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流程:申报、评审立项、建设期验收要求
2026/10/19
安徽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注意!《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已明确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条件、建设流程、运行管理和绩效评价规则。省重点实验室是经省委科技委研究设置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由省科技厅牵头管理,是培育全国重点实验室的重要后备力量;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实行分类管理(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前沿技术研究类);新批准建设建设期2年,验收不通过、不参加或中途退出验收的退出省重点实验室序列。硬指标包括:固定人员不少于30人,副高以上或博士比例不低于60%(企业不低于30%);专用科研用房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软件/新模式方向经评审可放宽至50%;依托单位每年稳定运行经费不少于200万元;企业近两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5%或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实际科研运行2年以上。本文依据官方办法原创整理,帮你看懂谁能报、怎么建、怎么管、怎么评。
安徽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注意!《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已明确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条件、建设流程、运行管理和绩效评价规则。省重点实验室是经省委科技委研究设置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由省科技厅牵头管理,是培育全国重点实验室的重要后备力量;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实行分类管理(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前沿技术研究类);新批准建设建设期2年,验收不通过、不参加或中途退出验收的退出省重点实验室序列。硬指标包括:固定人员不少于30人,副高以上或博士比例不低于60%(企业不低于30%);专用科研用房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软件/新模式方向经评审可放宽至50%;依托单位每年稳定运行经费不少于200万元;企业近两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5%或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实际科研运行2年以上。本文依据官方办法原创整理,帮你看懂谁能报、怎么建、怎么管、怎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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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中央科技委决策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省委科技委关于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经省委科技委研究设置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由省科技厅牵头管理,是我省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是培育全国重点实验室的重要后备力量。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学科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和前沿科学发展细分领域,主要开展重大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突破原创性、颠覆性科技成果,集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加强学科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新动能。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等建设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保障,鼓励采取争取科技项目、共建单位配套、横向合作、成果转移转化、社会资本、专项基金等多元化投入方式支持实验室运行发展。鼓励所在市县在项目、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针政策,统筹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发展和体系布局,指导归口管理单位落实管理与监督职责。
(二)编制和发布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南,制定并实施相关支持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
(三)按程序开展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管理、评估和撤销等工作,定期向省委科技委报告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
第六条省辖市科技局及相关高校院所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针政策,统筹制定实施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二)负责对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和监督,督导依托单位做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协助开展省重点实验室的申报、验收、年度评价与定期评估等工作。
(四)指导抓好省重点实验室党建工作。
第七条省重点实验室所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及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是省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为省重点实验室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以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条件和保障,及时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审核省重点实验室填报的材料和数据,并为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配合省科技厅和归口管理单位做好评估、监督和检查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跟踪监督省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和经费使用,落实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管理责任。
(四)负责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五)具体指导做好省重点实验室党建工作。
第三章建设
第八条根据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遵循“统筹布局、择优立项、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聚焦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坚持质量优先,保持适度规模,有序推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九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和前沿技术研究类。
(一)基础研究类。瞄准科技基础前沿和交叉学科方向,在本领域提出新问题、发现新现象、认识新规律、获得新知识、建立新理论,引领领域发展方向,开辟新的认知疆域,形成重大基础原创成果,孕育颠覆性技术。
(二)应用基础研究类。围绕国家发展和安全战略、我省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凝练重大科学问题,阐明“卡脖子”技术的基础理论和技术原理,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三)前沿技术研究类。开展引领性、前瞻性、探索性的前沿技术研究,突破事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以技术创新引领产业变革,支撑新兴产业发展。
第十条申请建设省重点实验室必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信用状况良好,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发展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具备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水平居省内一流,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二)集聚一支以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的科研队伍,专业能力突出、年龄结构合理。固定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60%(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不低于30%)。
(三)具备完备的科研条件与配套设施。专用科研用房空间相对集中,实际可用于研发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用房权属清晰,能够保障长期稳定使用;用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含已资本化入账的软件开发工具)账面原值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普通办公类设备。以软件开发、新模式新业态创新研究为主要方向的,经评审认定,上述两项指标可放宽至不低于原标准的50%。
(四)依托单位保障有力,能够全面支持建设运行,每年提供稳定运行经费不少于200万元。
(五)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两年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5%,或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六)具备相对独立开展科研活动的运行机制,为依托单位下属科研实体,实际开展科研运行时间2年以上。
第十一条省重点实验室批准建设流程:
(一)省科技厅发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和申报通知。
(二)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填报《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择优按程序立项建设。
(四)省科技厅在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示省重点实验室拟认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省重点实验室,由省科技厅按程序印发认定立项建设通知。
(五)依托单位组织获认定组建的实验室编制建设任务书,经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可行性论证后报省科技厅。建设任务书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六)省科技厅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进行审核,依托单位按照审核通过的任务书,推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
第十二条对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领域方向、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要求,或国家级人才计划实施和顶尖人才团队培育引进急需组建的省重点实验室,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组织论证、会议审议后,按程序给予批复认定,成熟一个、建设一个。
第十三条新批准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满后,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进入运行期。
未通过验收、不参加或中途退出验收的,按程序退出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省重点实验室要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政治引领,压实党建责任,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五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信用状况良好的本领域高水平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担任,主要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组织开展重大科研任务攻关,依托单位应赋予其在科研组织、资源配置、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自主权。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核准,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全职全时在省重点实验室工作,任期内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
第十七条省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对省重点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开放课题、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提出咨询建议。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届委员人员更换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省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依托单位聘(任)用,全职全时在省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其所形成的科技职务成果所有权归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省级科创平台任职,其信息须通过年度报告上报,并接受查重。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兼职人员,流动人员进入省重点实验室工作,应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
第十九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对科研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采用不同的管理和评价方式,吸引和汇聚高端人才,加强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并做好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据研究方向设置研究单元,围绕国家战略和安徽高质量发展需求,凝练重大科技问题,提出主要研究任务和内容,设立自主研究课题,合理配置创新资源,有组织、系统性开展科研攻关,积极争取和承担国家和省部级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等任务和项目。
第二十一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吸引和对接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有条件的通过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等举措,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参与重大科技合作或联合科技攻关等计划,加强与省内外国家级、省部级科创平台的协同创新。
第二十二条省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高效运转,主动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按要求加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有计划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或自主研制,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产学研合作和跨领域、跨行业协同,积极构建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有效机制和模式,促进产学研融通发展。
第二十四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强化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营造包容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开放协同的良好环境,鼓励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二十五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实验室重大决策规则程序、监督和责任机制,规范科研、财务、资产等重要事项管理。加强信息公开,有条件的建立独立网站或网页,动态更新,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省重点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管理,依托单位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科技赋能和教育培训,严格实验室选址、功能分区和设施配备安全,落实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风险源管控、应急预案演练等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隐患整治
第二十七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在省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一般应标注省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标准制修订、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省重点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省重点实验室对承担的国家级、省级重大科研任务、重大项目的突破性、标志性成果等绩效情况,在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况下,应及时通过省科创平台管理系统报送,并通过网站媒体发布。
第二十九条省重点实验室需变更名称、主任、调整主要研究方向等情况,由实验室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建立以学术价值、创新水平、成果贡献和支撑服务产业为核心的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制度。按照“贡献导向、分类评估、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原则,分类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重点从承担科技任务与获得科技奖项、产出标志性成果与支撑产业发展、依托单位运行管理与支持投入、集聚高端人才与人才培养、对外开放与交流共享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将重大科技任务完成情况和评估期创新绩效、代表性成果贡献度作为评价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按要求每年就上年度省重点实验室人员、经费、成果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形成年度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省科创平台管理系统填报,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进行年度节点评价。
第三十二条省科技厅对省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3年。评估采用指标评测和专家评议相结合、会议评审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分类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原则上优秀比例不超过25%。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有进有出,评估结果不合格、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评估的,按程序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省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程序撤销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主动申请放弃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资格的。
(三)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六)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第三十五条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将评估结果作为资源匹配、资金支持、任务安排等重要参考,评估结果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研发经费补助或科技项目支持。补助项目经费实施“包干制”,经费使用与管理自主权下放给项目单位。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AnhuiProvincialKeyLaboratoryof×××”。原则上只在依托单位挂牌,不在参与共建单位挂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皖科平台〔2024〕5号)同时废止,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省重点实验室由省科技厅发布建设指南和申报通知,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填报,经专家会议评审、现场考察、公示7天、印发认定立项建设通知后,编制建设任务书并组织实施,建设期为2年。建议依托单位提前梳理固定人员名单、职称学历证明、科研用房权属和使用面积证明、仪器设备原值清单、年运行经费保障文件、企业研发费用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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