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9/9
按照《湖北省绿色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绿色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开放申报。遴选一批融合绿色低碳与数字智能技术的工程项目,聚焦装配式建造、建筑光伏一体化、智慧工地、建筑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等场景。评审重点考察技术集成度、节能降碳效益、示范推广价值,申报单位可提炼项目亮点,完善实施方案,提升试点入选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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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绿色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智能建造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5〕42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智能建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智能建造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应用数字设计、建筑工业化、智能生产、智能施工、BIM+协同平台、智能机器人、产业互联网等绿色智能建造技术,并经单位申报、市州推荐、省厅评审通过的拟建、在建建筑工程。
第三条 试点项目申报、评价、认定工作依托湖北省智能建造产业互联网平台开展。每年3月份为申报期,5月份、11月份为完成培育项目评价认定期。
第二章 试点条件
第四条 湖北省绿色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实施试点所必需的组织、人才、技术、资金等保障。拟建项目由建设单位牵头申报;在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申报。非建设单位申报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单位申报。申报单位登录湖北省智能建造产业互联网平台,填写《湖北省绿色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和《湖北省绿色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策划方案》(见附件2),报市州住建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六条 市州推荐。市州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区域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申报。对本地申报单位提交的试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核验,遴选确定推荐项目名单,向省住建厅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含附件1)。
第七条 省厅评审。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对市州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形成专家审定意见。省住建厅根据专家审定意见,研究确定试点项目名单,面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项目培育
第八条 申报单位依据《湖北省绿色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策划方案》,对照《湖北省绿色智能建造项目评价表》(附件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第九条 市州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试点项目进行培育和指导,包括《湖北省绿色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策划方案》落实、过程资料管理,协调落实本地区相关支持政策措施和奖补资金发放审核等。
第十条 省住建厅负责对试点项目每年进行抽查复核,达到复核要求的,继续纳入试点;未达到要求的,限60日内完成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一条 试点项目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单位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试点意义的;
(四)其他应该取消其试点资格的违规行为。
第五章 验收评定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市州住建主管部门指导申报单位整理汇总绿色智能建造相关技术、装备应用等证明材料,报省住建厅。
第十三条 对完成试点培育,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省住建厅组织专家依据《湖北省绿色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评价表》,对项目实施方案、信息化、数字化与智能化技术应用情况、成果创新情况等开展评价。
评价结果划分为A级、AA级、AAA级:
(一)60分≤评价分值<75分时,为A级;
(二)75分≤评价分值<90分时,为AA级;
(三)评价分值≥90分时,为AAA级。
经评价,A级及以上项目,由省住建厅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根据评价结果,认定为“湖北省绿色智能建造A级(AA级或AAA级)项目”,对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湖北省绿色智能建造A级(AA级或AAA级)项目”优先推荐其申请国家级、省级相关奖项和荣誉,并按程序统筹专项资金、视预算安排适当给予奖补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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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智能建造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应用数字设计、建筑工业化、智能生产、智能施工、BIM+协同平台、智能机器人、产业互联网等绿色智能建造技术,并经单位申报、市州推荐、省厅评审通过的拟建、在建建筑工程。
第三条 试点项目申报、评价、认定工作依托湖北省智能建造产业互联网平台开展。每年3月份为申报期,5月份、11月份为完成培育项目评价认定期。
第二章 试点条件
第四条 湖北省绿色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实施试点所必需的组织、人才、技术、资金等保障。拟建项目由建设单位牵头申报;在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申报。非建设单位申报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单位申报。申报单位登录湖北省智能建造产业互联网平台,填写《湖北省绿色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和《湖北省绿色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策划方案》(见附件2),报市州住建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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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培育
第八条 申报单位依据《湖北省绿色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策划方案》,对照《湖北省绿色智能建造项目评价表》(附件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第九条 市州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试点项目进行培育和指导,包括《湖北省绿色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策划方案》落实、过程资料管理,协调落实本地区相关支持政策措施和奖补资金发放审核等。
第十条 省住建厅负责对试点项目每年进行抽查复核,达到复核要求的,继续纳入试点;未达到要求的,限60日内完成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一条 试点项目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单位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试点意义的;
(四)其他应该取消其试点资格的违规行为。
第五章 验收评定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市州住建主管部门指导申报单位整理汇总绿色智能建造相关技术、装备应用等证明材料,报省住建厅。
第十三条 对完成试点培育,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省住建厅组织专家依据《湖北省绿色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评价表》,对项目实施方案、信息化、数字化与智能化技术应用情况、成果创新情况等开展评价。
评价结果划分为A级、AA级、AAA级:
(一)60分≤评价分值<75分时,为A级;
(二)75分≤评价分值<90分时,为AA级;
(三)评价分值≥90分时,为AAA级。
经评价,A级及以上项目,由省住建厅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根据评价结果,认定为“湖北省绿色智能建造A级(AA级或AAA级)项目”,对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湖北省绿色智能建造A级(AA级或AAA级)项目”优先推荐其申请国家级、省级相关奖项和荣誉,并按程序统筹专项资金、视预算安排适当给予奖补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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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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