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8/24
本文依据《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梳理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申领主体资格、四大支持方向、补助额度、禁止情形、平台操作、兑付材料、全流程步骤,区分购买科技服务、研发清零、研发机构清零、科技保险不同适用对象,解析常见驳回原因与实操风险点,帮助安徽企业合规申领兑付创新券,降低研发创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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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的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财政资助方式,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政产学研金服用”融合协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徽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平台等有资质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第三条创新券实行即申即用、事后补助、总量控制的支持方式。鼓励各市安排专门资金设立地方创新券,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推动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开展创新券通用,促进长三角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创新券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资金管理和监督、服务平台开发、宣传培训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创新券资金,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省科技厅委托省高新技术发展中心作为创新券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依托省科技大脑(“省科技创新券”模块,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开展与创新券发放、领取、使用和兑付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各市科技主管部门是本区域内创新券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履行属地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本区域内企业的申请、审核、推荐和服务机构的审核入库以及开展相关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企业和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创新券兑付和服务活动,不得泄露创新券有关各方商业机密,不得侵害创新券有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章对象与范围
第九条申请和使用创新券的企业须在省内注册,且不处于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期内,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或本年度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2.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3.独角兽(潜在)企业;
4.省(市)级高层次科技团队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成立(入股)企业。
第十条开展创新券工作的服务机构须在服务平台备案入库。服务机构入库分为直接入库与审核入库两种方式:
(一)直接入库:中央在皖各高校及科研院所、市级及以上公办高校及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沪苏浙已列入长三角创新券通用通兑名录的高校及科研院所。
(二)审核入库:其他服务机构按照自愿申请、择优选定的原则确定入库资格。由各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所辖服务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纳入服务机构库后,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服务机构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应当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对应的资质:
1.开展工业产品研发、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技术委托开发、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研发服务的,应是市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或拥有市级及以上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的机构,国家级、省部级科创平台序列的机构。
2.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应是已加盟到省级及以上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服务机构。
3.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的,应具有国家相关检验检测资质。
第十一条创新券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项目过程中,购买的研发服务、大型科学仪器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享、检验检测等科技创新服务。主要包括:
(一)研发服务:工业产品研发、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技术委托开发、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
(二)大型科学仪器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享:科研实验、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等;
(三)检验检测:产品性能测试、材料性能测试、指标测试、标准系统定制、软件测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
第十二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项目;
(二)企业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无直接相关性;
(三)企业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存在隶属、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四)非企业直接购买的服务,即由第三方接单后转包给服务机构的服务。
第四章发放与兑现
第十三条企业须在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注册时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信用承诺书等。
第十四条企业根据科技创新项目需要,在服务平台领取所在年度创新券,选择服务项目后,通过线下方式联系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第十五条服务完成后,企业在线提交兑付申请,上传服务合同、服务结果、交易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兑付申请材料,发票总金额和银行回单总金额须保持一致。服务结果包括服务过程证明文件和取得的实质性成果文件,并加盖企业和服务机构公章。所在年度的创新券只能用于兑付当年付款的服务。
第十六条创新券兑付金额按不超过单笔服务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30%核定。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兑付总额不超过20万元,兑付资金精确到千元。原则上企业在使用创新券年度累计兑付金额须达到1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不予兑付。
第十七条各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所辖企业信用状况、兑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将审核情况及创新券兑付建议盖章报省科技厅。实施机构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各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并经省科技厅信用复核、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创新券兑付清单,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按程序将兑付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五章评价与监督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创新券资金统筹规划,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组织实施机构对服务机构进行评价和监管,综合评价其服务能力、活跃程度、信用状况等情况,对企业投诉服务质量差、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暂停服务、退库等处理。省内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应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创新券服务,创新券工作情况将作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对创新券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不配合监督检查、评价的企业和服务机构,不予兑付或追回已支持的财政资金,并依规将相关单位和个人记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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