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7/22
资金、税收、项目倾斜!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补助管理办法征求!@湖北制造业、高新企业、创新型企业,《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火热征求意见中!7 月 17 日 —8 月 17 日可提建议,认定门槛清晰:规上法人、年研发≥500 万、研发团队≥50 人、设备≥800 万、信用良好。成功认定即享真金白银奖补、研发税收减免、政府项目优先、创新资质背书、国家技术中心培育资格,是企业强化研发实力、降低创新成本、提升行业竞争力的核心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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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规范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
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科技创新规划、开展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科技创新全过程实施。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
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要坚持党的领导,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创新能力强、体制机制好、示范作用强、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1开展重大产业技术攻关,带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省发改委商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指导协调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发改委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改委负责所在地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根据省发改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符合省发改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 企业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 企业在省内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且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组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较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产学研用协同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 企业具有开展创新活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有持续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2件,必须全部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技术开发及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五) 具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
(六)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第七条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其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企业技术中心。对子公司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为企业技术中心。
第八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地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法及当年省发改委发布的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3料报送省发改委。办法及申报通知要求,对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研究后,商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提出拟认定名单,并通过省发改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后正式发文公布认定结果并予以授牌。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九条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改委商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第十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程序:
(一)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根据省发改委发布的评价工作通知,组织企业技术中心填报评价材料报送省发改委,并对评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省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在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省发改委根据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综合研究后,商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正式发文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省发改委积极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等项目。
第十四条对符合国家发改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重点领域,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优良,创新成效显著的企业技术中心,积极推荐申报国家发改委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第十六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和省相关研发任务,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应随当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评价工作,将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有关情况报送省发改委。
省发改委商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对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改委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武汉海关依据职责范围对申请认定及参与评价的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第六条第(六)项第1目、第十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确认。
省税务局依据职责范围对申请认定及参与评价的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第六条第(六)项第2目、第十八条第(六)项所列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省发改委商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发文公布调整、撤销和更名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鄂发改规[202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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