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徽湖北湖南陕西江苏农业文化遗产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好处管理办法征求稿

2026/6/22

四川、安徽湖北湖南陕西江苏农业文化遗产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好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四川、安徽、湖北、湖南、陕西、江苏六省同步启动农业文化遗产申报!覆盖千年农耕系统、传统种养技艺、民俗文化景观,要求传承≥100 年、活态生产、有生态文化价值。申报主体为县级以上政府,可联合申报;材料含申报书、保护规划、管理制度、影像资料、承诺函。入选享官方认定、资金扶持、品牌授权、产业赋能,助力乡村振兴与文化传承。附 ** 最新《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要点,流程清晰、福利明确,速抢农耕文化 “国家级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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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赓续中华农耕文明,传承发展优秀农耕文化,促进农业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和永续传承,繁荣兴盛乡村文化事业和产业,服务乡村全面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在长期农耕生产实践中守护传承的、蕴含农耕文明思想智慧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和载体,包括:

一)传统农业种质资源和原生地、野生分布区、传统保种地。

二)历史遗留下来仍具有生产功能、连片分布的传统果(茶、林、牧、渔)园(场)和古盐田。

三)梯田、圩田、垛田、砂田、涂田等传统土地利用方式,传统农田水利和古灌区,传统渔业工程、设施等。

四)仍具有实用价值的传统农业生产劳动工具、加工仓储等设施。

五)传统农业生产技术、耕种制度、农谚和相关的知识体系。

六)与农业生产、农村生活密切相关的手工技艺。

(七) 乡村农事节气、传统农业景观、 民俗节庆、家训礼俗, 以及相关的诗词、音乐、舞蹈、 曲艺、戏剧等文化表现形式。

八)古祠堂、戏台、书院、传统民居等乡村传统文化空间。

(九)农业农村类古籍和村史村志、农垦史志、村规民约、 民间文学等。

(十)与农业农村密切相关的其他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农业文化遗产同时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生态环保的,保护工作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 农业文化遗产活态见证历史悠久、博大精深的中华农耕文明,是保护传承农耕文化的重要载体,对于充分发挥乡村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有功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要坚持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不断推进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实践,进一步挖掘其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科技等方面价值。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全国农业文化遗产资源调查,进行价值评估和挖掘遴选,分批发布保护名录,组织研究阐释和保护管理,开展活化传承、宣传展示等工作。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文化遗产

资源调查、保护传承、宣传展示等工作,对列入农业农村部保护名录的农业文化遗产项目,开展指导督促、监测预警,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和保护名录申报,做好记录和保护传承,组织宣传展示和培育品牌价值,探索多种形式活化利用途径。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成立农耕文化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和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农耕文化和农业文化遗产研究阐释,开展技术服务和政策咨询。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农耕文化、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对富有成效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宣传推介。

第二章 资源调查

第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实际需要,分期分批组织农业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并进行确认、记录、建档。

第八条 农业文化遗产资源调查结果应进行系统梳理,逐级汇总,调查数据应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第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除依法保密外,相关档案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条 开展农业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文化遗产资源调查结果,可以发布农业文化遗产资源名录;符合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条件的,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 传承传播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农业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品牌培育、文旅融合、研学体验、劳动教育、德育美育等多种功能,在传承中促进遗产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乡村全面振兴。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开展农业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具体形式包括:

一)通过展览展示、教育培训、大众传播等方式,宣传、普及农业文化遗产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和知识体系,坚定文化自信,提升自觉保护意识。

二)支持面向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开展农耕劳动教育、 乡村文化体验、农耕技艺传承等相关活动,传承弘扬优秀农耕文化。

三)鼓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文化艺术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等,结合各自业务范围,开展农业文化遗产的整理、研

究、学术交流和宣传展示等。

四)支持媒体开展农业文化遗产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媒体对损害农业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农民群众挖掘农业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科技等方面价值,合理利用开发具有地方特点、 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产品、服务,在传承中拓宽增收渠道。

第十五条 对农业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利用,应当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广泛吸收农民参与,建立农民受益的多方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对农业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不能损毁其形式和内容,并与当地历史、文化、景观和生态属性相协调,不得对生态环境、农业资源造成破坏。

第四章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包括以下三类:

一)具有活态性、复合型、代表性的传统农业系统。

(二)重要农业物种的传统种质和原生地、野生分布区、传统保种地。

三)历史遗留下来仍具有生产功能、连片分布、保存完整、面积较大的传统果(茶、林、渔、牧)园(场)和古盐田;梯田、圩田、垛田、砂田、涂田等传统土地利用方式,

传统农田水利和古灌区,传统渔业工程、设施等。

第十八条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传承历史至少 l00 年,对重要农业物种起源传播、重大农耕技术和制度创新推广具有见证价值,彰显中华民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思想智慧和价值追求。

二)传统农业生产系统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活态传承的农耕技术知识体系,被当地农民普遍掌握并应用于农业生产实践,具有以农耕为基础的传统乡土文化和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审美特征的农业景观,有农耕技艺传承人群体。

三)具有明确的主要分布区域、核心保护区域和核心保护要素。

主要分布区域、核心保护区域以行政村为单位,范围适当,涵盖必要的生产生活生态条件,包括具有历史价值的农业生产设施和场所、传统农业景观、村落、紧密相关的生态系统和重要农业物种的原生地、野生分布区或传统保种地。

核心保护要素包括农业物种、生产方式、农事技艺、宅院村落、节庆活动、 乡风民俗、祖传家训等多方面,并具有紧密的关联性。

四)具备保护传承社会基础。 当地群众对农耕文化保护传承的认知度、参与度较高,具有较高的价值认同和较强的保护意识, 自觉履行保护传承义务。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按照申报、推荐和评议程序,每两年发布一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录,可根据需要适当

调整。对于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政治经济社会价值的,经推荐、评议后农业农村部可按程序单独公布。

第二十条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主体为县或市(地)级人民政府,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申报工作。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处级及以上管理部门也可以作为申报主体。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可根据核心保护要素和核心保护区域特点确定,原则上采用 “省份+核心保护区域+核心保护要素+系统”形式,核心保护区域名称应考虑历史文化因素,不简单使用现有地名,核心保护要素不简单使用单一农产品名称。

二)典型特征、现状、历史渊源等基本情况,可提供相关照片、视频等资料。

三)主要分布区域、核心保护区域范围和核心保护要素内容。

四)相关产业特色、规模、发展潜力和联农带农成效。

五)价值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能够代表本地区农耕文化特质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将拟列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候选项目予以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候选项目 申报单位

应根据评议意见编制首期传承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首次编制应说明遗产本底情况,确定主要分布区域、核心保护区域范围,记录核心保护要素分布保存情况和重要点位信息, 内容包括改善保护基础条件、修缮相关遗产设施、开展农民培训、组织遗产科普教育、促进产业发展、培育品牌等,并提出拟出台的相关管理制度和保障行动计划落实的机制措施。

传承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应满足遗产保护传承工作需要,符合当地实际,量力而行,不追求过高目标,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并组织实施,文本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组织实地调研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候选项目,结合传承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编制质量、现场考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核定遗产名称、主要分布区域、核心保护区域、核心保护要素,对遗产传承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进行备案,公布遗产名单。

第二十六条 位于不同传承脉络节点上的农业文化遗产,其形式和内涵均保持完整,符合条件的可同时列入保护名录。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农业文化遗产地域相连、 内容相似,

符合条件的可合并列入保护名录。

第五章 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制度。

第二十八条 申报纳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列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保护利用取得显著成效;

二)提供保障当地居民粮食安全、生计安全和社会福祉的物质基础;具有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多种生态功能和景观价值;蕴含生物资源利用、农业生产、水土保持、景观维护、生态文化与知识等方面的传统知识和技术;拥有历史积淀和文化多样性,在社会组织、艺术等方面具有文化传承价值;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发展的生态智慧;

三)遗产系统具有显著的独特性; 申报工作得到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民众的普遍支持,并已初步形成遗产保护机制。

第二十九条 预备名单的申报主体为县或市(地)级人民政府;跨两个以上县、市(地)级行政区域的农业文化遗产, 由相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联合申报。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部定期发布预备名单遴选通知,组织专家评议,对拟列入预备名单的候选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预备名单由农业农村部履行相关程序后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预备名单和联合国粮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工作安排,组织拟推荐项目答辩,综合考虑答辩和实地复核情况、遗产类型国际比较优势等因素,确定拟推荐申报遗产名单并通知相关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申报主体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要求做好申报材料编写。

第三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农业农村部,经审核后向联合国粮农组织推荐。

第三十四条 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识的申请和使用应符合联合国粮农组织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要求,对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第六章 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申报主体同时是负责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由责任主体确定相应的职能部门或单位牵头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 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保护传承需要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组织传承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编制、备案、实施、评估。

第三十八条 鼓励建立以农民为主体的公益性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组织,培育农耕技艺传承人队伍。有条件的可成立专家服务团队,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转化创新、传承发展等工作提供公益性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撑。

第三十九条 传承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到期当年应由责任主体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启动新一期编制工作,对主要分布区域、核心保护区域范围和核心保护要素分布保存情况、重要点位信息进行调查记录,针对保护、传承、发展三个方面提出新一期行动计划内容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开展遗产核心保护要素动态监测,及时记录遗产所在地资源环境、农业技术、人文社会等变化情况,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一条 在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核心保护区域设立标牌,包括下列内容:

一)遗产名称;

二)责任主体和公布时间;

三)核心保护要素内容特征;

四)遗产价值说明。

第四十二条 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遗产主要分布区域范围动态稳定、功能活态传承,核心保护区域传统农业景观不被破坏,核心保护要素数量不减损,性质不改变。

主要分布区域、核心保护区域、核心保护要素因不可抗力发生变化,对保护传承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任主体应及时向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责任主体应当于每年年底提交遗产保护工作年度报告,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农业农村部。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遗产保护工作情况;

二)遗产所在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变化情况;

三)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传承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组织实施情况和成效;

五)典型案例总结;

六)主要分布区域、核心保护区域范围和核心保护要素内容发生变化调整等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遗产传承安全的突发事件,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责任主体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报告。

第七章 评估与退出

第四十五条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进行年度评估,结果报农业农村部。

第四十六条 因保护和管理不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责任主体应当及时组织整改:

一)体现中华优秀农耕文化发展历程和思想智慧的重要物证、资料发生损毁或灭失。

二)传统农耕技术和知识传承发生断裂或形成颠覆性改变。

三)以农耕为基础的传统乡土文化和农业景观遭到破坏。

四)主要分布区域、核心保护区域范围持续缩小,核心保护要素遭到破坏。

五)传统农业产业规模严重缩减、农业耕作制度发生颠覆性变化,影响农业文化遗产基本功能。

第四十七条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督促遗产项目责任主体落实整改要求并报告整改情况,组织整改验收,并将整改验收情况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四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农业农村部将对遗产项目进行预警提示:

一)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受到严重破坏并可能产生不可逆后果。

二)遗产所在地因农业生产、文化传承、资源环境剧烈发生改变,存在不宜继续作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因素。

三)责任主体拒不履行管理责任,保护工作长期停滞。

四)遗产传承发展完全脱离农民群众。

第四十九条 已不具备整改条件或不按照要求整改、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农业农村部经调查核实后将该遗产项目从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录中除名。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 2283 号)、《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办公厅2014 年 5 月 21日印发,2014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书编写导则〉和〈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编写导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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