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补+15%所得税!黄山市屯溪、徽州、黄山、歙县、休宁、祁门、高新、黟县2026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流程和申报材料指南

2026/6/23

对于黄山市屯溪区、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祁门县、黟县、黄山高新区8个县(市)区、开发区的科技型企业来说,这是一次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享受最高22万元叠加奖补及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重要机会。
2026年4月30日,黄山市科学技术局正式印发《关于组织开展黄山市2026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黄科〔2026〕10号)。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通知精神,2026年度黄山市高企认定工作全面启动。
2026年黄山市高企申报分两批进行,第一批(5月25日区县报送截止)已收官,第二批区县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10日。尚未完成申报的企业,请抓住第二批最后窗口,立即准备材料!
对于黄山市屯溪区、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祁门县、黟县、黄山高新区8个县(市)区、开发区的科技型企业来说,这是一次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享受最高22万元叠加奖补及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重要机会。
2026年4月30日,黄山市科学技术局正式印发《关于组织开展黄山市2026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黄科〔2026〕10号)。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通知精神,2026年度黄山市高企认定工作全面启动。
2026年黄山市高企申报分两批进行,第一批(5月25日区县报送截止)已收官,第二批区县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10日。尚未完成申报的企业,请抓住第二批最后窗口,立即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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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2023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如有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异地整体迁移等情形,须在申请认定前完成相关变更程序。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组织。由市级部门集中审核和推荐,省认定机构按程序组织评审和报送备案。
(一)申报材料报送
1、预审查材料报送。请各申报企业将纸质申报材料(含专项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近三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各报送一份至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分别于5月25日(第一批)、8月10日(第二批)前汇总报送至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2、推荐文件报送。请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分别于6月10日(第一批)、8月25日(第二批)前报送联合推荐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2)至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3、正式材料报送。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在国家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电子版全部申请材料(与网上材料须一致)至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二)工作要求
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高企申报指导、材料审核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相关材料。市科技局将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预审并进行情况通报。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注册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国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企业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于申报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中涉密内容需做脱密处理。
(二)审核上报
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及高新区管委会经贸局会同财政局、税务局等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为企业申报做好服务,认真做好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审核推荐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申报材料相关要求
1.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有效期内高企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2.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企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活动、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企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权属变更。
3.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予以说明。
4.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
5.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6.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并按照系统要求上传盖章封面。
(二)中介机构相关要求
1.中介机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选择具有资质且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下同),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
2.财务资料报备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验证码。申报企业可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对相关报告进行查验。
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可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服务大厅—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业务报备并打印报告封面。申报企业可通过扫描封面二维码对相关报告进行查验。
3.中介机构纪律。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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