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8/10
本文围绕 2026 年 8 月安徽省经信厅发布的《安徽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对比 2022 年试行版梳理修订核心变化,系统拆解省级化工中试基地备案硬性条件、园区选址要求、安全环保管控准则、中试项目立项备案流程、环评安评简化适用情形、项目运行周期与退出封存机制,明确 2026 年 8 月 10 日 —9 月 10 日意见反馈渠道、表格填报规范,同时解读获批中试基地可享受的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技改项目倾斜、简化审批等政策红利,为安徽省内化工园区、化工生产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材料研发机构规范申报中试载体、合规开展小试放大试验、规避安全环保合规风险提供完整实操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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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化工行业科技创新,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环节“断链”问题,规范化工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是指化学(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大规模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小规模生产厂房(场地)、公用水电气设施、环保处理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化工中试而建设的完整的工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分配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
第三条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建设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M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M7320)”小类执行,亩均税收、亩均投资可不按照化工园区相关标准要求。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环评类别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章中试基地管理
第五条新建中试基地须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内建设,符合化工园区发展规划,经属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化工中试基地建设及管理工作。在长江、淮河等重点流域内选址建设中试基地应当符合相关管控要求。
第六条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长期、连续、大规模运行的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
第七条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审批手续。
第八条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实施建设、负责运营管理,成立生产、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九条中试基地内水电气供应、环保处理、应急管理和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配备、应急预案管理及演练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且满足基地内中试项目需要,或者委托化工园区相关企业进行保障。
第十条中试基地需在经认定的安全风险等级为一般风险或较低风险的化工园区内建设,并符合化工园区发展规划。
第三章中试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中试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鼓励支持“卡脖子”产品技术和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相关领域的中试研究。
第十二条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可在内部建设中试项目,参照化工生产项目进行管理,但不得与在役生产装置在同一区域。
第十三条在中试基地内建设同类别的中试项目,可采取打捆方式办理相关手续,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项目备案。建设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级备案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由备案管理部门会同发改、科技、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及其他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部门联合会审确定项目属性,对属于中试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在中试项目运行周期内,用原有中试项目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开展新的中试试验,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中试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环境风险未超过原环评的,不再开展环评审批。
(三)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中试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安评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证结果向所在化工园区应急管理部门或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四)其他事项。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四条采用微量集成工艺技术,显著降低工艺过程危险等级的中试项目,可按照科研项目管理,不需要单独报批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中试项目(采用微集成工艺,反应持液量低于5L的,按以上“第十四条”可视作科研项目管理,不需要单独报批相关手续)应当进行工艺全流程的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六条中试基地内中试项目与该基地内其他装置、建筑之间,根据其性质及用途应当符合《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GB/T44710-20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或《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对于涉及重大危险源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设施、单元,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十七条中试基地内的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对安全、环保等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鼓励建设单位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进传统工艺,降低中试项目的安全风险和污染排放。
第四章中试项目运行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实施。中试项目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参加化工中试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依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涉及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参加化工中试的人员,应当全面、准确掌握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中试项目在运行前,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度,并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应配备的环境应急装备物资种类和数量。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水、泄漏物及初期雨水按规定收集处置,避免事故水进入外环境;明确建设单位对各类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提出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中试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如有工艺、设备的重大改变,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批,必要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四条中试研究结束后,建设单位在对试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总结报告,并报所在化工园区管理部门备案,总结报告应当有安全、环保设施、设备运转等情况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中试基地应当完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中试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原则上单个中试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中试基地内中试项目运行期满、停止运行的,相关中试设施予以拆除或封存停用,并将有关情况报原备案部门。利用原有设备、设施资源进行改造建设新的中试项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化工企业内建设的中试项目运行期满后,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相关生产设施要予以拆除或封存停用,具备生产条件的按化工生产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中试项目稳定运行期间产出的符合项目单位确定的质量指标的样品,标明中试样品和质量指标,可定向供给给协议单位,并建立完善的销售台账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化工中试项目和中试基地建设,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
第三十条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按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市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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