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申报条件材料及程序好处实施细则

2026/10/19

湖北企业自主研发、委托研发项目可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纳入后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研发:省内独立法人企业自筹≥500 万,单独建账核算,验收 2 年内申报。委托研发:科研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技术合同登记,常规领域到账≥200 万、农业≥100 万,知识产权清晰,委托双方无关联利害关系。申报依托省科技计划管理平台,由市州等部门推荐,常年受理集中评审,项目负责人每年限报 1 项,企业年度最多 3 项。

湖北企业自主研发、委托研发项目可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纳入后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研发:省内独立法人企业自筹≥500 万,单独建账核算,验收 2 年内申报。委托研发:科研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技术合同登记,常规领域到账≥200 万、农业≥100 万,知识产权清晰,委托双方无关联利害关系。申报依托省科技计划管理平台,由市州等部门推荐,常年受理集中评审,项目负责人每年限报 1 项,企业年度最多 3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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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健全高效协同的科技资源配置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5〕8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项目,分为企业自主研发项目、企业委托研发项目两类(以下简称两类研发项目)。两类研发项目一经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等同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可作为申报各级扶持政策(含评优、评先及职称评定)等所需的条件、资格佐证。鼓励市州将获得省级立项的企业自主研发项目、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纳入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落地支持范围。

第三条 企业自主研发项目是指在湖北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自筹资金、自行立项、自主实施(不是委托外部科研单位)的研发项目。

第四条 企业委托研发项目是指在湖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企业自主研发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企业作为研发项目的牵头实施单位,应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良好的科研条件、稳定的科研人员队伍。研发项目围绕解决企业或产业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攻关,形成重大科技成果,且未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二)单个研发项目企业自筹资金应达500万元(含)以上,项目研发费用管理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于2023年7月联合发布)执行,项目经费须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三)项目应在完成验收后2年内申报,项目验收根据企业内部验收标准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验收;

(四)企业没有逾期未验收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均未在科研违规失信惩戒期内。

第六条 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项目应围绕企业、产业或重大工程关键技术问题进行协同研究攻关,形成重大科技成果,并已实现成果转化或产业化,且未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二)科研单位与企业委托方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按照规定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单个项目横向经费实际到账金额须达200万元(含)以上,农业领域项目实际到账金额须达100万元(含)以上;

(三)项目应在完成验收后2年内申报,项目验收可由双方约定按其中一方的内部验收标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验收;

(四)科研单位、项目成员与委托方不得存在关联交易等利害关系;

(五)项目负责人、科研单位和企业委托方均未在科研违规失信惩戒期内;

(六)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争议。

第七条 每个项目负责人每年申报1项,每家企业每年申报不超过3项。科研单位承担同一企业委托多个研发项目的,每年限申报1项该企业委托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两类研发项目,不计入当年省级科技计划申报限项范围,应按要求填报研发投入统计年报。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两类研发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程序,包括项目申报、项目推荐、项目遴选与项目纳入管理体系。采用常年受理、集中遴选、定期发布的方式。对于涉密或不宜公开的,按保密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

(一)项目申报。企业自主研发项目由企业牵头申报,企业委托研发类项目限受托的科研单位申报,依托“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进行申报。

(二)项目推荐。按照《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各扩权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院所及中央在鄂单位、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可由省国资委负责推荐)作为推荐单位统一推荐。

(三)项目遴选。省科技厅组织开展项目受理、遴选等工作,必要时可开展实地考察,对承担单位研发投入规模、重大科技成果、成果转化效益等核心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四)项目纳入管理体系。经省科技厅党组审议决策后,对拟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确定项目编号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申报材料

第九条企业自主研发项目申报所需材料:

(一)企业自主研发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文件,包括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项目立项的相关文件;

(三)项目研发费用相关财务证明材料;(项目研发支出辅助账、该项目执行期每年度研发统计报表和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对应归集情况、或项目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四)项目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原计划研究内容,实际开展的主要研究工作、关键技术突破点,实现的研发成果及其创新性;研发成果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药品上市许可等知识产权成果;如研发成果已产业化,须提供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佐证材料;

(五)诚信及无利害关系承诺书、科研伦理审批意见(有科研伦理风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示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十条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申报所需材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申请书;

(二)经省级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该项目执行期每年度研发统计报表中对应归集情况;

(三)项目实施绩效总结、横向经费到账情况和使用情况及相关材料;

(四)委托方出具的验收材料,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相关材料;研发成果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动物新品种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药品上市许可等;

(五)诚信及无利害关系承诺书、科研伦理审批意见(有科研伦理风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示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两类研发项目的监督指导工作,纳入“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及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格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研发投入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3年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本政策核心亮点:企业自筹的自主研发、横向委托研发项目,入库后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可用于政策申报、评优、职称证明。

自主研发:企业自筹≥500 万,企业牵头申报,验收后 2 年内申报,单独建账核算,无国省科技立项。

委托研发:受托科研单位申报,技术合同登记;常规领域到账≥200 万,农业≥100 万,委托双方不能存在关联利害关系。

限项:负责人每年限 1 项,企业自主研发一年最多 3 项;同一企业委托项目,科研单位一年限报 1 项。

模式:常年受理、集中遴选,省科技计划管理平台线上申报,材料造假 3 年禁止申报省级科技项目,细则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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