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7/13
赋能文化惠民!成都市级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补助管理办法!公共文化是民生幸福的重要底色!成都出台市级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制度化管理 + 精准化扶持 + 绩效化导向,为全市文化事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专项资金聚焦基层文化阵地升级、群众文化活动普及、非遗文化活化传承、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四大方向,全面覆盖城乡文化需求。办法从 “分配、使用、监管、评价” 全链条发力,既保障资金安全规范,又提升使用效能,让文化红利惠及千家万户,助力成都建设世界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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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成都市市级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23〕123 号)、《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府发〔2022〕7 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市级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用于支持我市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 市级引导、保障重点、统筹兼顾、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加强监督” 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市委宣传部,各区( 市)县财政部门、文广旅部门、宣传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按
照“ 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 的要求,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对市文广旅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按程序下达资金预算;指导市文广旅局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
第六条 市文广旅局负责组织项 目 申报,收集审核基础数据,负责项目库建设与管理;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市委宣传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跟踪监管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财会监督和信息公开。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政策性、导向性、方向性指导;配合市文广旅局建设和管理项目库,会同市文广旅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
第八条 区(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文广旅、宣传部门做好项 目 申报,及时拨付资金,严格落实本级财政保障责任;指导区( 市)县文广旅、宣传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
第九条 区( 市)县文广旅、宣传部门各自负责本区域内项目储备、筛选、申报、监管和验收;各自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规范项目实施,具体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项 目,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加强内控管理,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和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监督,严格落实问题整改。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结合年度项目库规划安排使用,具体支持方向主要包括:
( 一)促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提质增效。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维修更新各类公共文化场馆、基层站点的设施、设备,购置流动文化服务车辆;支持公共文化设施延长开放时间相关项 目;建设农家书屋;成都市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打造立足城乡特点,有特色、有品位的公共文化新空间。
( 二)增强高品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支持公共文化设施拓展功能、提升效能,开展理想信念宣传教育、读书看报、艺术普及、文体活动、民俗活动、公益培训、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等普惠性服务。
( 三)扶持文化艺术精品创作。支持以“ 五个一工程奖”“ 文华奖”“群星奖” 等全国性艺术奖项( 活动)为引领,创作生产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天府文化,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公益性
文艺作品,繁荣群众文化艺术。
( 四)加强天府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天府文化;建设巴蜀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支持省级和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成都市开展非遗传承和发展;古籍保护利用。
( 五)加强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宣传文化领域人才发展;配置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的公益文化岗位,组织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集中培训。
( 六)提升数字公共文化服务能级。支持开发和提供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场馆提升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建设并丰富具有本地特色的数字文化资源库;广播电视无线覆盖系统运行维护,补助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为特殊群体提供基本收视服务保障;广播电视监测台站、事业单位性质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维修设施与购置设备;支持公共文化领域重大宣传活动。
( 七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基本建设、 日常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分配下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等确定。
( 一)项 目法。市本级项目资金采取项 目法分配 , 由市文广旅局会同市委宣传部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安排确定。
( 二)因素法。转移支付至各区( 市)县的资金实施因素法分配,根据与支出相关的因素赋予对应的权重或标准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市本级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 目库分为项 目 申报库、项目储备库、项 目实施库,分别对应项 目 申报、审核、执行环节。每年 6 月底前,市文广旅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等要求。符合条件的市本级文化事业单位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项目汇总形成项目 申报库。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交市文广旅局汇总,市文广旅局将通过初审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每年8 月底前,由市文广旅局会同市委宣传部组织专家对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开展下一年度的项 目预算评审。通过评审并完成预算下达的项 目,将进入项目实施库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按以下因素和权重确定。
( 一) 因素分配法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和绩效评价因素,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
1.基本因素及权重(40% ,由市文广旅局根据统计、民政等部门相关数据提供)
( 1 )乡镇(街道)个数(权重 15%)
(2)村(社区)个数(权重 15%)
(3)常住人口数(权重 10%)
2.业务因素及权重(40% ,由市文广旅局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提供)
( 1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个数(权重 15%)
(2)公共文化设施建筑面积(权重 15%)
(3)人均公共文化活动次数(权重 10%)
3.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权重20%):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广旅局共同提供相关数据。
( 二)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扶持补助资金、广播电视村村通等其他有明确补助标准的资金,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资金下达。每年 11 月底前,市文广旅局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项目评审情况,会同市委宣传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分管市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市财政局办理提前下达。年初暂未明确至具体项目或区( 市)县的,应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区(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文广旅、宣传部门在30 日 内分解下达 ,明确管理使用要求,不得截留专项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手续。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禁止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依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项 目,购买主体是各类国家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购买主体应结合《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认真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服务项 目,应当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坚持先安排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单位财政支出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资产权属明晰。涉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支出内容使用资金。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申报流程逐级报批。
第六章 绩效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部门(单位)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市文广旅局、市委宣传部应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估和跟踪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健全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机制,加强对项目单位绩效管理指导。市财政局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
区( 市)县文广旅、宣传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设定区域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按时向市文广旅局、市委宣传部报送自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文广旅、宣传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要自觉接受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强化结果运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财政厅下达成都市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中,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部分,参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 市)县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文广旅、宣传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旅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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