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安徽省16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条件材料和时间程序、16市补贴补助攻略

2026/6/22

2026年安徽省16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条件材料和时间程序、16市补贴补助攻略面向全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与新业态企业,年营收≥2 亿元(软件 / 服务业≥8000 万)、研发投入≥300 万、专职研发≥30 人、设备原值≥500 万即可申报。成功认定享省级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16 市配套叠加(最高可达 100 万),优先推荐国家技术中心、科技贷、项目倾斜。硬核资质 + 真金白银,助力企业打造创新核心竞争力,16 市同步受理,创新企业抓紧申报

2026年安徽省16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条件材料和时间程序、16市补贴补助攻略面向全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与新业态企业,年营收≥2 亿元(软件 / 服务业≥8000 万)、研发投入≥300 万、专职研发≥30 人、设备原值≥500 万即可申报。成功认定享省级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16 市配套叠加(最高可达 100 万),优先推荐国家技术中心、科技贷、项目倾斜。硬核资质 + 真金白银,助力企业打造创新核心竞争力,16 市同步受理,创新企业抓紧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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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16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满足《管理办法》(附件1)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鼓励支持我省“1188”现代化产业体系和“1150”先进制造业体系的企业开展申报。

二、安徽省16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材料

1.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2);

2.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表(附件3);

3.申报企业营业执照;

4.企业技术中心成立文件;

5.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评价指标附表及必要证明材料(附件4);

7.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5)。

三、安徽省16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2026年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网上申报,企业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切换进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于6月25日至7月13日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材料,无需报送纸质版材料。其中,制造业企业需登录质量管理能力自评价系统进行注册,并于7月22日前完成自评价工作(附件6)。

2.材料初审。各市工信局核实企业申报资格,对企业规模、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限定性指标和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把关,会同同级联合认定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市级审核期间,可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修改),并督促指导制造业企业按时完成自评价工作,线上初审截止时间为7月24日。

3.推荐上报。各市工信局会同同级联合认定部门于8月7日前行文推荐上报省企业技术中心初审工作情况和推荐名单(纸质版一式1份)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

四、安徽省16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其他事项

1.申报企业按通知要求和系统填报说明认真编写申请资料、上传佐证材料和情况说明,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2.各市工信局要切实把好初审关,做好企业咨询服务工作。

3.已获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的,请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7),由各市工信局审核后一并行文上报。

五、安徽省16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补贴补助

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奖补汇编

市级

支持建设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等,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每年最高2000万元、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经费支持,重大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安巢经开区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示范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巢湖市

对新评定为安徽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对新评定为合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进行一次性10万元奖补。

包河区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区发改委)

肥西县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平台,在上级奖补基础上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高新区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新引进的工业设计中心总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服务型制造示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商业街区,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经开区

支持建设国家级产业创新中 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 按国家拨付资金给予 1:1 配套补贴。

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庐江县

对新确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各镇(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庐阳区

对新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品牌建设培育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评价获得省、市优秀的,按省、市优秀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蜀山区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工业设 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中心研发设备购置。

瑶海区

对企业创成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安庆市各区县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奖补汇编

安庆高新区(2022年1月1日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包括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省级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潜山市(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鼓励企业创建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包括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以及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服务型制造示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等平台)。

桐城市(2021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包括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宿松县(20211月1日发布)

对获得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

迎江区(2023年1月1日—2024年1月1日)

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认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每成功申报一项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每申报成功一项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亳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奖补汇编(发到这)

亳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各区县申报奖励补贴(仅供参考,详情可以咨询小编,也可以参考当地公告)

市级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2021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2024年发布

高新区(2023年至2025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谯城区(2022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2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补。

淮南市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奖补汇编

市级(2022—2023年)

对新认定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省级工 业设计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且未 获得省级奖补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田家庵区(2023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安市各区县企业技术中心奖补汇编

市级(2022年发布)

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上级财政资金已给予奖励的,市级不再重复奖励。

霍邱县(2017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80万元、120万元和60万元奖励。

金安区(2023年发布)

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研发机构、省级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服务平台等)的企业,奖励20万元。

金寨经开区(2022年发布)

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市级财政分别奖励 20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市县财政3:7配套。(六政〔2020〕56 号)

金寨县(2022年发布)

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上级财政资金已给予奖励的,市级不再重复奖励

 

经开区(2023—2025年)

对新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属于国家级平台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平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围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按省市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相应比例配套奖励。

舒城县(2023)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叶集区(2023)

新认定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裕安区(2018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80万元、120万元和60万 元奖励。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 予一次性60 万元奖励

铜陵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奖补汇编

铜陵市各地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助奖励2023年修订)

凡经信系统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且获得经信系统工业设计优秀奖等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宣城市各区县企业技术中心奖补汇编

市级(2022年发布)

加大对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的支持力度,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奖补的基础上,对国家级创新平台最高奖补400万元,对省级创新平台最高奖补100万元。

广德市(2024年—2026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泾县(2022年发布)

当年新获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新型研发机构 “ 三品 ” 示范企业 、服务型  制造 、工业设计中心 、制造业创新中心) 的分别 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奖励

旌德县(2022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新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宣州区(2023年发布)

获得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称号的企业,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奖补汇编

市级(2023-2024年)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东至县(2021-2022年)

2.对经信或科技部门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等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3万元。

贵池区(2023-2025年)

对新认定为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 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 30 万元、10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 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分别给予研制企业一次性奖补10 万元。

青阳县( 2020 年至 2022 年)

对新获得 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县财政按照国家级、省级 一次性奖补 10 万元、5 万元。

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奖补汇编

市级(2021年—2024年)

对新获评(认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 中心 、工业设计中心,按国家级 50 万元 、省级20 万元给予一次 性奖励。其中获评国家级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获评省级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经开区(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

对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部门)、工程实验室(发改委)、制造业创新中心属于国家级平台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于省级平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琅琊区(2021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上述奖励不重复安 排,以获得最高奖励为准。(含市级补助)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平台,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实验 室、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心给予50 万元 一次性奖补,省级质检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 奖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以上科技平 台在参加省组织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再给予 10 万元 一次性奖补。(含市级补助)

对新备案的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工 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心) 分别给予 5 万元、 3 万元一次性奖补。

明光市(2019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平台  院士工作站、工程 (技术) 研 究中心、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 心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 ,省级质检中心、博士后工作站 ,给 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补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给予 10  万元一次 性奖补。对以上科技平台在参加省组织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 等次的 ,再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

南谯区(本政策自印发之日2023年起施行,有效期2年。)

对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博士创新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全椒县(2023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企业建设的,被新认定为市级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博士创新工作站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苏滁高新区(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两年)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园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组织评估考核的上述平台,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省工程实验室、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业设计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院士工作站等省级平台,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天长市(2023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滁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行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2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奖补汇编

市级(淮北市产业扶持政策清单(2024 修订版))

对建筑业企业获得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杜集区(2022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分别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烈山区(2020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消费品工业“ 三品” 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 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分别给予国家级 20万元、省级 10 万元、市级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马鞍山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奖补汇编

市级(2022年发布)

对当年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未获省级奖补)奖励10万元

芜湖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奖补汇编

市级(2023年兑现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当年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经开区(2023-2024年)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安徽省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各类国家、省级科技研发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镜湖区(2023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鸠江区(2021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南陵县(2023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100 万元一次 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湾沚区(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

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弋江区(2022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宿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奖补汇编

市级(2023年发布)

对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给予20 万元 一次性奖补。

杜集区(2023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烈山区(本政策暂定从 2021 年 1 月 1  日执行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对新认定的消费品工业“ 三品” 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 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分别给予国家级 20万元、省级 10 万元、市级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相山区(2021年发布)

对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黄山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奖补汇编

黄山区(2022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

徽州区(2023年3月14日发布)

分别奖励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20万元、10万元,对上述研发机构在省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分别奖励省、市技术创新中心150万元、5万元。奖励省级院士工作站25万元,对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奖励5万元。

祁门县(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对新认定省级消费品“三品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歙县(自2023年1月1 日起实施,执行至2025年 12月31 日)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各奖励1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发中心一次性各奖励5万元

黟县(2021年6月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蚌埠市(2024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怀远县(本办法自2021年10月起施行,暂定实施两年)

石榴研发实验室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补助。支持怀远石榴生物工程实验室在建设、科研、运营等方面支出。在市级以上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同等数额50%奖补。

固镇县(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所涉及的扶持政策,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次年3月兑现上年度各类扶持政策)

对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对我县项目在“创响中国”“创客中国”“中国创新创业”等全省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阜阳市各地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奖励补贴汇编

市级(继续有效)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万元。

界首市(2023年发布)

对高校院所与企业共建的学科实验室(联合实验室、技术中心)等,经省级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

颍上县(2023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每件产品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精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企业 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

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 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 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 定和运行评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第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报

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未达上述最低标准,但属于安徽省重点支持产业领域,且近三年研发投入总计不少于30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不少于1500万元)、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8%。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和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

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3.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五)申请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实行承诺制,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海关、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公共信用状况,涉税、通关、安全、环保等方面违法情况进行核查。

(三)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一式1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依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或委托 第三方机构,对初评合格且评价得分60分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或现场核实。

(六)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依据国家、安徽省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及核实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在受理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九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 评价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已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当在评价年度的评价期间按要求在网上报送评价材料,并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负责。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非评价年度,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要报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其附表数据。

(二)数据初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评价年度按通知要求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核查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现场核查等。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3、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 第六条(四)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 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按职能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后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受理评价材料截止 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 更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确认,于当年8月31日前,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 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每年对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企业技术中心资 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结合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认定或评价工作,省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 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因第十六条第(二)至(五)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九条 对评价优秀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彰,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第二十条 对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 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奖补,引导和鼓励省企业技术中心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和省相关科研 项目,按规定享受有关国家优惠政策。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各市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 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展市(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运行评价等工作实行网上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 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可根据有关国家政策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企业技术 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18〕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 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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