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各市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条件流程和补助材料、好处管理办法

2026/6/17

湖南省各市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条件流程和补助材料、好处管理办法!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全年常态化组织申报,省内独立法人高技术服务企业均可申报,重点支持软件信息技术、研发外包、跨境技术服务、数字文创、生物医药技术服务等业态。清晰拆解大专学历人员占比、技术服务收入占比、离岸外包收入占比五大硬性门槛,整理申请表、审计报告、合同票据、人员学历证明等全套必备申报材料;完整梳理全国平台线上填报、属地市州科技部门初审、省级专家评审公示全流程;详解认定后核心利好:企业所得税由 25% 降至 15%、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提升、各地配套认定奖励、知识产权质押贴息、产业项目优先推荐;同步说明三年有效期内年度填报、到期复核、弄虚作假撤销资格等监管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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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加快培育一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1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

(一)外包服务类: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二)服务贸易类: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医药医疗服务。

上述外包服务类和服务贸易类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家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要求,牵头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政策宣贯。

(二)定期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常态化研究认定及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审议复核结果。

(三)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受理、评审、认定、复核、监督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湖南省科技评审专家库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家的遴选入库及培训工作。

(五)与认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设立、合规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申请前2年度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贸易服务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所规定的外包服务类和服务贸易类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十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认定程序为:

(一)企业自评。企业对照本章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准备申报材料。

(二)企业申请。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在线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等申报材料,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三)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 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 经有资质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 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证明材料:企业上一年度企业总收入汇总表(附件2),企业上一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企业上一年度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的票据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从事离岸外包业务的外汇收入的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票据复印件;

5. 企业员工花名册;企业就业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劳动合同或者社会保险费缴纳单复印件;

6. 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知识产权等材料;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情况;

7. 其他需补充说明的证明材料。

(四)初步审核。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出具核查意见并报送省科技厅。

(五)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牵头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企业申报材料,在相应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库内至少5名专家对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专家意见。

(六)认定。省科技厅负责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并对专家有异议的企业进行核实或现场考察后,将拟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审议。

(七)公示。审议通过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官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拟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报技先平台备案,获得认定编号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认定,并在省科技厅官网上公布认定结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八)核发证书。省科技厅牵头统一印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省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第十一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在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过程中发现问题,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共同解决。各市州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上注明的资格有效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减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第十四条 企业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在商务部“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系统”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并通过技先平台,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企业年度信息。在同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信息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包括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重组、转业和迁移等),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三个月内在技先平台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并向省科技厅报告。经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 企业条件发生变化被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当在被取消资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企业通过造假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省科技厅组织复核,同时暂停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率优惠。省科技厅牵头在3个月内将初步复核意见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审议,如遇重大疑难问题,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

(四)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通过造假行为获得资格的企业,协助企业造假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第十九条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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