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制造业企业注意!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细则征求意见,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条件与程序
2026/9/15
陕西制造业企业注意:为落实《陕西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陕工信发〔2025〕94号),依据工信部等六部门《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办法(暂行)》(工信部联通装〔2025〕262号),陕西省制定《陕西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细则明确按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四个梯度开展培育,实行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公开、统筹规划、分组推进和动态管理。本文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结构化解读,具体以省工信厅正式文件和年度通知为准。
陕西制造业企业注意:为落实《陕西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陕工信发〔2025〕94号),依据工信部等六部门《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办法(暂行)》(工信部联通装〔2025〕262号),陕西省制定《陕西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细则明确按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四个梯度开展培育,实行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公开、统筹规划、分组推进和动态管理。本文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结构化解读,具体以省工信厅正式文件和年度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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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陕西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陕工信发[2025]94号),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的《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办法(暂行)》(工信部联通装[2025]26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智能工厂是指通过部署智能制造装备、工业软件和系统,应用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推动生产设备和信息系统集成贯通,促进业务模式和企业形态创新,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生产制造全过程和供应链全环节的综合优化和效率效益全面提升的现代化工厂。
第三条 根据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等标准规范,按照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基础级智能工厂聚焦数字化改造、网络化链接开展建设,推动数字化普及;先进级智能工厂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开展建设,打造区域行业领先的发展标杆;卓越级智能工厂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和智能化升级开展建设,打造全国领先的发展标杆;领航级智能工厂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和智能化变革开展建设,探索未来制造模式,培育全球领先的发展标杆。
第四条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组推进和动态管理。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分阶段推进智能化升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省级工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细则、实施方案等制度措施,明确梯度培育体系、管理职责、培育流程等。
(二)负责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遴选;组织开展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初审和推荐工作,配合工信部做好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日常管理。
(三)组建全省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提供咨询决策建议,参与先进级智能工厂专家评审和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遴选推荐;委托其协助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诊断咨询;委托其协助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成效总结评估和宣传推广等。
(四)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形式,选定第三方支撑服务机构,委托其协助建设陕西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储备库,开展智能制造评估诊断、技术咨询、年度发展报告编制等动态管理支撑工作。
(五)组织开展智能工厂技术交流、宣传推广和动态管理,按年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情况。
第六条 ?市、县(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配合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评价及动态管理,是评价申报的审核推荐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地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储备库建设,指导本地区单位(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开展智能工厂建设。
(二)组织本地区单位(企业)开展智能制造成熟度自评估,依据自评估结果开展基础级智能工厂审核评定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单位(企业)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遴选、初审和推荐,配合省级工信部门做好现场核查与实地评价。
(四)组织开展本地区智能工厂技术交流、宣传推广和动态管理,按年度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情况。
(五)为本地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提供政策支持。
第七条??建设单位(企业)是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智能工厂培育建设,据实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
(二)自愿开展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申报,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准确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三)负责本单位智能工厂总结评估,及时提交申报材料,配合开展现场核查与实地评价;配合做好技术推广、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
第三章 遴选与培育程序
第八条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工厂培育工作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程序发布年度通知,明确智能工厂申报要求和建设重点方向,指导各市开展智能工厂培育工作。
第九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基础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主要程序如下:
(一)按照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基础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
(二)企业(建设单位)依照《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智能工厂建设关键绩效指标参考》等国家标准规范,自主自愿开展智能工厂自评自建工作;
(二)依据企业申请,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已建成的智能工厂开展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基础级智能工厂培育名单,报省级工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主要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智能工厂建设单位按照年度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二)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标准规范进行初审后,择优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标准规范,公平公正开展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名单,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 卓越级智能工厂推荐程序:
(一)先进级智能工厂建设单位按照年度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二)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级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依据标准规范进行初审后,择优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公平公开开展专家推荐评审,现场抽查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卓越级智能工厂推荐名单。
第十二条??领航级智能工厂推荐程序:
(一)卓越级智能工厂建设单位按照年度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二)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依据标准规范进行初审后,择优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公平公开开展专家推荐评审,现场抽查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领航级智能工厂推荐名单。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情况开展动态管理。建设单位在有效期内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智能工厂有效期内如发生较大安全(含网络、数据安全)、质量、环保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智能工厂培育相关提交资料存在造假行为,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国资、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理。通过认定的取消认定,且至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先进级智能工厂有效期3年,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结束3个月前发起复核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支撑服务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对企业智能制造能力水平开展复核评估工作,复核通过的有效期继续延长3年。基础级智能工厂有效期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另行确定,并负责动态管理具体工作。卓越级和领航级智能工厂成效评价管理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六条 省、市、区(县)各级相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统筹运用产业、金融等政策工具支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用好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智能工厂建设项目给予支持。鼓励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促进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印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体来看,陕西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细则突出“四级梯度、三方职责、规范程序、动态管理、政策协同”五个关键词。制造业企业若希望对接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培育,建议提前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梳理智能工厂建设基础、典型场景和关键绩效指标。需要免费一对一咨询及专属方案,欢迎联系15855157003(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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