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补100万!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申报奖补奖励、条件材料和程序

2026/6/29

最高奖补100万!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申报!办法明确概念验证中心分为综合型与专业型,备案需满足场所≥500㎡、设备软件原值≥500 万元、专项资金≥500 万元、专业团队≥10 人等硬指标,聚焦原理验证、产品场景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核心功能。建立 “服务基础 + 服务成效” 双维度绩效评价体系,每年评价一次,优秀最高奖 100 万元、良好最高奖 50 万元,不合格限期整改或撤销备案。通过规范备案管理、强化绩效激励、开放共享服务,推动高校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共建概念验证生态,打通科技成果从 “实验室” 到 “产业化” 的关键断点。

最高奖补100万!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申报!办法明确概念验证中心分为综合型与专业型,备案需满足场所≥500㎡、设备软件原值≥500 万元、专项资金≥500 万元、专业团队≥10 人等硬指标,聚焦原理验证、产品场景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核心功能。建立 “服务基础 + 服务成效” 双维度绩效评价体系,每年评价一次,优秀最高奖 100 万元、良好最高奖 50 万元,不合格限期整改或撤销备案。通过规范备案管理、强化绩效激励、开放共享服务,推动高校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共建概念验证生态,打通科技成果从 “实验室” 到 “产业化” 的关键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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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贯彻落实省委科技委关于科创平台清理规范和加强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的相关要求,推动概念验证能力建设,加强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管理评价,进一步提升成果转化效能,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以下简称“省概念验证中心”)是指依托具备较强研究开发能力的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型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集聚成果、人才、资本和市场等转化要素,营造概念验证生态系统,开展“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加速挖掘和释放科技成果价值的新型载体。省概念验证中心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省综合型概念验证中心可围绕多个学科或产业领域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省专业型概念验证中心重点聚焦1—2个学科或产业领域开展概念验证服务。

第三条  省概念验证中心应立足服务全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共享、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概念验证中心的统筹布局、备案指导、绩效评价。各地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概念验证中心的培育建设等工作,加强工作协同和政策支持,定期跟踪建设进展,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凝练总结工作经验,在本地区做好示范推广。

第五条  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聚焦“十五五”安徽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强化顶层设计,体系化布局,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自行探索、自主建设、市场化运营、省级统筹布局备案。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申报备案省概念验证中心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应为在安徽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型企业、社会组织等。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强化知识产权、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近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具有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领域技术需求,面向社会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成果转化开放共享服务的能力和意愿。

3.对外发布并定期更新服务清单,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科研诚信记录、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明晰的收费标准、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较强的自我造血能力,具有财务收支专项或独立核算制度。

4.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活动的配套条件,能够对接产业链上下游应用场景。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固定工作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合作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概念验证专项资金或基金;能够整合产业链上下游相关资源,提供技术验证、场景验证、市场分析、商业化支持等全链条服务。

5.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专业团队和专家顾问团队。省概念验证中心负责人应熟悉概念验证、商业咨询、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概念验证服务专业团队不少于10人,具有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开发、概念验证、投融资、创业孵化等专业背景或技术经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建有概念验证服务专家顾问团队不少于10人,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负责对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和需求进行遴选和评价。

6.建有项目和需求汇聚入库机制,面向社会开放概念验证服务,常态化征集企业技术需求。近三年累计开展概念验证项目不少于50项,其中无隶属或关联的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10项,实现熟化转化不少于10项(通过概念验证后,获得股权融资、在皖完成公司注册、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新获取临床批件、知识产权等)。

第七条  省概念验证中心备案程序:

1.需求发布。省科技厅根据各地及有关创新主体发展需要,征集凝练概念验证服务需求并发布备案通知。

2.自主申报。依托单位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承诺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相关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审核推荐。各市科技部门对申请单位运营状态、信用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进行现场核查后,向省科技厅提交推荐名单。

4.组织评审。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省概念验证中心拟备案名单建议。

5.公示确定。拟备案名单经省科技厅按流程决策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备案名单。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八条  每年开展一次省概念验证中心绩效评价,评价数据采用上一年度数据。

第九条  省概念验证中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概念验证服务基础、概念验证服务成效2项一级指标和9项二级指标。

1.概念验证服务基础。包括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运营管理情况、中心建设专项资金或基金使用情况、专业化团队建设情况、专业化设备建设情况、资源协同情况等5项指标。

2.概念验证服务成效。包括概念验证服务项目数量、概念验证收入情况、已完成服务项目成果转化情况、概念验证典型案例专业性等4项指标。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用于指导省概念验证中心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

第十一条  省概念验证中心绩效评价流程:

1.开展自评。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主体按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通知要求,提供年度绩效评价报告、下一年度工作绩效目标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负责,承担材料和数据失实的主要责任。

2.组织核查。省概念验证中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或所属的概念验证中心参加年度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意见,汇总后报送至省科技厅。

3.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开展省概念验证中心年度绩效评价工作。专家组根据绩效评价材料进行打分,形成年度绩效评价等级建议,同时对省概念验证中心的下一年度绩效目标合理性提出意见。省科技厅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4.公示发布。经省科技厅会议研究后,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省概念验证中心绩效评价等级。公示无异议后,发布最终评价结果,并反馈至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原则上评价优秀、良好的省概念验证中心数量不超过参与评价总数的30%。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或中途退出评价的,评价结果认定为“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限,列入整改的省概念验证中心应制订整改方案,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整改,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备案。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对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的省概念验证中心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经费不超过评价年度服务收入的20%。支持经费需用于概念验证服务项目和服务能力的提升。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开发区等,统筹资源支持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省概念验证中心探索多样化模式,探索构建全省概念验证孵化生态协同机制,发布全省概念验证中心服务能力清单,为全省概念验证中心提供资源对接、专家咨询、活动交流、成果推广、转移转化、金融支持、宣传引导等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省概念验证中心年度报告制度。省概念验证中心每年应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运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可持续发展能力、社会效益等方面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报告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依托单位发生与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由归口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报告。经审核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资格不变;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省概念验证中心备案,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概念验证中心: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

2.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环保事故,或不再具备对外服务能力等情形的;

3.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备案办法(试行)》同步废止。

附件2

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

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贯彻落实省委科技委关于科创平台清理规范和加强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的相关要求,推动中试能力建设,加强全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管理评价,进一步提升成果转化效能,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省中试基地”)是指依托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型企业、开发园区、高能级创新平台等建设,把处在试制阶段的新产品转化到生产过程的公共开发机构,是打通科技成果产业化关键环节的载体。

第三条  省中试基地应立足服务全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共享、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中试基地的统筹布局、备案指导、绩效评价。各地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中试基地的培育建设等工作,加强工作协同和政策支持,定期跟踪建设进展,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凝练总结工作经验,在本地区做好示范推广。

第五条  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聚焦“十五五”安徽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强化顶层设计,体系化布局,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自行探索、自主建设、市场化运营、省级统筹布局备案。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申报备案省中试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应为在安徽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型企业、社会组织等。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强化知识产权、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近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具有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领域技术需求,面向社会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成果转化开放共享服务的能力和意愿。

3.对外发布并定期更新服务清单,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科研诚信记录、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明晰的收费标准、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较强的自我造血能力,具有财务收支专项或独立核算制度。

4.建设主体拥有较为完善的中试研究开发与试验条件,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备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中试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设备及专用软件原值应当不低于500万元。当年新增设备投资达到纳统条件的,应及时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固定资产纳统登记。

5.建设主体拥有稳定、专业的人才队伍,应有相关领域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从事中试服务的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50%;有固定研发团队,具备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工艺规程以及控制生产质量能力。

第七条  省中试基地备案程序:

1.需求发布。省科技厅根据各地及有关创新主体发展需要,征集凝练中试服务需求并发布备案通知。

2.自主申报。依托单位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承诺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相关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审核推荐。各市科技部门对申请单位运营状态、信用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进行现场核查后,向省科技厅提交推荐名单。

4.组织评审。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省中试基地拟备案名单建议。

5.公示确定。拟备案名单经省科技厅按流程决策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备案名单。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八条  每年开展一次省中试基地绩效评价,评价数据采用上一年度数据。

第九条  省中试基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中试服务基础、中试服务成效2项一级指标和9项二级指标。

1.中试服务基础。包括中试基地运营管理情况、场地设备情况、当年研发投入情况、技术团队内中试人才情况、依托单位新获得资质情况等5项指标。

2.中试服务成效。包括中试服务数量、中试服务收入、中试服务项目产业化情况、中试服务典型案例专业性等4项指标。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用于指导省中试基地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

第十一条  省中试基地绩效评价流程:

1.开展自评。省中试基地建设主体按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通知要求,提供年度绩效评价报告、下一年度工作绩效目标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负责,承担材料和数据失实的主要责任。

2.组织核查。省中试基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或所属的中试基地参加年度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意见,汇总后报送至省科技厅。

3.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开展省中试基地年度绩效评价工作。专家组根据绩效评价材料进行打分,形成年度绩效评价等级建议,同时对省中试基地的下一年度绩效目标合理性提出意见。省科技厅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4.公示发布。经省科技厅会议研究后,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省中试基地绩效评价等级。公示无异议后,发布最终评价结果,并反馈至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原则上评价优秀、良好的省中试基地数量不超过参与评价总数的30%。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或中途退出评价的,评价结果认定为“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限,列入整改的省中试基地应制订整改方案,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整改,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备案。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对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的省中试基地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经费不超过评价年度服务收入的20%。支持经费需用于中试服务项目和服务能力的提升。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开发区等,统筹资源支持省中试基地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省中试基地探索多样化模式,探索构建全省中试孵化生态协同机制,发布全省中试服务能力清单,为全省中试基地提供资源对接、专家咨询、活动交流、成果推广、转移转化、金融支持、宣传引导等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省中试基地年度报告制度。省中试基地每年应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运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可持续发展能力、社会效益等方面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报告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依托单位发生与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由归口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报告。经审核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资格不变;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省中试基地备案,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中试基地: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

2.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环保事故,或不再具备对外服务能力等情形的;

3.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指引(试行)》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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