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1日起实施!四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解读:认定程序、培育内容、动态管理
2026/10/23
《四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自2026年10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很多单位和园区关心“谁可以申报、认定程序怎么走、有效期几年、年度监测和撤销情形有哪些”。本文把集群定义、申报主体、认定流程、六方面培育内容、动态管理要求一次梳理,方便对照准备。
《四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自2026年10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很多单位和园区关心“谁可以申报、认定程序怎么走、有效期几年、年度监测和撤销情形有哪些”。本文把集群定义、申报主体、认定流程、六方面培育内容、动态管理要求一次梳理,方便对照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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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促进形成产业集群梯度培育发展格局,推动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指在县级(包括重点产业链主承载地、协同发展地的相邻县域、跨县级飞地)行政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特色优势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创新机制完善、共享平台高效、治理服务健全,具有较强产业链配套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 集群培育围绕建圈强链工作部署,以补链延链强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增强本地配套能力、培育优质中小企业、壮大县域产业经济为目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第四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促进全省集群发展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发布认定标准,组织开展认定、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扶持政策和跨区域跨集群交流合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工作,协助经济和信息化厅开展集群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他日常工作,指导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集群的具体培育、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集群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以评促建、持续提升、动态管理的原则,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与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分级负责,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六条 申报主体为集群所在县级行政区划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集群所在范围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划的,由相关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申报,并明确牵头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集群相关事宜。
第七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集群申报的受理、初审和实地核查工作,在符合认定标准(见附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各市(州)推荐上报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通过审议的,确定为“四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公开发布。
第三章 培育内容
第九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
(一)做强集群优势特色产业。立足地方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打造特征鲜明的优势特色产业。推进产业固链补链延链强链,增强集群专业化配套能力。培育集群本地配套生态,完善共享制造设施。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强化集群品牌、区域品牌的建设、运营和保护。加强集群跨区域跨集群交流合作。
(二)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应用示范,加速先进适用技术产业转化。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布局建设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校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企业数智化转型。加强集群公共数字化服务平台设施建设,共享检测、研发、工业软件等数字化资源,降低集群中小企业数智化改造投入成本。引导集群企业开展“链式”数智化转型,制定数智化转型场景图谱,以产业链龙头企业为牵引,促进上下游配套企业实施数智化改造,打破生产、仓储、供销等数据壁垒。
(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碳排放监测和管控体系。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拓展国际和区域产业合作新空间,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国内合作和交流活动。支持集群畅通国际物流通道,健全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发展促进机构能力建设,深化“人工智能+”在集群治理中的应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健全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服务考核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加强中小企业合规能力建设。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第十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立足优势特色产业,建立集群梯度培育库,加强本地区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并融入地区总体或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加大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力度,发挥好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共享平台等作用,强化培育引导,提升集群服务水平。梯度培育库实行动态调整,定期更新培育对象。
第十一条 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集群集聚企业发展要素资源、提升集群治理服务能力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集群建设共享平台、发展共享经济、推动新产品新场景示范,开展链式带动数智化转型等创新发展模式。鼓励金融赋能集群高质量发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集群企业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省级产业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
第十二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集群在创新提升、服务优化、数字化转型、绿色低碳发展、开放合作,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等方面成功经验,加大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推广力度,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集群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复核工作,综合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
第十四条 集群如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应当于变动发生后1个月内通过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向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变动情况。
第十五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对集群发展规划执行、目标进展、问题与措施等开展年度监测评估,每年3月31日前组织报送上一年度集群发展情况及工作总结至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集群发展情况监测,编制集群发展报告。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3个月内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存在虚假申报行为的;
(三)每年3月31日前未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3个月内未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涉及重大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等行为,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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