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锁要素价值!孝感市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申报条件流程和体系要求、补助实施细则

2026/7/20

解锁要素价值!孝感市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申报条件流程和体系要求、补助实施细则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释放公共数据价值,孝感市正式出台《市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细则紧扣国家、省授权运营规范,明确整体 + 分领域分级授权模式,覆盖数据治理、开发利用、收益分配、安全监管、应急处置全流程。优先聚焦金融、教育、卫健、住房、医保、人社等民生与产业高频领域,通过合规授权、公平运营、公益优先、合理收益,推动公共数据从 “沉睡资产” 向 “发展动能” 转变,赋能数字经济、城市治理与民生服务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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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总体要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在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优先支持金融、卫健、教育、住房、医保、人社等与民生紧密相关、产业赋能价值显著的领域,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相关的授权、加工、经营、安全监管等数据活动。

(三)术语定义

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运输、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数据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授权运营,是指将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实施机构,是指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

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以下简称授权运营平台),是指依托公共数据资源平台集约化建设,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提供安全可信的数据开发利用环境,对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利用、监督监管等管理服务的数字化系统。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集、数据接口、数据模型、数据报告、评价指数等。

二、工作体系

(一)协调机制。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统称市政数局)牵头,网信、发改、财政、公安、国安、保密、国资、审计、金融、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负责统筹推进市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建立健全授权运营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审议给予授权、终止或撤销授权等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授权运营安全监管和监督评价,统筹协调解决授权运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职责分工

市政数局负责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推进授权运营的政策建议,指导开展授权运营工作;负责市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组织实施,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分领域或依场景授权运营。

数据提供单位做好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的编目、归集、治理、申请审核和安全监管等授权运营工作。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不得与第三方签订公共数据资源运营协议,不得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交由第三方承建信息系统使其直接获取数据运营权。

网信、发改、财政、公安、国安、保密、国资、审计、金融、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定价、数据产品流通交易、安全监管等工作。

三、运营机构遴选

市政数局作为市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的实施机构,按照《湖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规范(试行)》(鄂数发〔2026〕3号)规定的程序,以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运营机构。

(一)发布公告。市政数局通过公开媒体发布市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机构征集公告,征集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集公告应包含征集目的、申报条件、申报起止时间、申报材料清单等内容。

(二)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包括提交授权运营申请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方案、最近一年的第三方审计报告或财务会计报告、网络和数据安全承诺书、安全风险自评报告、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等材料。

授权运营申请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运营基础。具有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所必要的资金。机构性质为法人组织,具备开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所需的软硬件环境、专业人才,能够保障稳定运营。

2.管理能力。具有健全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全流程管理制度,设立独立的数据管理部门,责任分工明确,人员配置完善,具备规范开展整体授权运营的管理基础。

3.技术能力。拥有丰富的数据产品开发经验,具备优秀的数据处理、产品开发、平台建设能力,以及数据归集、存储、处理和分析技术。

4.服务能力。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能够有效引入并管理多元数商,广泛吸纳多方数据资源,促进数据融合应用,构建活跃的数据生态体系。

5.安全能力。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良好的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健全的数据风险控制机制和应对处置能力,3年内未发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件;运营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

6.信誉良好。全国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无不良记录。企业法人、高管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三)资格审查。市政数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及内容;对初审不通过的申请,应作出说明并反馈。

(四)专家评审。初审通过后,市政数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综合评分,得分第一的为候选运营机构。专家组人数应为5人(含)以上单数,专业结构应覆盖信息技术、数据安全、法律法规、资产运营、会计审计等领域,确保具备全面评估运营机构的能力。

(五)结果公示。候选运营机构名单在公开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后,市政数局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授权运营协议,经“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与依法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授权运营协议,明确权责与监管要求。

授权运营协议应包含授权运营范围、授权运营期限、数据加工处理、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运营、技术支撑平台、运营情况信息披露要求、经营核算要求、风险监测和成效评估标准、定价及收益分配机制、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协议解除与撤销授权、违约责任、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四、运营实施

(一)运营要求。运营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运营,在实施过程中遵循下列要求:

1.不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丢失、不当利用公共数据资源,不得将获取的公共数据资源擅自转让、挪做他用;

2.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当通过市政数局组织的授权运营岗前培训;

3.定期报告运营情况,接受市政数局对授权运营涉及的业务和信息系统、数据使用情况、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4.严格执行数据产品和服务定价、合理收益规定。完善公共数据资源安全制度,建立健全高效的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体系,确保公共数据资源安全,切实保护个人信息。

(二)应用场景谋划。运营机构应以可授权数据资源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牵引,建立高效有序的应用场景谋划机制。

1.场景征集。运营机构围绕年度重点任务与市场需求,通过调研座谈、线上征集、创新大赛等渠道,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面向社会的场景征集活动。

2.组织遴选。建立应用场景评价指标,对征集的应用场景进行评价,包括可行性、数据安全性、预期成效等。

3.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应用场景负面清单,包括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序良俗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

4.应用场景储备。可授权数据资源暂无法满足、技术条件暂不成熟的应用场景,纳入应用场景储备库,并动态跟进数据资源供给与技术准备情况,待条件满足后优先开展应用场景建设。

(三)应用场景申报。运营机构基于场景征集与遴选结果,按照“一场景一审核”原则,编制应用场景建设方案,明确拟解决的问题、数据需求、技术架构、安全保障措施及预期成效等,向市政数局提交审核申请。应用场景谋划累计达5个以上进行集中申报。有特殊情形的,报请市政数局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同意后单独申报。

(四)应用场景审核。市政数局会同数据提供单位组织场景建设方案审核,重点审核场景建设的合规性及可行性、数据需求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场景的经济社会价值等。审核通过后由运营机构统一发布至授权运营平台。已通过审核的应用场景、核心目标、服务范围、数据需求、商业模式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提交审核。具体审核工作参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场景及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审核工作指引》(鄂数发〔2026〕11号)执行。

(五)数据资源申请。运营机构基于已审核通过的应用场景,提交公共数据资源需求清单,经市政数局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审核通过后获取。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公共数据资源,应当经脱敏、脱密处理后,或经相关数据所指向的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同意后获取。数据申请应坚持“一场景一申请、一事一申请”和“最小必要”原则,所申请数据的类型、数量、粒度及调用频次应为实现场景功能所必需,不得超场景范围使用数据。

(六)数据产品开发。获取公共数据资源后,运营机构应当在授权运营平台内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处理,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处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运营机构所有参与数据加工处理的人员须经实名认证、备案与审查,签订保密协议,操作行为有记录、可审查。保密协议应当明确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

2.原始数据对数据加工人员不可见。运营机构使用经抽样、脱敏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模型训练与验证。

3.运营机构制定社会数据接入与使用规范,提交数据来源合法性证明及安全评估报告等材料,经市政数局审核批准后,可以将依法合规获取的社会数据导入授权运营平台,与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融合计算。

运营机构在数据加工处理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共数据资源质量问题的,可向市政数局提出数据治理需求。需求合理的,市政数局应当督促数据提供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数据治理。

(七)产品合规性审核。运营机构完成数据产品开发后,应按照“一产品一审核”要求,向市政数局提交合规审核申请,包括场景建设方案、数据产品说明书(含数据产品接口文档、数据产品输出结果说明),由市政数局会同数据提供单位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具体审核工作参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场景及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审核工作指引》(鄂数发〔2026〕11号)。

(八)数据产品登记。运营机构通过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完成公共数据产品登记,可自行或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存证证明文件》,如实准确提供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运营机构获得数据产品登记确认单后在授权运营平台上发布数据产品,建立申诉渠道与处置机制,及时处置数据产品使用争议。

(九)数据产品定价与交易。运营机构基于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调用实行零收费;重点扶持应用场景可按规定实行优惠减免;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参照《省发改委省数据局关于做好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5〕288号)。涉及交易的,运营机构应通过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或依法设立的其他数据交易场所上架交易数据产品。

(十)数据产品再开发

1.产品开发商入驻。运营机构应制定产品开发商入驻和管理规范,报市政数局审核同意后实施。鼓励产品开发商按照准入条件入驻授权运营平台,基于运营机构交付的数据产品开展数据产品再开发。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产品开发商提供授权范围内的原始公共数据。

2.再开发协议签订。运营机构应与产品开发商签订公共数据再开发利用协议,依据协议内容向产品开发商提供相关权限。运营机构应做好协议备案与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协议变更与终止约定,保障数据产品再开发合规开展。

3.再开发产品登记与交易。鼓励产品开发商将再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登记。涉及交易的,鼓励通过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或依法设立的其他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与价值释放。

(十一)收益分配

1.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运营机构承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有关成本,包括平台建设与运维成本,公共数据资源获取、数据传输、汇聚、存储、治理等成本,以及数据产品开发等相关费用。

2.运营机构与产品开发商之间的收益分配,由双方按照协议内容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可按产品数量、服务次数、服务时间、数据调用量等形式进行约定。

3.运营机构因运营公共数据资源而产生的收益,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形成良性循环且具备收益分配条件后,参照省级有关规定建立收益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统筹考虑数据治理投入与运营成本,合理确定分成比例。

五、运营机构退出机制

(一)退出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运营机构应按程序退出:

1.授权运营协议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的;

2.运营机构违反相关协议约定,且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

3.运营机构被限制开展数据类生产经营活动、出现重大经营风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4.其他不适宜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情形。

(二)退出流程

1.在授权运营期限内,如运营机构主动要求退出,按以下流程进行:

1)提交申请。运营机构提前60天向市政数局提交退出申请。

2)退出审核。市政数局收到运营机构退出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就审核结果进行书面回复。

3)关闭权限。审核通过后,市政数局及时关闭运营机构的运营权限。

4)删除数据。市政数局确保运营机构及时删除授权运营留存的相关数据。

5)日志保存。运营机构应将授权运营期间的网络日志应全量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6)业务交接。运营机构要确保交割期间已有服务的平稳过渡,妥善移交相关业务和数据,避免因退出造成服务中断或数据安全隐患。

2.除运营机构主动退出以外的情形,市政数局应在运营机构退出前,通过公开媒体发布运营机构退出公告,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含退出授权运营的机构名称、退出原因、相关事宜处理期限等。公示期满后,参照运营机构主动退出流程中的(3)~(6)实施。

(三)资产管理

1.运营机构负责运营所需的软硬件设备购置、建设、维护与管理,相关资产权属归运营机构所有。

2.在授权运营期限内,基于可授权数据资源开发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产权归属运营机构所有。

(四)授权运营期限与届满处置

1.授权运营期限。授权运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限届满后,市政数局按程序重新遴选确定运营机构。运营机构不遵守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市政数局依法依规暂停执行或者提前终止协议。

2.期满后资产处置。授权终止后,市政数局应及时撤销运营机构的运营权限,删除留存的相关数据。退出的运营机构应配合做好平台及运营相关的交接工作,相关资产根据授权运营协议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妥善处置。

六、安全保障

(一)市政数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全过程监督检查,将安全责任纳入考核评价体系。数据提供单位履行数源管理责任,按照分类分级要求落实差异化安全防护,严格开展数据资源需求审核。

(二)运营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日常监测、风险评估、安全检查等机制,按照“一授权一预案”要求,结合授权运营场景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三)运营机构应加强授权运营平台安全保障,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建立健全高效的安全技术防护和运行体系,加强对公共数据的全过程安全防护和监测预警,确保公共数据安全,切实保护个人信息。

(四)运营机构在开展公共数据资源运营过程中,因数据汇聚、关联分析等原因,发现数据间隐含关系与规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侵犯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数据处理活动,第一时间向市政数局报告风险情况,并密切配合市政数局做好数据安全事件的处置及调查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七、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

(一)信息披露

1.市政数局在授权运营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

2.运营机构至少每半年通过公开渠道公布公共数据产品清单和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运营机构按季度向市政数局报告数据产品市场化、数据资源使用及运营安全等情况,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授权运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可授权运营数据资源接入、授权运营场景建设、数据产品开发、产品开发商入驻、授权运营平台运行监测、数据产品运营、运营安全等方面内容。

(二)监督检查

1.市政数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数据管理、开发利用、产品流通等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未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防范金融风险等法律法规和授权运营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市政数局应定期组织对运营机构进行日常工作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运营平台日常监测、风险评估、安全检查、产品运营等内容,确保授权运营全过程安全可控。

(三)考核评价

1.市政数局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建立公共数据贡献评价指标体系,从数据质量、审核时效、应用情况、安全管理等维度,对数据提供单位数据贡献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信息化项目立项、试点示范申请、优秀案例评选等重要参考。

2.市政数局会同有关单位,对运营机构上一年度数据资源使用和产品运营情况及成效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可通过采购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开展,评估结果作为运营机构资格终止或者再次申请授权运营的重要依据。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未通过和限期整改。通过评估的运营机构,可继续承担授权运营工作。限期整改的运营机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于30日内完成整改,报市政数局再次评估。未通过或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由市政数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结果,依据授权运营协议约定终止其授权运营工作,并按程序重新遴选运营机构。

八、附则

(一)市本级公共数据资源分领域或依场景授权运营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由市政数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二)县(市、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运营机构遴选结果及变更情况、授权运营协议、年度授权运营工作情况等应及时报送市政数局备案。

(三)本细则由市政数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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