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7/7
上年度(2021年)武汉市汉南区或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申请补贴奖励和认定材料、条件等内容,有需要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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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南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资助(奖励)对象、标准和申报所需材料
申报以下各类奖项的单位需提供以下共性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申报单位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所有申报材料中的主体资格证明(多个申请人的以第一申请人为准)、身份证明、各类证书、发票、收据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除申报表外)均只需提交复印件。同时,各申报单位均需准备原件备查。
01激励知识产权创造
(一)对上年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单位,给予其获得该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50%的资助。已获得国家、省、市资助的,不再进行重复资助。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材料:
(1)国内外专利证书首页或授权通知书;
(2)缴纳官方费用的发票(国外不提供发票的,需提供收据);
(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国内外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二)对上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项、20万元/项、10万元/项的奖励,对上年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项、10万元/项、5万元/项的奖励;对上年获得省政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项、10万元/项、10万元/项的奖励;对上年获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项、5万元/项、3万元/项的奖励。获得以上奖励的单位可适当对获奖专利发明人给予奖励。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材料:
(1)获得上述奖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2)《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专利奖奖励申报表》。
(三)对上年新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纳入“驰名商标”保护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上年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一次在5个及以上国家成功注册商标的企业,按1000元/件给予奖励;对连续两年推动商标品牌建设并加以运用推广,且拥有有效注册商标量达到50件、100件、200件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条件:
(1)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一次性在5个及以上国家成功注册的商标为一件商标;
(2)连续两年推动商标品牌建设并加以运用推广的时间段是指截至2021年12月往前倒推24个月(两年)。
3、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颁发的《国际商标注册证》或者其他等同的授权材料;
(3)截至2021年12月往前倒推24个月(两年)连续推动商标品牌推广运用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50件以上的《商标注册证》;
(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商标奖励申报表》。
备注:在此政策执行期间,同一企业针对此条款(对连续两年推动商标品牌建设并加以运用推广,且拥有有效注册商标量达到50件、100件、200件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对上年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形式成功注册地理标志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设有产品专用包装的持证单位,正常经营期间,每年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获得省地理标志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项、3万元/项、1万元/项的奖励。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功注册地理标志的相关证明材料;
(2)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专用包装设计图、制作包装费用的发票以及包装实物图片或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3)获得省地理标志大赛奖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地理标志奖励申报表》。
(五)对上年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企业,给予2000元/件的奖励。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材料: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2)《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奖励申报表》。
(六)对上年主持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中融合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单位,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的专利作为标准必要专利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就现行有效,标准的发布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标准必要专利应是已授权并为有效状态,且申报主体为该专利第一专利人。
3、申报材料:
(1)国际标准:
①发布的含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标准文本;
②发布平台的专利信息;
③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①发布的含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标准文本;
②已披露的专利清单;
③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3)团体标准:
①发布的含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标准文本(全文公开);
②发布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专利信息;
③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证明材料(原则上不少于5家);
④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标准必要专利奖励申报表》。
02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七)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或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资产组合质押贷款,组合质押贷款明确知识产权质押所占的贷款额度,并按期(在上年)偿还贷款利息的,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条件: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
3、申报材料:
(1)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备案手续的相关证明材料;
(2)相关专利证书或商标证书、专利或商标价值评估报告;
(3)贷款合同、贷款资金拨付凭证及还款凭证和付息凭证等银行贷款相关证明材料;
(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质押贷款贴息申报表》。
(八)鼓励以知识产权为载体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具有创新性且形成一定示范效应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的2%给予发行主体一次性奖励,单个发行主体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成本的50%给予资助,每笔融资资助期限最长3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融资资助,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条件:
(1)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要求不得低于1年(含1年期),票面利率按照市场化发行方式确定;
(2)实际发行金额是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额度的总和;
(3)实际融资成本是指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成功后,参与企业实际融资额度的总和;
(4)拟申报本项支持的发行主体或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需提前向区知识产权中心报备。
3、申报材料:
(1)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相关批复等证明材料;
(2)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计划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
(3)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主体实际发行金额的相关凭证材料;
(4)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到账凭证(融资合同、融资资金拨付凭证及还款凭证和付息凭证等融资相关证明材料);
(5)相关专利证书或商标证书、专利或商标价值评估报告;
(6)《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奖励)申报表》。
(九)对上年已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含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布局分析、专利评议)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给服务机构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最多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材料:
(1)企业在上年度已支付给服务机构相关委托费用的发票;
(2)与服务机构签署的合同及相关研究报告;
(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专利信息利用项目申报表》。
(十)对购买使用专业专利数据库服务连续满2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购买并使用专业专利数据库服务连续满2年,且满2年的时间节点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
(2)在此政策执行期间,同时购买使用多个数据库,同一企业针对此条款也仅一次性享受2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购买专业专利数据库连续满2年的合同、发票或付款凭证;
(2)使用连续满2年的相关证明材料;
(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企业购买使用专业专利数据库服务奖励申报表》。
0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十一)对上年企业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国内外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的,按照案件实际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的50%给予资助,国内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国外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材料:
(1)国内外法院胜诉判决或裁定书(国外案件需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的中方服务机构盖章的中文翻译);
(2)缴纳的各项相关费用发票或付款凭证;
(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企业国内外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维权胜诉案件资助申报表》。
(十二)对上年企业入选湖北省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的,按照7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材料:
(1)入选湖北省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的相关证明材料;
(2)《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入选省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奖励申报表》。
(十三)对上年入选省、市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材料:
(1)入选省、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相关证明材料;
(2)《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奖励申报表》。
04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培养
(十四)对上年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前完成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学习平台企业注册并组织不低于10人参与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学习平台学习。
3、申报材料:
(1)认证(评定)机构颁发的贯标认证(评定)证书;
(2)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学习平台企业注册并组织学习的网站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
(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奖励申报表》。
(十五)对上年新入选省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材料:
(1)入选省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2)《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省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奖励申报表》。
(十六)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专利管理工程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的,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人、2万元/人的奖励;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的,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人、2万元/人、3万元/人的奖励;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专利代理师(人)的,给予企业1万元/人的奖励。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材料:
(1)上年度企业培养或引进专利管理工程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代理师(人)的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与该员工签订的有效用工合同及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相关证明材料;
(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企业培养引进专业知识产权人员奖励申报表》。
备注:
企业培养专利管理工程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代理师(人)的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须为上年度获得;
企业引进专利管理工程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代理师(人)的有效用工合同须在上年度签订。
(十七)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各类人才,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人、3万元/人、1万元/人的奖励。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材料:
(1)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评选或认定为知识产权各类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与该员工签订的有效用工合同及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相关证明材料;
(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企业培养引进知识产权各类人才奖励申报表》。
备注:企业培养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各类人才的相关证明材料须为上年度获得;企业引进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各类人才的有效用工合同须为上年度签订。
(十八)对上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学校(含高校、中小学),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获得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学校(含高校、中小学),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获得市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学校(含高校、中小学),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材料:
(1)入选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的相关证明材料;
(2)《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奖励申报表》。
05实施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转化工程
(十九)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专利组合(含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含独占、排他实施许可)形式向企业输出的,一次性达到5件、10件、50件、100件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材料:
(1)证明发生专利权转让行为的需提供权属变更证明材料;
(2)证明发生专利实施许可(含独占、排他实施许可)行为的需提供许可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3)相关专利证书首页;
(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知识产权转化奖励申报表》。
(二十)对拥有维持年限超过5年的发明专利,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开展知识产权运营(许可转让、转化实施、质押融资)的专利,获得各级知识产权奖项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维权胜诉的专利、被宣告专利权无效且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维持全部或部分权利有效的专利,符合以上一条及以上,且授权专利达到10件、20件、50件、100件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资助时段:截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条件:
参与上述申报的专利权有效状态应持续至2021年12月31日。
3、申报材料:
(1)拥有1件或1件以上维持年限超过5年的发明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开展知识产权运营(许可转让、转化实施、质押融资)的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获得各级知识产权奖项的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维权胜诉的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被宣告专利权无效且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维持全部或部分权利有效的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
(2)10件及以上专利证书首页;
(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奖励申报表》。
备注:在此政策执行期间,同一单位针对此条款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一)对上年有效推动高价值专利组合实现转化、许可等多种方式运营,且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不低于20件、PCT专利申请不低于20件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材料:
(1)有效推动高价值专利组合运营的相关证明材料(专利许可、转让、作价入股、产业化等);
(2)国内外发明专利证书首页或授权通知书;
(3)PCT申请受理文件;
(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高价值专利组合运营奖励申报表》。
06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
(二十二)对上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材料:
(1)国家有关部门评选(认定)文件或认证机构颁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2)《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申报表》。
(二十三)对承担“卡脖子”关键核心专利技术攻关,入选过国家、省、市各类知识产权项目(奖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0件,PCT(国际专利申请)达到5件,开展知识产权运营(许可转让、转化实施、质押融资),开展专利信息利用,拥有标准必要专利,有知识产权侵权胜诉案件,拥有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对符合以上3项、5项、7项条件的,分别认定为区知识产权“潜力型企业”、“成长型企业”、“引领型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资助时段:截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条件:
(1)参与上述申报的知识产权有效状态应持续至2021年12月31日;
(2)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有效期应持续至2021年12月31日或2021年12月31日以后的日期。
3、申报材料:
(1)承担“卡脖子”关键核心专利技术攻关的相关证明材料;
(2)入选过国家、省、市各类知识产权项目(奖项)的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3)贯标认证(评定)机构颁发的认证(评定)证书;
(4)有效发明专利10件及以上的专利证书首页及缴费证明;
(5)PCT申请受理文件及缴费证明;
(6)开展知识产权运营(许可转让、转化实施、质押融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7)开展专利信息利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8)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
(9)有知识产权侵权胜诉案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拥有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相关证明材料;
(11)《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奖励申报表》。
备注:申报区知识产权“潜力型企业”、“成长型企业”、“引领型企业”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申报材料(1)至(11)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此政策执行期间,同一单位针对此条款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07实施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二十四)对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分公司)代理本区内单位的发明专利申请且在上年获得授权的,达到10件、50件、100件、200件的给予服务能力提升奖励,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分公司)专利代理资质证明材料;
(2)代理区内单位的发明专利证书首页或授权通知书;
(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奖励申报表》。
(二十五)对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分公司)连续三年给予房租(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它税费)资助,每年资助额度为实际支付费用的8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条件:
(1)在区内注册且正常开展业务,有主营业务收入;
(2)有实际办公场地(工位除外),且员工不少于3人(含3人),缴纳社保时间不少于3个月。(需通过实地核查)
3、申报材料:
(1)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及相关费用发票或收据;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质性开展区域内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现场人员办公照片、服务企业的证明材料等);
(3)聘用3人以上(含3人)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人员名单以及为其缴纳连续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相关证明材料等);
(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房租资助申报表》。
(二十六)对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引进应届大学生就业,给予3000元/人的奖励;对上年培养或引进专利代理师(人)的,给予1万元/人的奖励。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材料:
(1)应届大学生毕业证明材料;
(2)国家专利代理师(人)资格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3)机构(分公司)与该员工签订的有效用工合同及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相关证明材料;
(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养引进人员奖励申报表》。
备注:
(1)应届大学生的毕业时间为上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培养专利代理师(人)的资格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须为上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获得;
(3)引进专利代理师(人)的有效用工合同须为上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签订。
(二十七)对国内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将总部(含武汉总部)设立或迁入本区的,经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国家级品牌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评议、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服务机构的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资助时段:截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条件:
将总部(含武汉总部)设立或迁入本区,且员工人数达到50人以上,其中持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专利代理资格证等知识产权相关资质人数达到30人以上。
3、申报材料:
(1)国内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将总部(含武汉总部)设立或迁入本区的相关证明材料(落户本区、人员名单及其资质证明等);
(2)入选国家级品牌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评议、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服务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知名(品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申报表》。
08总括性配套条款
(二十八)对上年获得国家、省、市立项奖励(含资助、补贴)的知识产权项目(不含专利授权资助),明确要求配套的,按照要求比例配套;没有明确配套比例的,经认定后分别按照国家、省、市立项奖励的40%、30%、20%给予资金配套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1、资助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材料:
(1)国家、省、市立项奖励(资助、补贴)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申报表》。
第二部分 武汉市汉南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申报程序
单位将申报资料填写完整后于7月29日(周五)前将电子版(WORD版本)及扫描件(PDF版本)发至区科创中心(业务部门邮箱:3062982291@qq.com,发送后请电话业务部门确认)。
电子资料初审通过后,由业务部门通知各申报单位将申报纸质资料(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一式两份)于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之间提交至武汉开发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政务大厅17号区政策兑现窗口(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后续程序将由我区内部流转,复核通过后将由园区通知各申报单位并拨付资金。
第三部分 武汉市汉南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需认真理解《武汉经开区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办法》(武经开规[2021]9号)中“就高不重复”,“诚信守诺”的原则要求,并在获得奖励后履行至少5年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的承诺。
(二)本通知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专利代理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中小学、组织等各类机构。企业是指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专利授权地址在本区范围内的企业;专利代理机构是指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中小学、组织等是指在本区注册且专利授权地址在本区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和民办机构。
(三)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奖励资金的情节,收回全部奖励资金或扣除其他应发放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五年内不予受理知识产权相关奖励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申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省、市、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执行,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不重复享受。
(六)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区原有知识产权政策相关申报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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