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注意!合肥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启动:首批项目8月31日截止,附申报指南
2026/7/30
从“科创出题、金融答题”到“全国第9个试点城市”,合肥正在构建一套完整的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体系。2025年4月获批试点,2026年实施细则全面落地——证券、期货、基金等持牌机构可独立或联合申报,金融科技企业可参与,试点成果可申报金融科技奖、金融创新奖,纳入人才政策支持。首批项目8月31日截止,抓住这波国家级试点红利。
从“科创出题、金融答题”到“全国第9个试点城市”,合肥正在构建一套完整的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体系。2025年4月获批试点,2026年实施细则全面落地——证券、期货、基金等持牌机构可独立或联合申报,金融科技企业可参与,试点成果可申报金融科技奖、金融创新奖,纳入人才政策支持。首批项目8月31日截止,抓住这波国家级试点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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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目标
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指导下,立足合肥市实际,推动金融科技在资本市场积极、稳妥应用,通过试点先行先试,取得实践经验,促进完善监管规则,支持金融科技应用示范,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释放金融科技创新动能,加快形成资本市场新质生产力,助力资本市场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推进,发展新质生产力。金融科技是发展数字金融、推动资本市场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申报项目应有利于降低金融服务门槛和成本,更好地服务投资者,促进普惠金融;有利于优化或创新金融产品、业务流程和经营模式,提质增效,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利于金融风险的智能感知和有效甄别,提升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增强监管效能,保障金融安全,促进市场规范发展。
(二)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试点项目应明确所遇到的问题和通过试点预期达成的目标,试点采取的措施和实践的结果要能够促进合规监管、风险防控和高质量发展,能够在行业示范推广。
(三)严监严管,严守廉洁底线。参与试点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必须高度重视防范试点工作中的廉洁风险,持续强化廉洁风险防控措施,坚决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将廉洁要求融入试点各环节,持续推进行业廉洁文化建设。
(四)稳妥审慎,严控试点风险。加强对试点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严守法律法规底线。坚持金融业务须持牌经营,参与试点的业务场景应由持牌机构提供,严禁以创新名义违反监管规定。建立试点全流程风险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防范和处理好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于试点全过程。
三、试点范围
(一)申报主体。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公地)在合肥市的证券等经营机构,包括:
1.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2.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3.基金托管机构;
4.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5.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经营机构可独立或联合申报开展创新试点,联合申报应当确定一家单位为牵头申报单位。金融科技企业可以参与经营机构开展的创新试点。
(二)申报情形。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列入创新试点:
1.科技创新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授权才能实施的,可列入创新试点。试点目的是强化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试点工作应当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不能以创新的形式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2.科技创新不成熟、不完善,需要采取措施推动进一步成熟、完善的,可申请列入创新试点。试点目的是防范风险,金融科技创新应以风险可控、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基本前提。
3.科技创新服务国家战略,需要在证券期货领域探索应用场景,试点示范和推广先进经验,促进行业加快应用和发展的,可申请列入创新试点。试点目的是科技赋能,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三)申报条件。项目在满足上述情形及本细则的基本原则基础上,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显著的金融科技特征和明确的试点目标,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
2.涉及业务创新的,需要明确监管豁免条款;
3.涉及金融科技在信息系统创新应用的,须完整列出承载的全部业务;
4.有具体的风险控制、投资者保护等措施;
5.有试点项目退出方案;
6.试点机构承诺同意共享推广试点成果;
7.试点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8.无在试点或已转常态化运行的类似项目;
9.其他相关条件。
四、工作程序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成立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合肥)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一)项目申报与遴选
1.项目申报。工作组负责组织试点项目征集工作,并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分批次组织开展遴选。申报主体根据《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合肥)项目申报指南》,自愿向工作组报送《项目申报书》等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书》应包括以下方面:
(1)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和项目组织安排;
(2)项目基本信息、试点场景及合规意见;
(3)项目解决的问题、预期达成的目标和意义;
(4)涉及业务创新需要的监管豁免条款;
(5)业务、技术风险控制措施和投资者保护措施;
(6)试点项目退出方案;
(7)同意共享推广试点成果的承诺;
(8)廉洁自律承诺;
(9)其他申报材料和补充事项。
2.形式审核。工作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要求申报主体合适,表格填写完整,材料完备,签名用印齐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经申报主体合规负责人签名确认的合规评估材料,未设置合规负责人的,由分管合规的高管或其他负责人签名确认。合规评估材料应论述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
(2)申报材料应明确具体的试点项目周期时限,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日常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测试、上线、试运行期等主要时间节点。
(3)申报主体不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公开承诺、因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强制监管措施、刑事处罚等违法失信行为,但申报人该违法失信行为与试点项目明显无关的除外。不符合形式审核要求的,试点申报机构应当在工作组指定期限内补正。
3.项目初审。工作组组织开展项目初审,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及业务风险形成初审意见。
4.专家评审。工作组组织证券期货业科技监管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工作,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5.项目遴选。工作组综合初审意见、专家评审会意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确定申报项目遴选结果,并函报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部门。
6.项目公示。工作组根据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部门意见,督促申报机构根据反馈意见优化项目方案,通过官方网站公示通过评审的试点项目及试点方案,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工作组将公示结果报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部门备案,通知试点机构启动项目。
(二)项目协调与监督
1.日常指导与监督。工作组持续关注试点项目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根据需要开展指导、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的,督促试点机构整改并跟踪落实。
2.应急处置与报告。试点机构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和应急预案,试点项目引发市场波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或投诉举报等事件时,试点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控制负面影响,并及时向工作组报告。
3.容错纠错机制。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提高风险容忍度,试点项目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或业务差错,试点机构处置得当,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未对证券期货市场产生不良影响的,可以免于处罚。
4.投资者保护。试点机构应将投资者保护贯穿试点项目实施全过程,畅通与投资者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知情权,通过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告知投资者试点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和处置措施。
5.违规处置。试点机构及试点项目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试点承诺的,工作组将要求其暂停试点,组织全面评估,决定处置和追责措施,并报送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部门。
6.项目变更管理。试点项目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时,包括但不限于试点目标或试点方案的重大变化、变更联合申报单位等,试点机构应及时向工作组提出申请,说明项目变化情况、潜在影响、相关保障措施及后续工作安排等。
7.年度评估。工作组每年对试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部门。
(三)项目退出
1.退出方式。试点项目退出方式分为中途退出试点、按期退出试点。
(1)中途退出。一是因故无法继续开展试点,试点机构自愿、主动申请中途退出;二是涉及的监管豁免事项,已明确能够豁免;三是试点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四是出现突发状况,导致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五是试点业务场景与承诺的业务场景不一致;六是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况。
(2)按期退出。试点项目到期应当按期退出试点,必要时,试点项目可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2.退出流程
(1)中途退出。试点机构向工作组提出中途退出试点申请,经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中途退出试点。
(2)按期退出、申请延期退出。试点机构向工作组提出按期退出或延期申请,工作组对试点项目的合规性、业务风险和试点效果出具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会评审,明确按期退出项目是否可转入常态化运行、延期退出项目是否可延期,形成《创新试点按期退出项目清单》《创新试点延期退出项目清单》,函报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部门。按期退出可转入常态化运行的试点项目,由工作组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部门备案。
按期退出可转入常态化运行的试点项目由试点机构纳入全面合规及风险管理体系转常态化运行。中途退出和按期退出但不转常态化运行的试点项目,按退出方案稳妥退出试点。
(四)成果运用
通过社会公示、行业通报、行业交流等方式推广转常态化运行试点项目的成果和经验。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机构申报行业各类金融科技奖、金融创新奖,纳入本市引进人才重点金融机构名单,申请高质量发展政策资金,开展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认定等。
五、申报方式
试点项目征集工作将常态化开展,项目遴选由工作组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分批次安排(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首批项目遴选征集日期为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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