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7/29
本文梳理《德阳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解读资金支持领域、补助对象、资金分配、申报审核、绩效管理、风险监管等关键条款。办法聚焦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以及吸纳就业企业,完善全流程资金管理制度。同时明确意见征集渠道与截止时间,引导市场主体有序反馈建议,推动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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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6〕3号)等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资金管理。
(一)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决算编制;负责补助资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人社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和实施方案审核,及时下达补助资金,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二)市县人社部门(含德阳经开区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补助资金预决算;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如实准确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和基础数据报送,加强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核;牵头组织项目实施、监管和具体绩效管理等。
(三)资金使用单位。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补助资金预算,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等。
第四条补助资金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同时兼顾其他各类群体,促进劳动者平等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发挥政策执行部门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主动性,调动劳动者提升能力、主动就业、积极创业的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资金支出方向,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补助资金管理,并结合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补助资金按用途分为就业创业补贴、培训服务补贴、求职帮扶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其他创业补贴、其他支出等支出方向。
市县要加强补助资金与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补助资金补贴项目与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相关政策内容有重复的,应优先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得重复安排使用。
第六条就业创业补贴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群体求职创业,鼓励用人单位稳岗扩岗、积极吸纳就业,对就业见习、自主创业、就业参保及其他支持稳岗扩岗方面给予补贴。
(一)就业见习补贴
1.享受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以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基地。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自毕业证书上毕业时间之日起2年内、无单位参保缴费记录且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高校毕业生。
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是指参加就业见习时16—24周岁,且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青年。
2.补贴内容。对上述见习基地,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3.有关要求。
(1)就业见习学员见习期间的生活补贴及一次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由见习基地先行垫付,再由见习基地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
(2)留用率按照见习期次计算,即同一期次结束见习的人员中,见习期满后留用和提前留用人员所占比例。
(3)见习时间不足一月的,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日补贴标准按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月法定计薪天数折算。
(二)创业补贴
1.享受对象。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内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上述群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补贴5000元;正常运营18个月以上的,在享受5000元补贴基础上,再按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5000元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万元。
吸纳就业,是指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3.有关要求。
(1)同一人在全省范围内,每阶段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此前已享受过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此政策。
(2)申请对象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未满18个月的,可申请5000元创业补贴;正常运营18个月以上的,可一次性申请两个阶段的创业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补贴内容。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单位(含就业援助基地),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下同)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2)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其实际缴费额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超过部分不予补贴。
3.有关要求。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中,法定退休年龄以法律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为准。
(2)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灵活就业享受补贴年限和单位吸纳享受补贴年限累计计算。
第七条培训服务补贴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群体提升职业技能,支持培训载体提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升能力。
(一)职业培训补贴。
1.享受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五类人员);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在岗初始培训和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其中:
(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这里指毕业当年的省内高校毕业生,确有培训意愿的可拓展至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
(2)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也称“两后生”),是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职)高中(技工院校)毕(肄)业生,年龄在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
(3)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是指有转移就业意愿或已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
(5)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
(6)企业在岗职工,是指与我市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2.补贴内容。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两大类。其中,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含岗前培训补贴和在岗培训补贴。
各地要重点支持企业按照“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上岗就业+就业服务”的模式,采取订单、定向、定岗方式组织重点群体开展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提升培训质效。对国家和省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各地可按规定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开展项目制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1)就业技能培训。
①岗前培训。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对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初级、中级、高级证书的,分别给予2000元/人、3000元/人、4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属于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分别给予3000元/人、4000元/人、5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培训课时不低于120学时;对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培训课时不低于80学时。
对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上述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灵活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按照上述培训补贴标准的90%给予补贴;对培训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具体标准如下:培训期限为一学期的按照五类人员岗前培训补贴标准的140%给予补贴;培训期限为二学期的按照五类人员岗前培训补贴标准的200%给予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预备制培训的,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中间档次(2300元/年,1150元/期,并随之调整),给予生活费补贴。同一劳动者每年只可享受1次生活费补贴。
②在岗培训。分为在岗初始培训和在岗提升培训。其中,在岗提升培训包括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
在岗初始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德阳市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承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1000元/人培训补贴;属于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上浮20%,培训课时不低于80学时。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对企业组织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员工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4000元/人/年、5000元/人/年、6000元/人/年的培训补贴;属于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00元/人/年补贴。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原则上每年培训时长不低于200学时。
技师培训。按有关规定参加技师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3000元/人、4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属于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分别给予5000元/人、6000元/人的培训补贴。
(2)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给予300元—15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3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培训及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对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合格人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培训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通过注册登记并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给予培训机构后续跟踪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使用同级财政补助资金。
(3)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同一职业(工种)在省内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省内无评价机构的职业除外)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具体标准如下:对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评价补贴标准上限为120元/人;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评价补贴标准上限为300元/人;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评价补贴标准上限为400元/人。实际发生的评价费用低于上述上限标准的,按实际金额补贴。
3.有关要求。
(1)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费用的,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由企业支付培训费用的可由企业申领培训补贴;劳动者个人自主报名参加承训机构组织的《德阳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岗前培训、在岗初始培训、技师培训,取得证书的,可自行申请培训补贴,补贴拨付给申请者本人。申请材料及有关要求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2)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上述各类职业培训,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可分别享受3次,享受次数从2025年5月1日起计算)。就业技能培训同一职业(工种)、相同等级不得重复享受。已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和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3)有条件的区(市、县)可探索为培训对象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4.其他事项。就业技能培训实际操作培训学时原则上不少于总学时的60%。参训学员考勤率达到80%以上的,可参加结业考核评价。承训机构应对不少于50%的参训学员就业创业成效进行跟踪,经办机构应进行抽查核实。就业技能培训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导向,优先组织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培训台账纸质资料及电子资料保存期限为5年。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可结合地方产业布局和发展实际,依托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单位,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对市人社、财政等部门评审确定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由市级财政对每个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基地建设补助。支持已建设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更新升级实训设备、打造高技能人才培训品牌,经评审确定的后续建设项目,由市级财政再给予50万元建设补助。支持县级筹措资金建设县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可选拔行业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市人社、财政等部门评审确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由市级财政对每个工作室给予一次性10万元(民营企业为20万元)建设补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在获得中央或省一次性补助资金的同时,由市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激励性补助资金10万元。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检,根据复检评价结果给予一定标准的激励性补助资金。支持县级筹措资金建设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按照各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可根据建设成效、运维质量、功能绩效等,给予一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2.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的,可根据活动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含第三方协办单位人力成本)等,给予一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3.对承担农村劳动力资源及转移就业调查及实名动态管理任务的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可适当给予动态管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4.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5.对承担公共就业创业任务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驿站)、就业驿站等服务平台,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帮助劳动者成功就业创业的,经各级人社部门考核验收合格后,可给予一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其中,帮助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或有残疾的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成功就业创业并进行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6.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模拟面试、简历诊断、职业规划等互动教学活动方式组织青年求职能力实训营的,给予一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7.对承担公共就业创业任务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驿站)、就业驿站等服务平台,组织指导辖区内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1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同一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每年每项只能申请一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使用同级财政补助资金。
8.对新型灵活就业引领项目,可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一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并将年度考核结果及补助发放情况及时向市人社局备案。年度考核由区(市、县)人社牵头组织实施。所需资金使用同级财政补助资金。
9.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组织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领金人员、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就业的,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同一对象,每年只能申请一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使用同级财政补助资金。
10.对在主要劳务输入地设立的“德阳市返乡创业和劳务输出服务联络站”,根据年度考核得分情况,给予2万—5万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连续三年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的,在原补助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所需资金使用同级财政补助资金。
11.对在企业、重点产业功能区或中高职院校、行政村(社区)设立的工作站,被认定为就业供需对接直联站并经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使用同级财政补助资金。
12.对认定为德阳市劳务品牌的,按照优秀、良好、合格等次,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各区(市、县)认定为当地劳务品牌的,由各区(市、县)自行确定补助办法。所需资金使用同级财政补助资金。
13.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具体范围按照《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的就业公共服务目录执行。
上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事项,已有现行规定的,遵照现有规定执行并按政策更新同步调整;暂无明确规定的,由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求职帮扶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求职补贴。
1.享受对象。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上述群体,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3.有关要求。每人仅可享受一次求职补贴,具有多重身份或已享受过求职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二)岗位补贴。
1.享受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其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2.补贴内容。
(1)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基地的,可按公益性岗位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3.有关要求
(1)上述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年限累计计算。
(2)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逐级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3)各区(市、县)要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强化在岗期间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和退出机制,确保能进能出、应退尽退,同时,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
第九条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等支出。
第十条其他创业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创业项目落地、创业导师服务、创业载体提质。
(一)创业项目补贴。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金、银、铜奖(或前三等相当奖项)且在德阳落地发展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创业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创业项目落地补贴。
(二)创业导师授课补贴。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及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在报请人社部门同意后,聘请创业导师或创业专家开展授课指导,可根据授课场次、课时等,给予一定补贴,单次课时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
(三)创业载体建设补贴。对创业载体,可根据提供创业实践岗位数量、入驻项目数量、帮扶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等,给予一定补贴。
以上补贴项目所需资金使用同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其他支出包括印制就业创业工作必需的证照工本费支出,就业创业宣传工作所需资金,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符合国、省就业政策导向、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直接相关、现有补贴政策无法覆盖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创业补贴、培训服务补贴、求职帮扶补贴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创业补贴(不含社会保险补贴)、培训服务补贴、求职帮扶补贴(不含岗位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以及其他支出。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除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外,还可用于本办法列明的相关支出以及经市、区(市、县)政府批准的其他促进就业创业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市县要合理确定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补贴占比,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和其他支出比例。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额度,不得超过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15%;市、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不受限制。
第十四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个人、单位(机构)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分配下达
第十五条对已明确具体项目或者具体地区的补助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进行二次分配的补助资金,视具体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据实法分配。
(一)因素法
1.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岗位补贴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基础因素、促就业创业绩效、努力程度、重点工作等相关因素,并赋予相应权重。每年分配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适当调整。
(1)基础因素(20%)。主要考虑常住人口数、登记失业人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数、市场主体数等。
(2)促就业创业绩效(50%)。主要考虑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扶持创业人数等。
(3)努力程度(20%)。主要考虑自身投入、促进性支出等情况。
(4)重点工作(10%)。主要考虑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创业的阶段性重点工作。若当年无重点工作因素,相应权重调整至基础因素。
根据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上述分配结果进行调整修正。同时,结合各地补助资金结余情况、综合绩效结果,对滚存结余较大、综合绩效结果差的,视情况扣减或不予分配。
2.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各地培训需求规模、培训效果(包括技能提升率、就业创业率、培训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等相关因素,并赋予相应权重。
(二)项目法。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行项目法管理,分级负责。
(三)据实法。创业补贴、求职补贴,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发放金额进行据实分配。就业见习补贴,在每年确定的支出规模范围内,根据各地发放人数、补贴标准进行据实分配。
第十六条市级人社部门应当做好补助资金分配前期工作,收集梳理分配资金所需数据和信息。采取因素法、据实法分配的补助资金,县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向上级单位报送分配资金相关基础数据时,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强审核把关,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补助资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目标要求制定评审标准,经专家评审合格后由市级人社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市级财政部门对市级人社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严格执行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包括提前下达、正式下达。市级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在收到省级资金下达通知后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至非扩权区(县)。
资金下达文件由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共同印发,应载明资金名称、用途、转移性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资金管理要求、资金分配明细,并同步下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
县级财政、人社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时,应核对无误后再分配使用。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财政、人社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置存疑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人社部门要在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础上,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
人社、财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尽快完成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定期对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范出现造假行为,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查,防范出现造假行为。
人社、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依托就业信息平台,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纳入系统管理。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单位或个人可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四川e就业”等网络平台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申报材料先经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再报同级人社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支付到申请单位或个人。对面向个人的补贴,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发放至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条补助资金严格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各区(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补助资金结余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财政、人社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第二十三条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绩效监督
第二十四条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编制年度预算前,市级人社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并将其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市级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时,按规定下达绩效目标,并将其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年度执行中,人社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度执行结束后,区(市、县)人社部门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将绩效自评表报送市级人社部门。市级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要求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并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人社、财政部门应将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财会监督范围,按规定开展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强化结果应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六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市财政局应在资金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人社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应在发放前在校内公示。
人社部门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生效前已按原资金管理办法享受相关补贴的,可按原政策继续享受至期满。脱贫人口就业扶持政策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德市财规〔2019〕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期间国省新出台政策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德阳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起草了《德阳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今年,国省先后修订完善了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就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为适应新就业形态带来的就业创业需求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6〕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文件,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起草了《办法》初稿。随后,反复征求了区(市、县)相关部门意见,经多轮研讨、调整完善,最终形成了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由六章三十二条组成,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章分配下达、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绩效监督、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管理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使用范围,明确了资金用途、补助对象、补助内容等内容;
第三章分配下达,明确了分配方式、分配流程、资金下达等内容;
第四章资金管理,明确了资金拨付、对账管理、预决算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绩效监督,明确了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要求及问责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和解释部门等内容。
三、执行时间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德市财规〔2019〕3号)同时废止。施行期间国省新出台政策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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