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科学专项!淮北市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办法(暂行)解读:申报条件、资金拨付、验收流程
2026/9/30
淮北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注意了。淮北市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发布,专项采取公开竞争或定向委托,资金按40%、30%、30%三期拨付。申报单位须为法人机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副高及以上,同年度只能申报1项,有未验收项目不得申报新项目。本文把申报条件、评审立项、中期验收、成果标注一次讲清。
淮北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注意了。淮北市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发布,专项采取公开竞争或定向委托,资金按40%、30%、30%三期拨付。申报单位须为法人机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副高及以上,同年度只能申报1项,有未验收项目不得申报新项目。本文把申报条件、评审立项、中期验收、成果标注一次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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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淮北市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的管理,提高专项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参照《安徽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办法》(皖科规〔2023〕11号),结合淮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是淮北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聚焦全市优势产业发展、重大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服务需求,组织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和针对性的多学科、多层次研究活动,为我市科技创新决策部署和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专项重点支持与全市科技创新相关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体制改革、技术预测、产业创新等领域的研究。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发布、项目立项、监督检查、结题验收、成果应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五条专项经费使用按照市级财政预算编制工作要求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章项目组织
第六条专项采取公开竞争或定向委托两种方式组织实施。
公开竞争是指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自主申报、经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项目立项方式。
定向委托是指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单位进行研究的项目立项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按三个阶段分期拨付。合同签订后拨付总资金的40%,中期评审通过后拨付30%,验收评审通过后拨付30%。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八条市科技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或者向定向委托单位专题发布。
第九条专项申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科技企业、创新服务机构(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受理公民个人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其他同等职称),开展过与申报项目相关或相近的自主研究,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在项目实施全过程担任实质性的研究与组织协调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有未验收项目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条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遴选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对于公开竞争的项目,若申报单位数量不足3个,不启动后续项目评审立项程序。
第十二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议审议后,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拟立项项目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科技局书面反映并加盖公章或签署实名及联系方式,市科技局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立项资格。
第四章项目执行与验收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项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规定组织实施管理。项目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报市科技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进行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定向委托项目实施周期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中期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分为两类:合格、不合格。中期评审专家一般5—7人(含1-2名财务专家),其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家给予“不合格”评价的项目,即视为“不合格”。合格的项目,拨付中期资金;不合格的项目,项目终止,不予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专项完成2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结论分为两类:通过、不通过。评审专家一般5—7人,其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家给予“不通过”评价的项目,即视为“不通过”。未按期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视为“不通过”项目。通过的项目,拨付末期资金;不通过的项目,项目终止,不予拨付剩余资金。
第五章成果应用
第十八条专项形成的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有,在向有关单位呈送或者公开发表时,须经市科技局同意,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淮北市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十九条专项成果中涉及保密事项、数据等信息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注明密级,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淮北市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淮科秘〔2025〕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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