省级 10 万元、市级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高新区: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企业技术中心、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5、相山区:对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6、濉溪县:对新认定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50 万元、 20 万元;

 

二、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并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以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发改、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和省直管县主管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企业具有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 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2.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

3.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企业按照省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各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材料一式1),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和省直管县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初评结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评合格且评价得分70分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或现场核实,并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进行核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及核实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对确认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九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对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评价,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非评价年度,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要报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数据采集。省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到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并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数据初审。各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并于5月底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核查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现场核查等。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评价得分70分至90(不含90)之间为良好。

()评价得分60分至70(不含70)之间为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

第十四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应于每年830日前,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每年对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运行评价不合格。

()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联合发文,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撤销资格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摘牌。

第二十条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第十七条第()()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3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二条 对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奖补,以引导和鼓励省企业技术中心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

第二十三条 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和省相关研发任务,按规定享受有关国家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56号令),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可根据有关国家政策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后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为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公开透明,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通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平台实行网上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技术〔2008174)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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