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9/3
聚力服务标杆!湖北省“荆新服务”认证申报条件材料及流程好处管理办法!依据《“荆新服务” 认证管理办法》,湖北省启动省级高质量服务品牌自愿性认证申报工作。面向省内文旅、物流、科创服务、商务服务、民生服务业等各类经营主体,通过服务管理审核 + 现场特性测评,遴选一批国内一流水平的优质服务主体。获证企业可授权使用 “荆新服务” 官方标识,享受政策采信、品牌宣传、项目优先推荐等多重赋能。本文解读申报准入条件、认证流程、材料清单、受理渠道与申报时限,引导湖北服务业企业抢抓省级品牌培育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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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深入实施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培育更多“中国服务”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荆新服务”,是指各类服务业主体提供的,达到全国一流水平,且社会信誉良好,按本办法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优质服务。
第三条“荆新服务”认证为自愿性认证,由服务主体自愿申请,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按照全国领先的标准,运用认证方法对相关服务开展第三方评价。
第四条“荆新服务”认证遵循用户导向、示范引领、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认证规则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荆新服务”认证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内外权威认证机构自愿发起成立“荆新服务”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联盟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荆新服务”认证通用规范文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发布后,作为“荆新服务”认证的依据;
(二)协调推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经营主体共同开展服务质量标准研制;
(三)指导联盟内认证机构依据各领域服务质量标准和“荆新服务”认证通用规范文件,制定相应认证实施规则;
(四)设计“荆新服务”标志,监督获证主体规范使用;
(五)受理联盟认证机构采信申请,对申请的认证项目进行评价,条件符合时,签订互认协议;
(六)建设“荆新服务”认证公共信息平台,提供权威发布、信息查询和追溯、交流互动等渠道。
第七条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联盟的日常办事机构,可下设若干专职工作部门,在联盟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完成联盟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联盟成员机构提供服务。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荆新服务”认证的服务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依法注册设立;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相关行业准入资质;
(三)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消费者意见处理反馈机制,具有较强的质量保证能力,服务质量优良且长期稳定;
(四)具备开展相关服务业务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与环境等条件;
(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服务品牌文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
(六)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因服务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依法诚信经营,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四章认证实施
第九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布《“荆新服务”认证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进入《目录》的服务类别、行业主管部门和服务质量标准,《目录》定期更新。
第十条对于纳入《目录》的服务类别,联盟认证机构依据各领域服务质量标准和“荆新服务”认证通用规范文件制定相应认证实施规则,按程序规定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联盟认证机构已开展类似认证项目的,可申请联盟采信,联盟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可全部或部分采信其认证结果。
第十一条联盟认证机构应严格依据联盟章程、相应服务质量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等开展“荆新服务”认证工作,并在90天内出具认证结论。
联盟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主体所提供服务功能和服务特性的差异进行认证结果分级,“荆新服务”认证结果共分三级,用星级表示,分别是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其中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对通过认证的申请主体,联盟认证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主体出具认证证书;未通过的,应向申请主体出具不予通过的说明,载明不合格事项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获得“荆新服务”认证证书的服务主体(以下简称获证主体),可在服务场所或社会宣传中使用“荆新服务”标志。
第十三条“荆新服务”认证证书及标志授权在“荆新服务”认证公共信息平台统一发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监管职责,动态评估本行业获证主体的认证效果,对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获证主体,可通知联盟或认证发证机构,联盟或认证发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并将最终结果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监督认证机构认证活动的合规性,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获证主体以及发证机构实施联合监管。
第十六条获证主体应当及时推进以下工作:
(一)持续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始终保持获认证的服务符合标准要求;
(二)申报主体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联盟或认证发证机构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三)总结提炼、宣传推广在服务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创新发展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充分发挥行业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获证主体和联盟认证机构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联盟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联盟认证机构每年10月底前向联盟提交“荆新服务”认证工作报告。联盟每年11月底前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年度“荆新服务”认证工作报告,主动接受监督指导。有关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等重大情况,认证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联盟,联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参与“荆新服务”认证、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严格保守申报主体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保持清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保障激励
第二十条鼓励各地各相关部门在符合公平竞争有关要求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荆新服务”认证获证主体给予激励,鼓励社会有关方面对“荆新服务”开展宣传、推介、采信等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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