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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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全市卫生健康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学研究及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是提升成都市区域临床诊疗能力、公共卫生保障能力和临床研究能力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以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为目标,立足成都市卫生健康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前沿,聚焦重大疾病防治,开展高水平医学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培育创新人才团队,打造体现成都特色和优势的科技战略力量,促进全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在成都市合法注册2年以上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医学院校、医药企业建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相关医疗机构可以合作形式积极参与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遵循开放协同、资源共享、联合攻关、动态发展的运行原则。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负责保障,鼓励通过单位自筹、社会投入等多渠道多形式筹集经费,建立稳定、可持续的保障机制。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择优建设、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研究方向和功能定位,分为以下四类:
(一)学科发展类:围绕学科发展及卫生健康重点领域,开展医学相关研究,提升学科核心竞争力;
(二)转化应用类:围绕临床需求导向和重大疾病防治,强化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落地;
(三)前沿技术类:聚焦脑机接口、核医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具有引领性、前瞻性和交叉性医学前沿技术,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并在成都市率先应用;
(四)条件保障类:围绕队列资源、数据平台、生物样本库、研究型医院和研究型病房、医联体等建设,为医学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条件支撑。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评审、建设管理和考核评估,按照类别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评估指标体系和支持政策;
(二)统筹重点实验室布局,组织立项、验收、评估和动态调整;
(三)指导和监督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
(四)对重点实验室主任实行备案管理;
(五)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推荐和监管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重点实验室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加强与区域医疗资源布局和学科建设的统筹衔接;
(二)组织申报推荐,监督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
(三)督促依托单位落实经费和条件保障,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四)配合开展重点实验室验收和评估工作;
(五)核准重点实验室主任并报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重点实验室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场地等保障,予以重点支持;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开展申报、论证工作,健全实验室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三)负责实验室主任的聘任和日常管理;
(四)组织开展年度考核,配合验收与评估;
(五)按程序报批实验室重大事项变更,经区(市)县卫健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十条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围绕全市卫生健康发展重点领域和科技创新需求,结合成都市疾病谱特点、产业发展方向及临床应用场景,采取公开征集、择优遴选等方式组织重点实验室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明确,符合成都市卫生健康发展需求,具备较好的科研基础、应用潜力及示范价值。
(二)拥有结构合理、稳定的科研团队,固定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承担省市级卫生健康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具备与申请类别研究方向相适应的科研场地和设施条件,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区域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四)近年承担过省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在所属研究领域位居省市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科研产出和转化基础;
(五)依托单位具备稳定的经费和条件保障能力,根据重点实验室规模,确定与之相适应的支持和运行经费,并建立稳步增长机制。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应当品行端正,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且为全职工作人员,每年在岗时间不少于9个月,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原则上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固定人员在周期内可进行必要调整,但应进行相应备案;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人才培养和研究队伍建设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人才、特别是45岁及以下中青年优秀人才的培养力度,建设和评估周期内,引进并培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搭建稳定高水平研究队伍。鼓励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第十五条 鼓励围绕成都市医疗服务体系和区域医疗协同发展需要,建立开放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医研企协同创新,培育卫生健康新质生产力。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以任务目标和成果转化为导向的运行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伦理审查、生物安全、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学研究活动。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可就以下事项向市卫健委申请变更:
(一)重点实验室主任因退休、工作变动、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工作,在不影响建设前提下需要变更实验室负责人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市)县卫健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
(二)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论证工作,并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市)县卫健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变更。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擅自进行重大事项调整、变更且未报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或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相关人员涉嫌违法需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视情况对其予以通报,直至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考核与周期评估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重点考核重点实验室在服务成都市卫生健康发展、成果转化应用和人才培育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周期原则上为3年,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制定评估规则。成都市卫生健康信息中心开展具体评估工作。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对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一条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分为通过验收、限期整改和未通过验收,根据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新认定;未通过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已获批建设国家及省级实验室、国家及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天府实验室等国家及省级实验室平台的,不再列入市医学重点实验室序列。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后,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授予“成都市XXX医学重点实验室”称谓和牌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成都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成卫计发〔2016〕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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