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8
《成都市郫都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揭榜挂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郫都区工信领域揭榜挂帅项目的榜单征集、发布、揭榜申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评价、资金管理等全流程规则,聚焦区内工业产业关键技术瓶颈,面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征集揭榜团队,以需求导向、目标考核模式开展技术攻关。各单位可认真研读征求意见稿,结合产业实际提出修改意见,按期反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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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创新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采用“揭榜挂帅”方式进行场景应用示范、平台建设、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产业链协同提升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定义。本办法所称“揭榜挂帅”项目,是指围绕郫都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由区经信局公开发布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工业互联网、场景示范、平台建设、产业链强链补链、绿色低碳转型等任务榜单,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联合体揭榜承担,经评审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后按规定给予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实施原则。“揭榜挂帅”项目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责任。成都市郫都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负责统筹“揭榜挂帅”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项目的发榜、揭榜、评审、立项、验收等工作,邀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相关事项在项目任务书中予以明确)协助实施“揭榜挂帅”项目相关具体工作;各街道(镇)、产业(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需求征集,参与立项评审、过程管理与验收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揭榜挂帅”项目财政资金保障。
第二章 方式和要求
第五条 实施流程。“揭榜挂帅”项目组织实施包括需求征集、榜单发布、企业揭榜、评审立项、结项验收及资金拨付等流程。遵循事前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规模、事后拨付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六条 需求征集。区经信局围绕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产业,面向全区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广泛征集任务需求,形成“揭榜挂帅”项目榜单。重点方向包括但不限于:
(一)应用场景建设;
(二)平台建设;
(三)数字化、智能化应用示范;
(四)绿色制造及节能降碳技术;
(五)重点产业链补链强链关键技术;
(六)其他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任务。
第七条 榜单发布。“揭榜挂帅”项目榜单报送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区经信局以通知方式发布“揭榜挂帅”项目榜单,主要包括揭榜单位条件、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实施期限等信息。
揭榜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申报单位须为在成都市郫都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联合体申报的,联合体牵头单位须为在成都市郫都区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成员单位注册地不作限制;
(二)在揭榜领域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或产业化能力,拥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和必要的资源保障;
(三)近三年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四)联合揭榜的,须明确牵头单位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并签订联合揭榜协议。联合体牵头单位需对项目整体实施、财政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就项目任务执行、资金规范使用承担共同责任,联合揭榜协议应作为任务书附件,各成员单位应当共同在任务书上签字盖章确认责任条款。
第八条 单位揭榜。符合条件的单位按通知要求向属地街道(镇)或产业园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经属地初审推荐后报送区经信局。
第九条 评审立项。揭榜期结束后,区经信局邀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审,评审标准、评分规则、专家遴选及回避规则由区经信局另行制定并在评审前公开。根据评审结果择优形成拟立项项目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区经信局受理异议并及时答复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立项,确定入围揭榜单位。
揭榜单位确定后,揭榜单位与区经信局签订任务书,具体规定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验收标准、资金拨付等事宜。揭榜主体须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书规定的所有任务。
第十条 中期评估。项目实施周期超过1年的,需设置中期评估节点,评估节点需在任务书中明确。揭榜单位按照任务书约定开展阶段实施工作,自行编制并提交中期评估报告。区经信局组织相关单位依据任务书,结合企业提交的中期评估报告开展中期核查,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才能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提出结项验收申请。未通过中期评估的,区经信局向揭榜单位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揭榜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中期评估,整改后仍未通过的,按项目终止处理。
第十一条 结项验收。揭榜单位须在项目建设完成后一个月内提出结项验收申请。经属地街道(镇)或产业园区管委会初审通过后,由区经信局邀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
(一)验收通过——已完成项目建设全部任务,实现约定目标,经第三方审计认定资金使用符合要求,专家组同意通过项目验收的。
(二)限期整改——已完成项目建设主要任务,基本实现约定目标,经第三方审计认定资金使用符合要求,验收组专家认为部分内容需完善充实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三)验收不通过——未完成项目建设主要任务,未实现规定目标,或在限期整改后的再次验收中仍不能通过验收的,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按项目终止处理,揭榜单位应退回已拨付的全部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资金补助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阶段拨付方式。分阶段拨付的一般原则为:立项后拨付不超过整体资金的40%,通过中期评估后拨付不超过整体资金的30%,通过结项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具体拨付方式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与项目变更。揭榜方应按照任务书约定自主组织实施,在实施方案制定、技术路线确定、团队组建等方面享有自主权。项目相关事项发生调整的实行分级审批:
(一)一般性变更:包括项目负责人变更、非核心技术路线局部优化、不改变核心目标的建设内容微调等,由揭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经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重大变更:涉及项目核心建设目标调整、项目投资总额调整幅度超过20%等重大事项变更,由揭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经信局初审后,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项目负责人应尽量保持稳定,确需发生变更的按上述分级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周期。揭榜企业签订任务书后,项目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的,应在项目申报建设完工时间前45日内向区经信局提交延期验收申请及证明材料,因不可抗力等突发特殊情况无法提前提交申请的,可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补报。延期5个月(含)以内的,由区经信局审核同意后执行;超过5个月的,由区经信局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延期最长不超过10个月。
第十五条 项目终止。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揭榜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项目终止: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收申请或者延期申请的。
(二)审计认定的项目建设投资金额低于项目申报投资金额80%的。
(三)不配合审计机构或验收专家组开展正常工作的。
(四)书面申请主动放弃项目建设的。
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区经信局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同意后,终止实施,项目终止后,揭榜单位应退回已拨付的全部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其他。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成都市郫都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办法明确了榜单凝练、揭榜条件、考核验收等核心规则,对后续企业申报揭榜项目至关重要。建议创新主体仔细研读条款,积极反馈意见,提前布局技术攻关方向,为后续揭榜申报做好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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