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清用券需求 精准惠企!安徽省科技创新券需求摸底申报奖补标准、申请条件程序及材料

2026/7/24

为精准落实科技惠企政策,优化科技创新券发放与使用管理,先付后补、兑完为止!安徽省科技创新券需求摸底申报条件时间和补贴材料、流程整理!本次摸底覆盖全省各类企业、科创团队及创新创业载体,主要征集仪器共享、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知识产权等服务需求,全面摸排用券意向,精准释放政策红利,请相关主体按时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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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等 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的引导作用,省科技厅研究制定 了《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附件1),拟于近期启动开展首批省科技创新券资金兑付 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市科技局对照《管理办法》,认真组织摸排本市范围 内2026年以来符合条件的企业预计申请科技创新券补贴资金规 模(按不超过单笔服务合同实际支付金额30%测算,服务需已取 得实质性成果,且付款时间为2026年),并填写《XX 市科技创 新券需求摸底表》(附件2)。

2.请各市科技局于7月24日下午下班前将摸底表书面盖章反 馈至省科技厅企业处。

 

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章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 决定》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的引导作用,进一步优 化财政资助方式,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 力,促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 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 型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平台等有资质的服务机构(以下 简称“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第三条  创新券以年度为周期,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 先付后补、兑完为止”的支持方式。鼓励各市安排专门资金设立地  方创新券,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  支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建立创新券通用机制, 积极发挥创新券在促进长三角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创新券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科技厅 负责创新券资金管理和监督、创新券服务平台开发、宣传培训、 监督创新券使用、信用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创新

券相关资金和预算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省科技厅委托安徽省高新技术发展中心作为创新 券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依托安徽省科技大脑(“省 科技创新券”模块,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负责创新券的发放、 受理、审核公示、兑付等具体工作,年度末将创新券使用情况报 送省科技厅。

第七条 各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企业的注册、 申请、初审和推荐,开展相关宣传培训。

第八条  企业和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创新券兑付和服务 活动,不得泄露创新券有关各方商业机密,不得侵害创新券有关 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章对象与范围

第九条  申请和使用创新券的企业须在省内注册,且不处于 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期内,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或本年度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2.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 元;

3.独角兽(潜在)企业;

4.省级高层次科技团队企业。

第十条  开展创新券工作的服务机构须在服务平台备案入 库。服务机构入库分为直接入库与审核入库两种方式:

(一)直接入库:中央在皖各高校及科研院所、市级及以上

公办高校及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省级科创平台体系白名单 内的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和标杆科技服务商(含优秀),自 动获得服务机构资格,在服务平台备案后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 服务。沪苏浙已列入长三角创新券通用通兑名录的机构。

(二)审核入库:其他服务机构按照自愿申请、择优选定的 原则确定入库资格。由各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所辖服务机构申报材 料进行审核、公示,纳入服务机构库后,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 服务。服务机构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应当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对应 的资质:

1.开展工业产品研发、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 技术委托开发、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研发服务的,应是拥有 市级及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室等平台的机构和省级新型研发机 构;或是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的成员单位。

2.开展计算服务的,应当具备中国工信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证及IDC/ISP   等;或是国家、省、市布局的超算中心。

3.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应是已加盟到省级及 以上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服务机构。

4.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的,应具有CMA 、CNAS等资质。

第十一条 创新券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项目过程中, 购买的研发服务、大型科学仪器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享、检验 检测等科技创新服务。主要包括:

(一)研发服务:工业产品研发、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

路设计、计算服务、新技术委托开发、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

(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享:科研实 验、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等;

(三)检验检测:产品性能测试、材料性能测试、指标测试、 标准系统定制、软件测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 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 检测等非科技创新项目;

(二)企业购买的专业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无直接 相关性;

(三)企业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有隶属或产权纽带等关联 关系;

(四)非企业直接购买的服务,即由第三方接单后转包给服 务机构的服务。

第四章发放与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须在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注册时应提交企业 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信用承诺书等。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科技创新项目需要,在服务平台领取所 在年度创新券,选择服务项目后,通过线下方式联系服务机构购 买服务。

第十五条 服务完成后,企业在线提交兑付申请,上传服务

合同、服务结果、交易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兑付申请材料,合 同金额、发票总金额和银行回单总金额须保持一致。服务结果包 括服务过程证明文件和取得的实质性成果文件,并加盖企业和服 务机构公章。所在年度的创新券只能用于兑付当年付款的服务。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付金额按不超过单笔服务合同实际支 付金额的30%核定。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兑付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兑付资金精确到千元。原则上企业在使用创新券年度累计服务兑 付金额须达到1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不予兑付。

第十七条 各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所辖企业信用状况、兑付申 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实施机构对兑付申 请材料中的用券企业和服务机构关联关系进行审查,并定期组织 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初审通过的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 并经省科技厅信用复核、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在服务平台上公示 创新券兑付清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按程序将 兑付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五章评价与监督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创新券资金统筹 规划,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 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加强对入库服务机构的监管和评价。对 服务机构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综合评价其服务能力、活跃程

度、信用状况及其它情况等,对企业投诉服务质量差、不符合要 求的服务机构予以清退。对处于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期的、存在违 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程序撤销其入库资格。

第二十条 省内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应发挥资源优势,积 极开展创新券服务,创新券工作情况将作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绩 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对创新券实施 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不配合监督检查、评估评价的 企业和服务机构,追回已支持的财政资金,并依规将相关单位和 个人记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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