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7/13
专款护文脉、传承天府魂!成都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程序和材料补助管理办法!守护千年文脉,成都真金白银护航!《成都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明确资金投向、规范使用流程、强化绩效监管,让每一分钱都用在文物保护 “刀刃上”。资金重点支持古建筑修缮、石窟寺保护、馆藏文物修复、考古勘探、文物数字化、博物馆运营、历史街区活化、文保人才培育等,覆盖全市各级文保单位与文博机构。办法划定 “红线”、明确 “路径”,杜绝挪用挤占,强化绩效评价,确保资金精准投放、高效使用、文脉永续,助力成都打造全国文物保护利用标杆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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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成都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使 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 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中 央和省级财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25〕85 号)、《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府发〔2022〕7 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 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市文物保护工 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 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 突出重点、强化统筹、分级负责、注重绩效、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市文物局),区(市)县 财政部门、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 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 绩效和监督”的要求,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批复专 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对市文广旅局(市文物局)提出的资金 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按程序下达资金预算;指导市文广旅局 (市文物局)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政重点 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
第六条 市文广旅局(市文物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收集 审核基础数据,负责项目库建设与管理;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执行已 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跟踪监管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 执行情况;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监督、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七条 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做 好项目申报,及时拨付资金,严格落实本级财政保障责任;指导 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
第八条 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储 备、筛选、申报、监管和按程序验收;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 好资金、规范项目实施;具体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和财会监督,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具体组织项目实 施,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加强内控管理,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和绩 效管理,主动接受监督,严格落实问题整改。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文化遗产保护 和文物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年度项目库规划安排使用,具 体支持方向包括:
1. 支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市级及以上不可移动 文物的保护方案编制(规划)、本体维修保护、数字化保护利用、 预防性保护、抢救性保护;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 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及维护;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及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抢救性保护;公布的大遗址前期测绘、考 古勘查、资料整理及成果出版等;支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相关项 目。
2. 支持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可 移动文物保护方案编制、本体维修保护、数字化保护利用、预防 性保护、抢救性保护;资料整理及成果出版等;支持文物保护实 验室建设。
3. 支持文物展示与研究。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展厅、 文物库房设施设备提升;文物保护管理系统、智慧博物馆建设; 展陈策划和设计方案编制;陈列展览、数字化展览等;支持符合 我市文物考古人才发展政策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开展考古研究 项目;支持数字化文物管理平台建设。
4. 支持文物勘探与考古发掘。主要用于配合基本建设开展 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及重要出
土文物检测保护修复;开展考古多学科综合研究,整理出版考古 报告、学术专著。
5.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文物事业发展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 护及超出文物保护单位范围的环境整治等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罚 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 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 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分配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我市文物保护、促进文物事业 发展,开展文物勘探等工作。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
(一)因素法。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市级资金,主要用于配合 基本建设开展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参照《国家文物局 关于颁发〈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相关规定,根据各区 (市)县用工成本、上年度实际开工面积及配套成本支出核算确定。
(二)项目法。除用于配合基本建设开展的考古调查、勘探 和发掘工作外的其他资金,均采取项目法分配,由市文广旅局(市 文物局)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分 为项目申报库、项目储备库、项目实施库,分别对应项目申报、
审核、执行环节。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每年6月底前,市文广旅局(市文物 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文物保护重点支持方向和实际情况, 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主体、 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程序等事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申报项目 的实施主体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博事业单位,包括考古 院(所)、博物院(馆)、纪念馆、文管所等。区(市)县文物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结合本地文物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项目 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情况,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材料, 联合报市文广旅局(市文物局);市级单位项目报市文广旅局(市 文物局)。市文广旅局将通过审核的项目纳入项目申报库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每年8月底前,由市文广旅局(市文 物局)对纳入项目申报库的项目开展下一年度的项目预算评审。 项目预算评审由市文广旅局(市文物局)统一组织实施,委托第 三方机构或专家组,根据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相 关技术标准,重点审核项目支出内容、实施周期和项目预算的合 规性、必要性、可行性,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根据预算评审情 况确定项目预算,作为项目补助金额的上限。市文广旅局将通过 评审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下达。每年11 月底前,市文广旅局(市文 物局)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项目评审情况,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 建议方案,经分管市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市财政局办理提前下达。 年初暂未明确至具体项目或区(市)县的,应按照市级财政专项
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 行。区(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文物行政 管理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明确管理使用要求,不得以重复评 审等形式截留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预算下达后,项目进入项目实施库。市文广旅局 (市文物局)负责入库项目管理,适时对入库项目开展现场勘验和 质量抽查。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 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 收支对账等手续。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 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四川省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禁止拆分项目 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 应结合《成都 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范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属 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 应当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 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单位财政支出预算的依据。严禁将
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或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纳 入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将工程、工 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 义变相融资举债。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 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资产权属明 晰。涉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形 成的项目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数据资料等)应注明“成 都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支 出内容使用资金。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申报流程逐 级报批。
第六章 绩效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部门(单 位)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机制。
市文广旅局(市文物局)应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 理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估和跟踪监控,组织开展 绩效自评,健全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机制,加强对项目单位绩效 管理指导。市财政局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
区(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设定具 体项目绩效目标,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 按时向市文广旅局报送自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 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 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 患。要自觉接受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 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切实整改到位。强化结果运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 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区(市)县财政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根 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旅局(市文物 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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